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结合合同与法律关系的研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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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结合合同与法律关系的研讨

郭东民

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摘要: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既受到合同的制约,也受到法律的规范。本文探讨了工程结算如何合理地结合合同与法律关系,以实现结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公正性。介绍了合同在工程结算中的作用,包括约定了工程结算的内容、流程和标准,并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阐述了法律在工程结算中的地位和功能,法律规定了结算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提供了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最后,探讨了如何在工程结算中合理运用合同与法律,协调双方权益并解决争议,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工程结算;合同;法律;合理性;准确性;公正性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它涉及到支付款项、权益分配和费用核算等关键问题。在进行工程结算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和法律的约束与规定,以保证结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研究工程结算如何结合合同与法律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工程结算概述

工程结算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和成本进行核算、计算和审核,确定工程完成后应支付的款项。工程结算的内容包括工程量的计算、费用的核算、支付程序的规定等。工程结算的流程一般包括结算编制、审查、审核、支付等环节。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工程结算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如难以确定工程量、费用计算方式不明确、支付程序繁琐等。

三、合同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合同作为工程建设过程中双方的约定和承诺,对工程结算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的标准和依据。包括工程量计算的方式、费用计算的规则、支付的时间节点等。通过合同约定,可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避免在结算过程中产生争议和纠纷。

其次,合同约定对于工程结算的核心内容具有明确性和约束力。工程结算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费用计算和支付程序等。合同约定了这些内容的具体细节和规则,使得工程结算更加准确和可靠。合同的约定也为双方提供了权益的保障和纠纷的解决路径。因此,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双方需要严格遵循合同的约定,确保结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但合同对工程借款计算的约定经常存在矛盾性,以及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的的关系中中,承包人处于“弱势地位”,合同对结算方式往往使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故此,如何结合法律与合同的关系,保持工程结算的公平公正应进一步探讨。

四、法律对工程结算的影响

法律作为更高层次的规范和约束,对工程结算的进行起着重要的监督和指导作用。法律对工程结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了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比如公平、公正、合理、准确等。法律还规定了工程结算中的相关权益和责任,如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

五、工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和按法律规定的意义

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以及是否调整原合同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应视为不平衡报价,需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将部分投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超过发包人公布的预算综合单价视为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违背招标文件原意及合同约定。另外,合同有两处以上地方约定合同计价方式与“不平衡报价”调整存在不同理解争议,如合同协议书约定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外,工程清单综合单价按投标单价结算。

常规处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投标情况,投标人在招标答疑时对认为发包人公布的偏低的预算综合单价提出调整要求,招标人答疑回复为“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图纸由施工单位自行报价”,故投标人是根据答疑回复结合项目特点与自身优势进行报价的,同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的综合单价,且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未明确不平衡报价的评定标准,故结算时投标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若发包人坚持按合同约定的“不接受工程总价金额直接降幅及不平衡报价”,坚持要调整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反驳:1.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2.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496、497、498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发包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发包人是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未遵循公平原则,且针对该部分不平等的协议内容,发包人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同时以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主张合同该部分约定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根据合同其他计价约定与此部分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投标报价中标后,视为发包人已认可了承包人对应的报价情况,不应对报价自由进行事后限制,违法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故此因坚决维护法律在工程结算的指导意义。

六、合同与法律的结合运用

为了实现工程结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合同与法律的结合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双方需要在合同签订阶段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加强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双方需要遵循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结算结果的合理和准确。若出现纠纷,双方可以借助合同和法律的纠纷解决途径,如仲裁、诉讼等,保护自身的权益。合同格式条款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运用,对解决好工程结算争议纠纷的有着积极意义。

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实现工程结算的合理、准确和公正需要合同与法律的结合运用。合同约定了工程结算的核心内容和程序,明确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法律知识能帮助造价工程师在建立和维护各方利益关系时借助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了工程结算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提供了纠纷解决的法律依据。合同与法律的结合运用对于推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未来,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结算在合同与法律关系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段泽宇. 工程结算合同与法律的关系及处理方法[J]. 中国房地产, 2021, (35): 61-62.

王国林, 宗京福. 结合合同与法律的工程结算处理要点剖析[J].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 40(5): 9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