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新政府组建始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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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从1949年10月1日共和国建立到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和由它任命并受其领导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等机构(1952年11月15日增设中央人民政府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存在的5年中,举行过34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法律,决定了国家建设中的许多重大事项。它与后来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在性质、组织、职权、作用和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