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活动中评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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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活动中评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翊光

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 150066

摘要:评标系指在招投标活动中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审,分析各投标人所投标的的使用价值,进而选择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

关键词:评标活动;评审;问题;对策

前言

项目招标过程中,其中一项关键工作就是评标,而评标又涉及评标方法的选用、评审标准的确立和评审内容的设置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但对于最终招标成果的确定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左右中标后合同的顺利履行。

一、评标方法分析

1.1七部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七部委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适用性规定如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三十条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1.2财政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言下之意,技术、服务等标准不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商务部最低评标价法属于第一种评标思路,但不需要给评标因素设置权重。该评标方法的适用性比较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四条规定,综合评价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综上所述,各部委对命名的评标方法适用性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基于招标项目的特征,如项目大小、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高低等。对第一种评标思路,规定适用于大项目、复杂项目、技术要求高的项目;对第二种评标思路,规定适用于小项目、简单项目、技术要求低的项目。

二、主要问题

一是评标工作较为粗放。当前项目评标往往存在如下窘况:首先是评审工作量过重,在如此庞大的投标文件审阅工作量基础上,还须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评审因素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评比,评审工作量非常繁重。其次是评标时间过紧,尽管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应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且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应适当延长。然而在实际评标中,往往为了控制评标管理成本,项目评标时间最多安排平均1天左右。最后是评标专家精力相对不足,实际评标中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在7至15之间的单数,剔除招标人代表(占比1/3)后,评标专家总体人数本身很有限,而且因有经验的评标专家一般都需要长期工作积累而成。故评标专家一般都呈现年龄较大、精力有限的特点,客观上难承受极其繁重的评审工作量。

二是评标结果质量不高。由于评标工作较为粗放,没有评透,评标结果质量不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首先是评标结果存在问题较多,例如评标报告中推荐的第一名中标侯选人,往往并非所有有效投标人中技术、管理及报价等综合最优的投标人,评标结果没有充分体现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项目的需求,与现行招投标法有关评标的基本精神有差距。再如采用综合评估法中的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各投标人某项评审因素的详细评比意见,应有评价好或差的评比结论以及相应理由作支撑,且详细评比意见的结论应与评分高低趋势保持一致,但实际评标中详细评比意见往往存在种种异常,如详细评比意见的结论与其表述的理由不一致,详细评比意见的结论与评分高低趋势相悖,详细评比意见只有简单的结论而没有相应的理由,或只有评分而没有详细评比意见等等。其次是合同履约中涉及评标的问题较多。按照现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程序中设置了专门针对投标文件问题澄清的程序,充分利用好这一澄清程序,对及时解决投标文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堵塞合同文件漏洞和加强后续合同履约管理是非常有效的途径。然而,当前实际评标的普遍现状是评标中无投标澄清问题,合同履行中却冒出许多涉及评标中应处理而未处理的问题,甚至同一类问题在多次项目招标中重复发生,这些都最终影响招标效果。

三、破解对策

3.1优化评审因素及标准

一是优化评审因素,减少不必要的评审工作量。在设置评审因素时,应充分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及实际需求,仅针对关键的、有技术难度的方面设置相应评审因素,而对常规的、没有明显技术难度的方面不再设置评审因素,突出评审的重点,使评审因素的设置由“大而全”向“少而精”转变,从而大幅减少投标文件编制和专家评审的工作量,使投标人和评标专家将有限的精力和时间用在“刀刃”上,有利于真正评比出各投标人在承揽招标项目方面最本质的实力差异。二是合理设置评标标准,保证评标标准合理可行。鉴于评标为专家经验判断法和主观评价法这一本质属性以及法律对评标专家赋予了自由裁量权这一客观事实,在制订评标标准时应主要明确对每项评审因素评审考量的基本要求即可,避免过度追求“量化”而限制了评标专家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影响评标专家的经验与智慧发挥。

3.2改进评标方法

一是增设清标工作组,辅助专家评标工作。评标工作量过重主要体现在评标专家审阅投标文件方面,评标工作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清标工作组,全力协助评标专家的评审工作,如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由清标工作组客观如实地整理出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各项待评审内容的对照表、分项报价对照表等,提供评标专家复核后使用,这样可大幅减轻评标专家审阅投标文件的工作量。二是合理限制进入详评的投标人数量,提升详评工作质量。按照当前招标评标惯例做法,评标中的总报价得分均以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公式直接计算而得,且其评分所占权重较大,对最终评标结果基本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对于潜在投标人数量非常多的招标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当通过初评的合格投标人超过一定数量(如5家或7家)时,以各合格投标人总报价得分从高到低选取前5家(或7家)进入详评,合理限制进入详评的投标人数量,这样可进一步减少评审工作量,使评标专家将有限的精力和时间聚焦于中标可能性相对较大的几家投标人,将更利于详评工作深入透彻,有效提升详评工作质量。

3.3完善评标专家管理

为避免过度强调专家抽取“形式公正”而影响评标质量,一方面应结合各行业现状及需求,进一步细化完善评标专家库的专业合理分类设置,加快充实评标专家人员,适时更新和完善专家信息,为保证专家抽取质量提供资源保障;另一方面应本着务实求效、利于评标工作的原则,建立规范的评标专家抽取工作流程,避免专家抽取工作因受监督而变形走样,确保既要不失公正更要保证所抽取评标专家在专业经历上与招标项目的专业需求相适应,为保证评标质量奠定基础。

3.4强化正确的评标理念

为避免因偏重“花落谁家”轻视评标质量的思想影响评标质量,特别是招标人应率先强化正确的评标理念——既重视中标单位“花落谁家”,更重视评标工作整体质量,实质上评标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评标结果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项目需求,当评标质量得到保证和提升后,中标单位“花落谁家”也就无需担忧了。在整个招标评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及其代理机构还应充分发挥组织者的影响力,促使评标委员会强化正确的评标理念,切实加强评标工作质量的监督管理。

结束语

总之,项目评标要充分考虑评标方法的适用性、评标标准的科学性、评审内容的合理性,以使评标结果公正、公平、合法,从而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参考文献:
[1]李芳侠,汪毅俊.从评标办法和评审的视角探讨投标竞争规范化.招标采购管理,2017(11):28-31
[2]杨青,陈大伟.工程施工评标若干问题的思考.招标采购管理,2016(11):4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