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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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法制研究

刘仁钊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150080

鉴于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各国共同关心的核心议题。在这一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在龙江视察过程中重申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强调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这一指导思想不仅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黑龙江等资源大省提供了宝贵的政策导向。本文将对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与指示精神进行深入解读,探究其对生态安全保护法制建设的影响,并探讨如何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贯彻与落实。

关键词:自然资源;法制保护;龙江地区

一、深入解读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与指示精神

在龙江视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的根本性意义。他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党的宗旨与使命,同时也是一项关乎民生福祉的重要社会问题。他进一步指出,我们必须深入贯彻并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毫不动摇地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1]。这一精神为黑龙江乃至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黑龙江作为资源大省,拥有丰富的森林、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但同时也面临着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因此,黑龙江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法制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生态安全保护法制的影响分析

生态安全保护法制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和指示精神对生态安全保护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他明确指出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核心价值理念,为生态安全保护法制确立了根本遵循。同时,他还提出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生态安全保护法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这些讲话和指示精神进一步提升了全社会对生态安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法制现状分析

1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立法缺陷状况

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在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立法层面存在若干不足。首先,尽管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体系上已相对成熟,但对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却显得力有不逮。现行的法规主要侧重于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等议题,而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尚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与重视。其次,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立法缺乏对黑龙江独特自然资源的专项保护措施。黑龙江以其丰富的水资源、湿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等特色资源著称,但当前立法尚未针对这些资源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保护条款,因此,这些资源的法律保护尚存空白之处。此外,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立法在实施环节亦存在诸多挑战。立法的严谨性与执行的灵活性之间存在矛盾,使得执法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难以全面体现立法的初衷。同时,执法力量的不足以及执法手段的缺陷也限制了立法效果的实现。综上所述,为更有效地保护黑龙江的自然资源,国家环境自然资源立法仍需不断完善和加强。

2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缺陷

经过深入分析与研究,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保护地方性法规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若干不足,这些不足对黑龙江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构成了制约。首先,该条例在法律适用范围上尚显模糊,未能清晰界定所适用的自然资源类型,导致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措施缺乏明确性。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看,该条例的约束力有所不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从而影响了其警示作用的发挥。此外,条例在监管机制上也存在缺陷,监管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监管效能不佳,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面临挑战。同时,执法程序方面的问题亦不容忽视,程序的不规范和不透明可能导致执法不公,进而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最后,从法制体系完善的角度来看,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相关法规仍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性和协调性需进一步提升,以确保自然资源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综上所述,为更好地保护黑龙江的自然资源,亟需对该条例在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监管机制、执法程序及法制体系完善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3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存在的问题

黑龙江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制方面面临若干关键性问题。首要的是立法层面的不完备。尽管国家层面已有一系列环境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但在黑龙江的具体实践中,这些法律法规往往缺乏细化的执行措施。例如,水资源保护方面,尚未确立清晰的管理标准和手段,导致水污染问题依然严峻;土地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制度,引发土地过度开发和浪费现象;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尚缺乏有效的保护区划定和管理措施,造成森林破坏和生态系统退化。其次,执法和监管层面亦存在明显短板。尽管相关法规已制定,但执法实践中却存在力度不足、标准不统一、效果欠佳等问题。这既源于执法部门在人力和物力资源上的匮乏,也由于执法标准和程序的非统一性,导致执法结果有失公正。同时,监管机制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测和惩处措施,使得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此外,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在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方面也存在不足。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深入的宣传教育对于自然资源保护至关重要,但当前黑龙江在这方面的法制建设上仍有待加强。一方面,公众对于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保护意识和知识;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的机会有限,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和方式。综上所述,黑龙江在自然资源保护法制方面亟待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监管、并提升公众参与和宣传教育水平。

四、黑龙江自然资源法制保护对策

1.健全法制框架

针对黑龙江省独特的自然资源状况,我们需构建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以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等法律关系。此外,我们必须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予以严惩,进而提升其违法成本,降低其违法收益。

2.强化执法力度

为实现对资源开发与利用行为的严密监管,必须建立健全执法机制。我们需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非法开采、占用及污染等不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2]。此外,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亦需相应提升,以保障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与高效性。

3.推广科技应用

借助现代科技工具,提升资源开发与利用之效率。透过引进尖端技术与管理经验,力求降低资源消耗及减少污染排放。此外,积极鼓励企业投入技术创新与研发工作,以推动产业之升级与转型。

4.加强宣传教育

为提升公众对资源保护的理解和意识,需加大资源保护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多种渠道,广泛传播资源保护知识,引导公众树立绿色消费观念,共同营造全社会参与资源保护的良好环境。

5.确立生态补偿体系

鉴于过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损害,我们有必要构建一套生态补偿机制。该机制旨在通过政府的引导和市场的运作,积极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身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的实践中。对于在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我们将给予相应的奖励与支持,以此激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事业中来。

五、结论

黑龙江自然资源的法制保护研究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其成功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协作与不懈努力。为有效保护黑龙江丰富的自然资源,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生,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执法力度、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宣传教育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为黑龙江的自然资源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将继续深化对这一课题的研究与实践,不断完善和优化法制保护对策,为黑龙江乃至全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毕京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号角[M].国防大学出版社,2013.

[2]殷君芳.论西北地区草原荒漠化防治法律对策[D].兰州大学[2024-04-15].DOI:CNKI:CDMD:2.2007.115697.

项目名称:黑龙江大学2023年学生学理论学术课题一类项目《黑龙江自然资源保护法制对策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2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