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城投类房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防范问责对策和建议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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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城投类房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及防范问责对策和建议

  刘方润

宣城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宣城  242000

摘要:作为地方城投类房企,如果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被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追责,甚至记入不良记录将直接影响地方城投类房企作为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能力,在金融政策收紧的当前,将会给企业和当地政府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远超事故本身的影响。如何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发生,或者即使发生事故,也不会因未履行管理职责而被问责,笔者进行了深入研究、实践,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地方城投类房企;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防范问责;对策;建议

地方城投类房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之一,也是对工程建设最有话语权的主体,其他单位都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为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及有关咨询服务。住建部近年来强调建设单位要履行首要责任,也在于此。但建设单位有其法定职责,绝非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都要追究建设单和有关人员责任。

一、地方城投类房企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基本一致,略有不同。

(一)基本一致的方面:

1.应当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并承担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

2.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考核制度保证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等7项职责。

4.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员负有组织或参与拟订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并据实记录等7项职责。

5.其他有关职责。

(二)略有不同的方面:

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而建设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员;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

二、地方城投类房企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行业法律法规中法定职责十分明确,各有不同。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筑法》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应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2.建设单位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批准手续。

3.建设单位在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4.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勘察等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对勘察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工期。

5.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6.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器材。

7.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8.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塔吊防碰撞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接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报告后,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工并整改。

(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行业法律法规应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执行安全制度,采取措施,防止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2.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危害。

4.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做好集中区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指定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5.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安全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责任主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

三、地方城投类房企履行安全职责、防范问责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管理层级及架构

    根据实践,作为地方平台的城投类房企,建议设立房地产开发子公司、项目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等,从事开发、建筑施工、资产管理等业务,集团层面避免直接成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产权单位,合理规避因开发、施工及资产管理带来的直接安全风险,防范因安全事故发生,被追究管理责任而造成对集团层面的直接影响。

(二)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在集团层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安委会主任,确定一名高管作为分管安全负责人,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统筹管理所有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部门负责人兼任安办主任,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态及安全风险程度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分层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并严格落实。自上而下,形成

横向到边,竖向到底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

1.严格按照《建筑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建设工程法定程序,如项目可研、立项、土地划拨或拍卖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2.一些政府类应急项目,如无法履行法定程序,必须要求政府会议纪要、批文批示等作为背书,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因程序问题而被问责。

(四)严格规范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1.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学习文件,传达精神,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2.项目部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日常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发现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项目部业主代表每周组织开展一次检查并督促整改到位。

3.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反馈,结合整改情况纳入项目部考核。

4.集团领导带队每季度末开展一次安全检查,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开展重要节假日、敏感时间节点、强对流天气及雨雪冰冻天气等安全检查。结合整改情况纳入子公司考核。

所有安全会议、检查必须保留记录及影像资料,检查、整改必须形成闭环,所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严格规范建设单位管理行为

1.该办的要办、该有的要有、该定的要定。

2.该委托的要委托、该提供的要提供。

3.该不的要不、该停的要停。

具体见第二条第(一)部分关于建设单位法定职责相应部分。

综上所述,根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有关原则,笔者认为,地方城投类房企作为建设单位按照以上对策建议履行了《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职责及《建筑法》等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定职责,即使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会被追究责任。少数地方政府和部门未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未引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建设单位职责进行责任划分,而引用以《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追究建设单位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