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方法研究与应用现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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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方法研究与应用现状

刘祝

国家管网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荆门输油处,湖北荆门  448000

摘要:我国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些差距,仍然存在风险因素考虑不全面,评价的方法不够细致,没有与风险管理理论有效结合起来,不重视未超限值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影响等问题。因此,要在我国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相关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方法的优点,探索系统的评估分级办法,不但要考虑职业病危害的固有风险和暴露程度,同时还需细化职业病危害暴露的影响因素,更加全面地对职业病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问题;对策

1目前我国的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现状

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分级对我国职业卫生的各个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分级方法的科学性、可行性、适用性非常重要。我国的风险评估起步较晚,目前应用最多的方法包括:经验法、类比法、现场调查法、检查表法等,主要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的大小进行定性分析和评价;另外,还有对工作场所有关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进行的定量分析,通过与职业卫生标准相比较,确定其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这些均属于传统的单项评价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外相继出现了包括美国环境保护署、罗马尼亚、新加坡、澳大利亚昆士兰州、国际采矿和金属委员会等实施的各种风险评估模式,借鉴国外方法的同时,我国也研究、运用了众多方法,例如,风险评估指数法、模糊综合评价法、LEC(likelihood,exposure,andconsequence)半定量评价法、MES(控制措施状态、人体暴露时间、事件可能后果)评价法、层次分析法等,但每种方法都有其各自的优越性和局限性,更为全面、系统的风险评估方法成了当下的研究重点。

2目前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不注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风险

国外的风险评估方法更强调化学物质的致癌性、急性毒性等对劳动者的危害,如美国吸入风险评价对致癌的化学物质有其单独评价方法,新加坡化学品职业暴露风险评估法将化学品的急性毒性进行单独分级,较其他化学物质的危害等级提高了一级。在我国《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对于化学物质的这些危害特征已有所体现,其急性毒性危害和致癌性的权重系数均高达5,但通过我国方法计算,即使某化学物质具有急性毒性,在其他指标相对危害较小的情况下,仍有可能被判断定为轻度危害,致癌性、实际危害后果等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对于物理因素的评估往往只依靠其暴露强度评估其风险,忽略了该危害因素固有的危害特征。

2.2主要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管理现状为评估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就用人单位在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十个方面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出了详细要求,以实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目的。2014年,北京市开始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评估”工作,涉及的用人单位主要职业卫生管理指标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用人单位新入职和转岗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等。同时,国内众多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的研究均以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评估为主体,如薛志强从内部管理、预防措施、职业健康体检、危害监测四个方面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进行量化分级;王海椒等建立了高危粉尘量化分级管理指标体系,以组织管理、监督监测、工程防护措施、健康监护、培训与健康教育、个体防护用品为主要评估指标。

2.3应用时存在各种弊端

目前我国众多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方法使用起来仍然存在着各种弊端。如,模糊综合风险评估法比较复杂抽象,需要先建立数学模型,然后再进行危害评价,且部分指标的精确计算赋值需要应用经验,对专家经验的赋值要求较高,因而使其真正应用受到一定限制;LEC法与常用的定量分级法的评估结果具有很好的一致性,但单独使用LEC法时,有可能出现评估的危险等级和提供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匹配不合理的现象;MES法采用的分析因素未估计化学物质本身的理化特性,其分析因素过于简单,不能充分列入所有的危害因素,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该方法中危险影响因素的分值主要依靠经验确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2.4职业病危害人群基数大,分布范围广

国家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报告的近3万例职业病中,按照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典型因素可分为4类,如图1所示,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占比达到了89.66%。此外,涉及职业病危害的行业分布广泛,尤以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的职业病病例数最多,占比达67.15%,如图2所示。

2.5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在国家安监总局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了很多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到位。统计数据表明,约47%的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设置通风除尘等职业病防护设施;约40%的用人单位未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2)职业卫生管理不规范。据统计,约有73%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标准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警示标识及告知卡;40%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具针对性或档案不齐全;33%的建设项目有毒物品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27%的施工项目严重缺乏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

2.6职业卫生监管和防治服务实效性不足

1)职业病危害研究关注度总体明显上升,但实际防治成效甚微。通过中国知网、万方和维普等数据库资源,对职业病危害进行了指数分析和调研,结果见图4、图5。

2)技术服务不规范问题依然突出。例如:评价报告仅评价了检测结果,却未分析其危害程度;评价报告缺少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筑卫生学调查记录等;检测报告工作日写实不规范,评价内容缺乏针对性等。

3)技术服务能力不足问题严重。调查研究表明,至少有30.4%的技术服务机构,其职业危害未完全认定或错误认定;有41.3%的机构没有合理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浓度的计算明显错误。在危险性评估中没有考虑接触时间和频率等因素;52.2%的机构在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措施针对性不强。

4)资质管理不规范和资质条件不满足问题仍然存在。例如:部分机构的仪器设备未按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未按要求对仪器设备的状态标识进行管理;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技术服务并签字;使用非本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没有独立的职业健康检测实验室,缺乏工业工程师和卫生工程师。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控制对策

3.1关于职业病危害评价的思考

1)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界定。根据最新《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只有进行“可能的职业危害”建设项目;而最新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作为职业病防治依据的两个最重要、最直接的规定,都存在一定的现实局限性:前一规定中并未明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界定方法;由于每年都会产生目录中未列出的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此后者的规定显然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建议参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中关于应申报单位的界定,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明确规定:所有已有的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可以造成法定职业病。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这是职业病防治的基础,识别过程主要通过对项目的工程分析、类比调查和工作经验等。而实际工作时,具体生产工艺不同且可能存在大量化学反应过程,或找不到类似项目进行类别,这是识别难点之一。对此,可通过对技术工人和专家的咨询以及模拟实验等详细了解后确定。

3)评价因素的确定。在确定或确定职业危害后,应确定评价因素。关于评价因子的确定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对于只有在发生事故(如泄漏、爆炸等)时才产生危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应作为评价因子仍有争议。对此,建议将剧毒化学品、人类致癌物、易制毒和易制爆物品作为重点,同时考虑事故发生概率、接触(暴露)时间和危害程度等因素。

4)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论。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最后需提出拟建项目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方面的可行性,但对“是否可行”无明确标准,导致即使在评价时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部分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或通过类比调查法,得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结果,其结论中也轻易不会为“不可行”,通常都是在解决或完善了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等前置条件后,一概可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评价结论除了要考虑职业病危害程度外,还应根据评价内容的符合情况做出结论。例如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应要求所有评价项均符合要求才“可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项目,要求80%以上的符合率才“可行”;轻微危害项目要求达到50%以上的符合率才“可行”。

3.2完善监管体制与工作体系

完善相关的监管体制以及工作体系是基本的要求,也是有效的控制对策,通过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能够使得各个部门的职责更为明确,尽量避免混乱的现象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的整合相关资源。另外,有关部门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卫生工作机制,注重监管的质量以及效率。有关政府部门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各类政策,加强综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且注重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从而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质量。

3.3提高诊断机构人员的诊断能力

提高诊断结构人员的诊断能力尤为关键,因为这些工作人员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只有保证他们的能力过关,才能起到真正的防治效果。这就要求有关单位能够加强这些工作人员的知识以及技能培训,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水平,更好的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从而推进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3.4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及时总结重点危害企业的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重点危害企业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监测数据及风险评估结果在职业病防治决策、职业卫生标准研制的指导作用。进一步提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及职业病报告能力。推进我国职业病目录与国际疾病分类标准编码ICD-10系统接轨,逐步实现职业病与疾病报告口径的统一,将职业病报告纳入临床疾病报告体系。

3.5对优化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建议

目前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和评价效果都有了很大提高,但职业病危害“三同时”报告在内容上还存在一些互相重叠、过于冗杂的情形,既增加了评价的复杂度,也让企业难以充分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评价的实效性和。针对新的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建议在“三同时”报告编制时适当考虑以下问题。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需严格落实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危害程度的判定和风险分级。其他内容如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等可以弱化,因为紧接着会有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进行分析时可通过工程分析、专家咨询和技术文档等方法判定,而不能盲目类比。

2)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重点设计4个方面内容:一是防护设施;二是个人防护用品参数;三是管理制度;四是厂房布局及生产线之间、设备间的布局。此外,职业危害的分析和预测应属于预评价报告,在保护设施设计中可以简化或删除。

3)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针对以下4个方面重点评价:一是场所有害因素检测,如果超标则检测防护设施;二是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执行情况;三是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落实情况;四是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通过以上4个方面的评价达到以下4个目的:①工作场所浓度强度是否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②职业卫生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③是否进行岗前体检,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是否合理;④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是否合理。

3.6适应改革发展,创新职业病预防控制新模式

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清理,探索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业务管理和质量控制,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职业健康服务。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和行政事业收费改革,创新新时代职业病防治控制模式:政府举办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将工作重点转向为职业卫生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主动疾病监测、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加强职业卫生信息管理,尤其是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主动监测、职业病病人死亡信息跟踪等;推进基层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病人的管理;加强BOHS,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加强对健康企业建设的专业指导,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共享、共建、公平,使劳动者人人享有基本职业卫生保健。进一步推进职业病危害普查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科学防治控制职业病,提升解决职业病疑难问题的能力。

4改善职业健康监护效果的措施

4.1 做好职业健康宣传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重视职业健康宣传。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工作可以使劳动者更加重视职业健康检查,了解更多的职业健康知识,促使其在日常生产工作中以更为科学、合理的方式做好个人防护,降低职业病的风险。在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时,相关机构可以通过公示、新闻播报、网络宣传、实例宣讲等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增大宣传范围,使更多的人了解到健康检查的重要性,进而认真对待检查,存在异常时也能合理利用法律解决问题[6]。

4.2 合理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种类与周期

企业应明确职业健康检查的种类与周期,避免因相关安排不当增加劳动者职业病风险。我国职业健康检查主要有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检查以及离岗检查三种。其中,上岗前检查需要企业明确劳动者工作内容,准确分析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从而安排其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检查,而后以健康检查结果为依据,判断劳动者的职业禁忌症,判断其是否可以正常开展相关作业。在岗期间检查是多次的,需要企业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内容等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频次应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GBZ 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离岗检查主要分为离岗时检查以及离岗后随访两个部分,其主要是为了通过了解离岗时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来明确健康损害的原因与责任,其可以使得企业更为重视职业危害防护与职业健康工作,也可以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离岗前90天内的在岗健康检查可以看做离岗健康检查[7]。

5结束语

我国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风险评估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危害管控和防治的依据,是监管部门实行层级化监管的重要手段。通过职业危害风险评估,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以及各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风险的程度和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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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郑琳子.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探讨[J].职业卫生与病伤,2017,32(05):31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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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丽萍,边建玲,韩丽芳.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实践与建议[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7,35(05):483-485.

[7]傅成林.接触化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探讨[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8,36(06):563-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