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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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赵润瑶

兰州财经大学

摘要: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中存在众多的当事人,主要当事人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且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过程中每个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根据最新的UCP600中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分析了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各个当事人: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并且对各个当事人提出了风险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UCP600;可转让信用证;风险防范


一、引言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商参与的贸易,扩大了贸易机会,方便了交易的顺利进行,但由于可转让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对各方当事人各有利弊, 各方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充分认识到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且合理的规避,有利于贸易的顺利进行。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分析

(一)第一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1.合同履行风险

    第一受益人转让交单交货和收款的权利给其他受益人,而并没有把他的贸易买卖合同转让给其他受益人,所以第一受益人还是要履行合同,而且第一受益人在贸易中既担任了买方又担任了卖方,所以第一受益人面临着两方面的风险,既要面临着供货方不发货的风险,也要面临着进口方不付款的风险,尽管这些原因都不是第一受益人自己造成的,但是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都需要第一受益人承担。

2.延迟换单风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使第一受益人能够赚取差价,但是限制了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的时间,如果因为第一受益人的怠慢疏忽或者出现了不可控的因素比如破产,第一受益人没有在限定的时间期限内更换单据,要么第一受益人换掉了单据,但是造成了不符点,并且也没有在转让行要求的天数内更正,转让行为了不耽误供货商和进口商的利益,使贸易顺利进行,也不会无休止的一直等待第一受益人交单改单,所以就把第二受益人单据寄给开证行,第一受益人就会产生利润上的损失,无法赚取差价的风险。

3.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第一受益人一般作为中间商为了赚取差价要阻断进口商与供货商之间的联系,如果转让时出现一些问题使进口商与供货商之间有信息泄露,中间商就会遭受不可控的损失。

(1)转让行泄露风险

依照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第三十八条i款,如果中间商没有在转让行首次要求的天数内换单或不更改不符点,转让行就为了不耽误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的交易的正常进行,转让行就不会一直等待中间商交单改单,也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直接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转交给开证行,这样做会有第二受益人的信息通过开证行被开证申请人知晓的情况,第一受益人为了隐瞒商业秘密不希望出现这种情况。

(2)担任转让行的开证行泄露的风险

当另一种情况,中间商选择开证行作为转让银行时,也可能导致中间商的商业机密被泄露,由于开证行往往和进口方的往来关系最紧密,开证行就很可能将中间商提供的货物信息和供货商信息等商业秘密透漏给进口方,从而损害了中间商的利益。

4.收款风险

(1)开证行自身原因

要是转让行没有保兑信用证,而且开证行最先负责付款的,如果第一受益人提交不符单据或者不能达到开证行的要求,就无法保证第一受益人能获取利润,再如果开证行自身出现了问题,开证行信用不良或者遭遇破产、经济危机等状况,就会妨碍了第一受益人获取利润。

(2)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串通

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串通,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使开证申请人从中得利,而开证行却无需付钱给受益人,而受益人却要面对血本无归的巨大损失。

5.操作风险

若是第二受益人有很多个,有些第二受益人同意信用证的更改,有些第二受益人不同意信用证的更改,这样会使信用证的金额、日期有所不同,引起了第一受益人操作量复杂,极易出现错误。

(二)第二受益人面临的风险

一般作为供货商,担任真正卖方的第二受益人在所有当事人中的选择并不主动,而且难以全面的了解交易的情况,所以要承担的风险在所有当事人中是最大的,第二受益人不仅面临着由于自身过失造成的风险,还面临着来自银行、中间商、进口商等多方引起的众多可能出现的风险。

1.交单风险

(1)第二受益人自身原因

如果第二受益人由于自身问题,对已经转让的信用证没有认真履行,单据出现问题,因为不符合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不汇款,这种情况的风险损失由第二受益人本人负责。而且如果存在多名第二受益人,在允许部分支款的条件下,转让行没有通知开证行转让的情况下,有的第二受益人先提交了比自己应得金额多却比原证要少的单据,那么晚提交的第二受益人就无法得到自己应得的金额从而造成损失。

(2)第一受益人导致的原因

另一种情况是第一受益人的问题导致的第二受益人的风险,如果第一受益人给第二受益人限定了很短的交单时间和期限,也许会造成第二受益人无法在限制的期限内交单,如果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存在不符点就会导致开证行不汇款,这种情况可能是由第一受益人换单过程中的疏忽造成的,即使转让行可以根据惯例的规定可以因为第一受益人没有在要求的时间换掉单据或是没有在要求的时间内改掉产生的不符点时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寄向开证行,这种规定在表面上保护了第二受益人,但是现实中转让行一般是和第一受益人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且第一受益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愿意转让行做出这样的行为,所以转让行一般不会得罪第一受益人冒然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给开证行。尽管把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交到了开证行,转让后的信用证也和转让前的信用证不一样了,要是第一受益人不告知第二受益人对信用证一些条款进行了变动,这样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可能与原来的信用证不相符,开证行拒付汇款,所以实际上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真正的保护。

2.收款风险

(1)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导致的原因

一般第二受益人不能自主选择开证行,而是接受开证申请人的选择,第二受益人可能很难清楚的知道开证行的具体情况,就算第二受益人单证相符,如果开证行的资信不良不对第二受益人付钱,或延迟付钱,对第二受益人的收款产生不利的影响。

除了开证行之外,第二受益人的利益还受到第一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的影响,而且第一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的关系比较紧密,第二受益人的货物也是直接发货到进口商的地址,如果第一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串通在一起,第二受益人出货后,第一受益人故意错误替换单据导致单证不符,开证行不向第二受益人支付钱款。货到了之后,开证申请人趁机向第二受益人提出降价或打折的要求不然就退货,第二受益人可能就会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被迫同意开证申请人的请求而遭到巨大的金钱损失。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串通,以虚假信用证给受益人设圈套诈骗受益人,这样会使开证申请人可以得到自己的利益,开证行也不用给受益人付款了,然而受益人会面临着重大的利益损失。

(2)转让行导致的原因

如果转让行提出先等待开证行完全付给它货款之后再交给实际供货商的要求,这种情况第二受益人无法知晓转让行什么时间收到货款以及收到货款的具体金额是多少。如果转让行和第一受益人串通,第一受益人修改了UCP600明确规定的不可修改的几项条款,而转让行允许了这样的行为并从而获利,第二受益人在依据修改后的信用证下交单,可能不符合开证行之前的要求遭到拒付。

3.融资风险

由于第二受益人一般不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别的银行把单据交给开证行,而是要经过第一受益人或以其名义交单或者申请议付,第二受益人本地银行不能要求开证银行和转让银行直接向其付款,而且因为第二受益人很可能难以收到钱款,转让行一般是从开证行得到钱款后再转交给第二受益人,也不会同意为他提供资金融通,因此其他银行一般不会冒着极大的无法收款的风险给第二受益人提供融资业务,正由于这种极大的风险,有些银行甚至直接规定不能给第二受益人提供融资业务,这样导致了第二受益人很难得到资金流通的保障,从而导致供货困难。

4.物权风险

如果第二受益人通过海运发货,而且转让行如果根据中间商的需求指定中间商担任海运提单的托运人,那么在货物装船后,持有海运提单的人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即货物的所有权从第二受益人转给了第一受益人,因此第二受益人还会丧失其货物的所有权。

(三)转让行面临的风险

1.越权转让风险

依照UCP600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有三类银行才具有作为转让行的资格,第一类是被指定的银行,第二类是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第三类是开证行。如果银行在没有被指定也没有被开证行授权的情况下办理了转让,则转让后的信用证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信用证是自由议付的,银行就有责任要保证付款,因为转让后的信用证与原来信用证是互不影响的。

2.制定条款风险

第一受益人有时候会为了自己的利益提出大致合适但是不符合UCP600的修改请求,转让行可能因为第一受益人是自己的重要客户,就冒然接受了第一受益人的修改,转让行可能会处理不好。比如第一受益人在不允许部分装运的条件下,请求转让信用证给两个第二受益人乙和丙,因为第一受益人甲认为乙和丙使用相同的装运工具、经过相同的运输路线,一起发往相同地方的话就不是部分装运了,这种做法看起来比较合理,但是如果两个第二受益人乙和丙有一人不照要求发货的话,就会导致单证不相符,从而遭到开证行的拒付,这样转让行就会面临无法收到开证行汇款的风险,如果转让行自己改变条款内容可能就会违背UCP600。

3.寄单风险

转让行在收到第二受益人提交单据后,如果没有尽快告知第一受益人换掉第二受益人的单据而导致第一受益人没有按时换单,或者第一受益人及时换掉了单据然而转让行没有及时处理或者没有及时将单据交到开证行那里,遭到其拒绝付款,那么转让行就会遭受利益损失甚至客户损失。如果转让行依照UCP600第三十八条i款,如果中间商没有在转让行首次要求的天数内换单或不更改不符点,进而导致了转让行不再催促第一受益人,就把供货商提交的单据寄向开证行,这样会导致第一受益人权益受到损失,而且通常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的利益关系更加紧密,如果失去了第一受益人的信任导致关系破裂,对转让行的利益也有损害。再如果存在数个第二受益人,一些同意修改,一些不同意修改,那么这将会为转让行交单给开证行加大工作量,引起增加转让行出现失误和困难的风险。

4.融资风险

若第一受益人全部转让信用证,这样转让行不应该给第一受益人资金融通,因为第一受益人根本不会收取任何货款,所有人货款都会付给第二受益人,要是第一受益人部分转让信用证,那么转让行可以给第一受益人应赚取的部分货款办理融资,但是也要面临第一受益人单证不符或不替换单据而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以及开证行信用不良的风险。

因为第二受益人更容易收不到货款,并且其全部货款是由开证行负责支付的,因此如果转让行接受了第二受益人的融资请求,那么转让行也要面临着开证行拒付与开证行资信不佳的风险。

(四)开证申请人面临的风险

1.第一受益人提价风险

中间商如果是出于赚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将替换单据后的信用证的金额修改的过高,那么开证申请人会面临成本提高,利润减少的利益损失,为了减少利润的损失,售卖进口的货物时提高售价,也会导致出售的商品失去竞争力。

2.第二受益人资信风险

因为开证申请人和第二受益人之间没有直接贸易往来,开证申请人对第二受益人的情况不清楚,如果第二受益人信用状况不好,出现不提供货物或者提供的货物出现严重的假冒伪劣的问题,甚至出现故意骗取开证申请人货款的行为,那么开证申请人就可能会遭到不仅损失了大量钱财还无法收货的后果。如果第二受益人有很多,开证申请人就面临着更大的第二受益人违约的风险。

(五)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1.修改条款风险

要是第一受益人改变了原来信用证的内容,并且不告知第二受益人,而且修改之后的条款对开证行还会造成利益的损失或者风险的承担,但是由于第二受益人是合格的,开证行还是必须要向第二受益人付款。

2.资信风险

开证行必须各个受益人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开证行不清楚他们的信用情况,可能面临着各个当事人相互勾结或者使用各种手段,假造合同单据等诈骗开证行的货款的风险。

3.审单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证行检查单据的难度较大,面对的复杂情况更多,第二受益人依照新开的已转让信用证交单,如果开证行无法知道新开的已转让信用证是否和原来的信用证是否相符,那么开证行对于审核第二受益人是否单证相符也更加不容易。

三、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一)第一受益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调查其他当事人的资信

转让行是经过第一受益人挑选的,并且转让行还要进行向开证行提交单据、向开证行收取货款、向第一受益人支付差价等一系列业务,第一受益人还应该避免转让行泄露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所以第一受益人要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并慎重决定是否要求其进行转让。并且第一受益人既是买方又是卖方,在合同履行中承担两方面责任,因此第一受益人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二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进行合作,降低自己的风险。

2.及时换单改单

转让行在首次要求第一受益人替换自己的单据时,第一受益人就应该在转让行规定的期限内替换,不要拖延。如果出现不符点,转让行首次要求第一受益人修改时,第一受益人也应该在转让行规定的时间内更改,以免转让行不得已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给开证行,为自己带来利益损失。

(二)第二受益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

第二受益人无法全面了解贸易背景,他的风险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且第二受益人对银行的资信都不够清楚,第二受益人和第一受益人、开证行之间存在很大的利益关系,开证行为第二受益人支付货款,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签订合同,因此第二受益人应该尽量了解清楚这两方当事人信用状况,第一受益人和开证行必须信誉良好才能保证自己的风险降低。

2.避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

供货商可以选择有偿让中间商给自己开立信用证,减少转让行转让这一环节,直接从开证行那里收取货款,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保障自己的资金来源,并自行将费用付给中间商,确保中间商能有利可图。

供货商也可以选择让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确保自己在单证相符的前提下能从对背信用证开证行那里收取货款,降低收款风险。

3.准确交单

第二受益人要仔细检查已转让信用证,要是查出内容有问题需要尽快联系第一受益人改正问题,制单时要严密谨慎,不要出现不符点,并且注意交单期限,在规定的交单期限内及时交单,争取在自己的工作上不要出现问题,使自己顺利得到货款。

4.增加转让行的责任

第二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行作为保兑行,如果面临开证行拒付的情况,在自己提交了相符的单据的前提下,让转让行履行付款的责任,保障自己能收到货款,也避免来自其他各方的风险。

(三)转让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1.确认是否具备转让行资格

银行在接受办理转让业务之前,应当清楚自己是否有资格转让,被指定银行或者被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或者开证行才拥有办理转让的资格。当一家银行被要求转让时,可以联系开证行请求被开证行授权为转让行。

2.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信用证只是银行的一项权利而已,即使被要求转让,也没有义务必须转让,如果银行不同意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转让行要是不信任中间商或者供货商,应该不进行转让。

3.审查信用证

转让行应该对信用证的修改严格审查,确保修改的内容在UCP600规定的范围内,对于第一受益人提出的修改请求,如果发现不合理或者损害了其他受益人的利益,应该拒接接受修改,避免因为违反UCP600而赔偿第二受益人的损失。

4.及时通知

转让行要做到尽快要求第一受益人换单,一旦发现不符点后应该尽快告知第一受益人更改,如果遭到开证行不付款,应该尽早提醒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便于他们尽快想办法,降低风险,减小损失。

(四)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

开证申请人作为买方,应该对中间商和银行进行信用调查,了解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以便于决定是否进行贸易往来与合作,交易过程中也要小心谨慎,同时留意货物的运输,检查货物的情况,防止被其他当事人骗得钱款。

2.要求担保

开证申请人可以让第一受益人和开证行为其担保,保障自己能收到货款,避免遭到当事人违约的风险。

(五)开证行的风险防范措施

1.资信调查

开证行应该检查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信用是否良好,如果这些当事人的资信不良应该不予办理开证,开证行也应该授权资信良好的银行作为转让行,保证已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在UCP600规定可修改的条款之外的其他条款相一致。

2.严格审单

开证行需要仔细检查第二受益人的单证是否相符,如果有第二受益人的数量众多,而且他们对更改是否同意意见不一致,为避免混淆出错,开证行应慎重操作。而且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类别也有很多,应该仔细辨别真假,防止被欺诈。   

四、结语

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会面临诸多风险,参与贸易的买卖双方应该了解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能会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加以防范,以便更好的完成交易并保障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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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润瑶,兰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