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视角下城市违建问题的治理路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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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视角下城市违建问题的治理路径分析

燕永飞 

准格尔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内蒙古  准格尔旗

摘 要:在城市化进程中,违规建筑行为日益增多,给公共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各职能机构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基层的执法力量还不能满足他们的工作需求。从协同治理的角度来看,违规行为难以治理主要源于部门间合作难度大、社会参与程度不够等问题,构建长期的政府跨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强化公众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工具手段的综合运用等,是解决城镇违章行为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城市违建;协同治理;多元主体

在过去的30年里,中国城市化的规模和速度是世界上少有的,城市化的速度之快,使整个世界都为之惊叹。然而,随着人口、资源和产业集聚,城市经营问题日趋复杂。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会议上指出,“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核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其中,违章建筑是一种“高发、治疗困难、治愈率低下”的“顽症”。本文试图从“协作”视角对当前我国城镇违章建筑管理的困境进行再阐释,并对其进行了探讨。协作治理理论是一种开放的行为体,各行为体有着各自的价值观和利益,彼此之间会产生竞争或协作。

1.城市违建治理的困境

1.1政府层面:强力治违与社会稳定

面对日益严重的违规建筑行为,作为“属地责任”主体的当地政府,应在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增量和存量上,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作用。然而,随着违规建筑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行政机关和违规建筑所有者之间的冲突不断加剧,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舆论事件。首先,违规建筑活动的主体范围很广,除了一般市民之外,还有一些社区干部和政府官员,甚至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当遇到违规建筑的问题时,各利益团体会自动联合起来,互相扶持,从而构成强有力的抵制力量。

1.2部门层面:跨部门协作困难

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乃至水务、铁道等部门,都有自己的“责任田”。没有很好地管理好每一个环节,造成了“九龙治水”,各部门“各自为战”。各机关职能重叠,能不能兼顾,有选择性执法的操作空间。从本部门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往往会采取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措施来解决违规建筑问题。各监管责任部门的利益目标不相符,因为缺乏对其进行有效的融合和融合,容易造成违规行为的工作流程脱节,力度不够。违法建筑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城市管理,而城市管理则必须与其他各方面密切合作。

1.3执法队伍层面:手段单一、事倍功半

在处理方法上,则是以城市管理等行政机关为主体,对违章建筑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筑的所有者给予相应的罚款。因为城镇违章建筑的种类很多,利润也很高,单纯的拆迁和罚金很难起到很好的效果。检查工作的难度很大。城区违章建筑分布范围大,管理困难,且缺少相应的管理力量,很难实现高密度、全方位监控和发现违规建筑。由于建造工艺的提高,违章建房的工期大大减少,尤其是在周末、夜间抢房的特征十分明显,“隔夜楼”的情况经常发生。因为施工期间不在执法人员的工作范围内,所以很难进行及时检查,等到他们检查的时候,违章建筑的行为已经成为现实。

2.城市违建问题的协同治理路径

2.1建立长效跨部门协同合作机制

第一,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违建治理领导机构。对城管、规划、国土、交通等部门进行正规的约束,对各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让他们的职能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纵向上,推动城管工作重心下移,职能下沉,加强街道(乡镇)治违工作的主体地位,以及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在水平上,对城乡一体化行政的工作内涵进行了梳理,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限。同时,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例会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违规建设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难题。

第二,探索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因个别执法机关的司法权限是有限度的,而违章建筑常常是跨多个执法机关的辖区。比如在自然保护区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就会被国土部门、生态部门和规划局等部门查处。若单独一个执法机关“冲锋陷阵”,一方面,会涉及其他各机关的权限,从而对各部委之间的联系产生某种冲击;另一方面,可以超越自己的权限,对执行的正当性产生怀疑。有了这两方面的考虑,执行起来就会变得软弱无力,造成违章建筑的执行,事半功倍。由城市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牵头,水务、铁路等部门协作,派出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专员,按照随机抽选、全面覆盖的原则组成执法小组,进驻各县区进行联合执法。促进各执法机关的联合执法或互相提供法律援助.能够使分散和碎片化的执行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充分利用了各自的职能和各自的特点,使其具有了各自的特点。通过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检查、联合办案等手段,实现了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能够堵住执法监督的空白,防止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责任之间的矛盾,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信任,提升了执法监督的能力,从而对违法建筑的行为进行了有效

遏制和打击。

2.2强化社会力量的有效参与

第一,提高民众参与意识。要激发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地参加城镇违章建筑的整治,其核心是提升各主体的利害关系。过去,老百姓对违章建筑的危害性并没有深刻的意识,没有意识到违规建筑的益处,所以不愿积极地投入到违规建筑的管理中去,更不愿同那些“天天都能看到”的违章建筑行为做“斗争”。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违章建筑的危害性的宣传和教育,打破“我的土地我说了算”的隐性标准,树立起“一家毁一片”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是要分享整治违规行为的成效,广泛听取群众的建议,将违章建筑拆除后留下的闲置空间加以有效利用,例如建设微型公园、边角绿地、健身区等,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实惠。

第二,建立高效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长久以来,因违规行为往往会触及“暴力拆违”和“选择执法”的问题,导致我国政府在违规行为的信息披露上比较保守,并未及时全面地公开有关违规行为的信息,公众很难对违规行为的法律政策、认定标准、处罚措施等进行直接和全面的认识,很难做到科学、理性地投入到违规行为的整治之中。要充分利用传媒、互联网等媒介,切实保证市民对违规建筑行为的了解与监督。运用新媒体、微博和微信等公众平台,及时公布整治违规建筑的最新情况,并建立公众参与表决的机制。

2.3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工具手段

第一,用法制来管理社会的秩序。有关违规建筑管理的相关法律、规章较为零散,对违法建筑行为的处罚也不明确;同时,违章建筑整治的执法氛围十分复杂,缺少具体的执法措施,尤其是在具体的执行上,造成违章建筑处罚的可能性较小,处罚力度不够。要健全关于城镇违规建筑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执行办法,尤其要注重因城制宜、分类处置,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处罚程序和处理措施进行详细的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二,运用经济的方法对其进行利益的调节。经济效益是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利用经济学方法对违规经营人的权益进行规制,可谓是一针见血。要斩断违法建筑利益的渠道,要严格禁止违规建筑、拆迁等政策,避免盲目跟风、抢建;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转租、作其他用途的违法建筑。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框架,即:以人为本的组织形式。通过“产出投入反馈”的方式,减少了治理体系的内在价值效果,从而抑制了“封闭”和“集中”的倾向。以平等协作的形式构建起一种伙伴关系,使各方的价值取向、利益诉求得以统一,从而达到高效治理社会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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