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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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问题研究

毛焕民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411201

摘要: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顺利实施,其内容涉及总则、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格编等多个方面内容,在合同编方面,《民法典》在原《合同法》的基础上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其中,关于建设合同的规定共有21条,吸收了各条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基于各地的司法实践基础上做出了调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文章主要针对《民法典》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建设工程;问题;分析

从2017年开始,全国人大颁布了民法总则,积极推进了《民法典》的“两步走”,经历了几次易稿,于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律体系进入了《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内容繁多,涵盖总则、合同编、物权编、婚姻家庭编、人格编等多项内容,在合同编、物权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增加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民法典》的颁布也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提出了新要求。

一、《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的范围规定

在《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的还缺乏具体的界定,这可以参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合同法》的规定。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凡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均可纳入《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中,但是由于建设工程的内容较多,除了土建、管线铺装、装饰装修等内容外,还有相关的智能化系统和生产设备,这类内容具体是否属于《民法典》中建设工程的范畴,各地还存在一些争议,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供货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范畴,有的司法判决认为应当属于,也有的法院判决认为需分情况对待;第二,关于装饰装修工作是否属于《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目前也存在争议,在这一方面,《建筑法》、《建筑法释义》、《合同法》的规定也各有不同,目前的主流观点认为,装修合同应当是建设工程的范畴,但不属于施工合同,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

二、《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中一直都存在无效合同的问题,建设工程具有风险性、复杂性的特点,建筑合同的无效类型也非常多,根据工程实践来看,常见的有几种类型:①承包人未获得建筑资质;②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其他有资质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③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④中标无效;⑤违反工程的建设强制标准或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⑥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内容不同;⑦另外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签订合同。

上述问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都十分常见,针对上述问题,以往一般是遵循“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处理原则,而根据目前《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方法也出现了一定的变化,这也是目前建筑工作合同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二)关于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履约时间较长,在各个环节都有多种管理性规定,在工程实际中,黑白合同、违法分包、违法建筑、非法转包、明招暗定等问题层出不穷,由此也引起了出借资质、工程质量、合同效力、工程鉴定、赔偿损失、质量保证等各方面的问题,给相关单位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风险[1]。要杜绝这类风险,需在合同的签订环节就需采用风险防范措施。《民法典》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处理除了沿用以往关于“施工合同无效的”规定,还做出了修改,主要的修改重点包括:

首先,将以往的“经竣工验收合法”改为“经验收合格”,将“竣工”删除,这就放宽了建筑工程的适用范围,不管是未竣工还是已竣工,都适用于这一条款。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建筑工程合同无效需要折价补偿,需要在完成工程验收后才能进行。综合来看,我国也建立起了基本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体系,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因此,《民法典》中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条款的适用范围。

其次,《民法典》中规定,如果认定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之后,发包人可以主动请求补偿,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因素非常多,既有发包人原因,也有承包人原因,也存在混合性原因。《民法典》中的新规定有效提高了庭审工作的效力,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将以往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规定调整为“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针对折价补偿的确定,《民法典》中予以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怎样进行折价补偿,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遵循公平性原则。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工程的建造过程这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在工程成型后,材料和人力已经被物化到了建筑中,因此,工程施工后再返还并无意义。

《民法典》中针对合同处理原则做出了细致规定,这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的相关内容,这一立法规定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关于合同解除法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也针对合同解除法做出了细致规定,根据《民法典》第806条2的规定来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规定,需要符合四种情况:①在承包人转包时,发包人依法享有解除权;②在承包人非法分包时,发包人依法享有解除权;③如果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构配件与材料不符合要求,承包人依法享有解除权;④如果发包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条款,承包人享有解除权。对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享有的解除权是存在差别的,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条款,承包人需要先履行催告义务,如果在催告之后发包人依然未按照要求履行合同条款,承包人此时即可申请解除

[2]

在《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有两种类型:如果合同还没有履行,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就需根据实际的履行情况以及具体合同性质分类处理,如果可以恢复原状,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状,如果无法恢复原状或者在恢复原状时不符合经济学原则,那么当事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实际上是继承了原合同法中的“协商一致解除”原则。另外,在《民法典》中,还提出了预告解除制度,建设工程会涉及巨大的标的金额,根据规定来看,在发生违约之后,当事人一般会为对方留出纠错期和整改期,预告解除制度的提出充分契合了建筑工程的特点。

另外,《民法典》也对解除权做出了一定的调整,原有的法律规定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民法典》调整为“不履行协助义务”,这就进一步扩大了协助义务的规定,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调整,一方面是为了保障与承揽合同章节之间的一致性,因为在建设工程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类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发包人、承包人都有协助双方的义务;另一方面,建设工程合同规定的内容往往难以涵盖到各种协助义务,要使得工程的施工可以顺利进行,离不开发包人的协助,在工程实践中,由于发包人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影响工程进度的问题时常可见。而一旦解除合同,对于各方当事人都是较大的损失,比如,会影响发包人的资金链、生产计划、整体经营质量、建设进度等等,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需要履行协助义务,即便建设工程合同中对于协助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双方也要积极履行这一义务,积极修正各类违约行为,当事双方都要认识到,解除合同最优解也只是可以填平损失,积极履行合同、进行违约救济才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四)关于解除权除斥的规定

建设工程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其中的权利和义务比较复杂,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当事方也需要较长的商讨时间,而守约方往往不会配合解除合同。加之一些建设工程合同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权利解除时间,导致当事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仅影响了各方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资源而言也是一种浪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针对此做出了规定,将合同解除权除斥期限设定为一年,这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早的配合解除纠纷问题。

另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部分合同内容已经履行,此时强制解除合同并无意义,如果是由于当事方的违约因素解除合同,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承担对应的责任,常见违约方式如质量违约、工期违约、逾期付款,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还需根据合同规定来赔偿对方损失。但具体的赔偿金额,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法院认为应当“全赔偿”,有的法院会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来酌情调整,还有的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利润、定额以及司法鉴定意见来判断[3]

具体来看,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权的具体规定,需要综合参考《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对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对于解除权异议性质的规定

在《民法典》颁布之外,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合同解除制度异议权制度,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甚至于各地法官的理解不同,判决标准也出现较大的差异。《民法典》基于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基础扩大了异议权主体规定,不仅涵盖非解约方,还涉及解约方,各方当事人都可针对合同解除来提出异议。

当然,由于建筑工程的周期较长,参与方也比较多,涉及的合同关系复杂,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控制要点也比较多,除了上文提出的风险点之外,还有其他类型的风险点,比如“合同价款”、“工程范围”、“支付方式”、“保函类型与金额”、“误期罚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业主变更索赔”、“结算方式”等,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风险,并且各类法律风险也容易交叉存在。因此,对于承包人而言,在参与承包项目前就要做好风险识别工作,提前预判到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咨询、项目管理方面,也需要考虑到各个环节存在的风险点,做到合作共赢。

三、《民法典》规定对于其他法律的调整启示

建设工程合同中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仅关乎合同履行问题,也有着一系列的附加效应,不仅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与公众安全、和谐社会建设也息息相关,因此,《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调整对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带来了一些影响[4]。首先,要求进一步优化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在原《建筑法》中,针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内容比较宽泛,不够详尽,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关于施工过程质量管控、工程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其中,《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关于转包、违法分包造成的合同违约问题,但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关于转包与违法分包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还需在这一方面进行改进。

四、结语

通过对《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可看出,当前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非常重要,《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法律管理体系的建设,除了在本文论述的几个要点中做出了改变外,在其他方面也有一定的变化。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基础法律法规,《民法典》对于诸多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实务性较强,还需在未来的工程建设实践中持续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武建平. 《民法典》合同编视角下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及控制要点探析[J]. 法制与经济,2020(11):46-50.

[2]刘龙,陈诗雨. 《民法典》视角下新收入准则之时段法收款权实务处理——基于建设工程行业典型合同的分析[J]. 中国总会计师,2022(7):87-89. 

[3]宿辉,曹文衔,曲笑飞. 《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章立法条文变动及其影响[J]. 建筑经济,2021,42(12):85-89. 

[4]陈婧. 《民法典》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制度适用的影响[J]. 法制博览,2021(29):127-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