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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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黄新科

吐鲁番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疆吐鲁番 838000

摘要:本文以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概念为切入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的特征,并且针对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收集应用优化措施进行了探讨与分析,希望能为刑事诉讼结果的公平公正作出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诉讼证据;电子数据

前言: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信息技术在诉讼领域也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较强的可变性,难以对其进行精准把握,再加上高科技性导致传统证据理论很难能够在电子数据证据中得以使用,因此学术界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及其使用状态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意见。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司法诉讼活动中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的一种新措施,也引发了刑事诉讼司法实务工作界以及学术界的热烈讨论。为此本文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指的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这些证据能够为当前的形式诉讼案提供证据支持,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第一种: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第二种: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第三种: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第四种: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这些电子数据可以被用来对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关键事实提供证明,例如在涉性侵类犯罪中,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前,与被害人之间往来的短信等记录,在涉网类犯罪中,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设立的钓鱼网站等,只要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均可以视为“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形势诉讼案中也占据着更重要的地位,但是在进行取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二、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的特征

(一)复制、传播较精确

电子数据作为电子数据证据的本体,可以以光速的速度进行传播,互联网能够覆盖到的任何位置都可以实现瞬间的到达。在数据复制和传播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进行对比所展现出来的最大特征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复制以及传播精确程度较高,电子数据往往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来运行,在正常的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对每一个细节进行精确的反应,而且电子数据通常是借助于二进制代码进行传播。二进制代码就是计算机和网络中由0和1组成的代码。这种传播方式能够使得电子数据不会由于外界环境出现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电子数据所要传达的声音、视频和图像等内容都非常准确,而且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进行真实的反应,因此已经成为了重要的证据类型之一。

(二)脆弱易受删改和破坏

电子数据证据具有高科技的特征,这种高科技的特征,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很容易会被修改和毁灭,甚至可以进行证据的伪造。对于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破坏或伪造,只需要一个简单的指令就可以完成,甚至犯罪人员比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更会进行计算机操作,这就可能会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得到篡改,而且没有被及时发现,从而影响到诉讼结果。电子数据证据往往是使用数字编码的形式来对当前案件的事实进行反应,一旦通信电路出现了故障,或者电子数据的储存系统出现故障,都可能会对其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而对电子数据进行复制使用之后,其复制原件仍然是对当前事件事实进行证明的最直接也是最真实的证据。因此电子数据证据的脆弱性必须得到高度的重视,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护与认证。

三、刑事诉讼证据中的电子数据收集应用优化措施

(一)数据保全

在现代司法实践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不断凸显出来。由于电子数据很容易会被篡改或者删除,因此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诉讼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就显得至关重要,首先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公钥密码学的重要技术,这种技术能够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进行各种数据证据收集工作的过程中,还可以使用数字签名技术来对数据进行签名,从而能够有效防止数据在进行传输和储存的过程中遭到篡改。其次时间戳是另外一种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也能够对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供相应的保证,时间戳技术是一种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的重要技术,通过这种技术的应用能够使得当前数据证据的时间不被篡改,从而能够获得关键证据,使得当前的诉讼工作得到突破。

(二)合法获取

在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电子数据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这就意味着对于电子数据进行收集,必须要根据明确的法律条令以及法定依据来进行,例如在收集之前需要出示搜查、扣押或调取证据等相关纸质文件,并且应当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除此之外,在进行数据收集的过程中,必须要遵从合乎适当的限制原则。也就是说,数据收集仅限于必要数据不得过度的进行个人信息的收集和滥用,尤其是一些涉及到敏感以及个人信息的信息数据更需要对其进行额外的保护措施的使用。最后当前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证据信息必须符合证据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说,当前电子数据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且真实可信,从而能够更加方便在法庭上接受法官的审查。总而言之遵循合法性和合规性,并且尊重个人隐私权,是进行电子数据证据收集工作的最基本原则与前提,只有在合法依据和合法目的的基础上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电子数据的获取,才能够保证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得到正常的应用,并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取证链完整性

在进行电子数据证据引入的过程中,必须确保取证链足够完整,取证链需要包括从获取电子数据到引入法庭使用的全过程,只有对取征链进行保证,才能够保障当前电子证据数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首先应该进行详细准确的文字记录,包括在获取当前电子证据,过程中的时间、地点以及参与人员等多种要点。除此之外,还应该对获取证据所使用到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确认,最后还应该对当前的取证记录进行签名以及日期方面的确认。其次还应该保障当前电子数据的获取以及保管之间没有出现链条上的缺失,也就是说,必须保证数据来源足够准确,对传输过程和传输时间以及储存位置进行控制。除此之外,还应该针对其他的关联证据进行确认,例如数字签名等等。与此同时,在获取电子证据数据时,还可以利用数字签名技术为其添加认证,从而能够确保数据的来源和准确性。

结束语:总而言之,电子数据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中的一种,也是当前网络大数据快速发展背景下的必然产物,我国的电子数据证据立法工作已经逐渐成熟完善,但是在一些细节方面仍然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我国只有在传统证据制度的基础上进行规范性文件的完善与优化,进一步实现配套措施的跟进,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当前的全新挑战,实现新课题的解决,如此一来也能够更好的发挥电子数据证据在促进发展、维护权益以及推进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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