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市加强村民自治的探索与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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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加强村民自治的探索与实践

刘文惠

中国共产党香格里拉市委员会党校 云南省  香格里拉市 674499

摘要:在我国进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以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更要加大力度,进一步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村民自治的内容和形式上进行不断探索。香格里拉市在在农村自治的实践探索中,通过多举措取得的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基层政府与自治组织权责不清、村民参与意识能力不高、牵引村民自治的动力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香格里拉市要立足边疆少数民族农村地方特点,充分挖掘和发扬地方自治的优秀文化,以多方共治为格局、民族自治为抓手、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探索出了一条特色少数民族聚居地的乡村治理之路。

关键词:村民;自治;问题;探索

一、香格里拉市村民自治存在的问题

(一)村民自治意识不强

村民自治过程受观念意识上的阻碍,导致村民自治制度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一是中国有极为漫长的极少部分特权阶级专制集权的历史,而无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农民习惯于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管理;二是部分村民由于自我的观念、小集团的观念、家族观念及养懒汉等各种错误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一些村民只愿意享受成果,而不愿意参与管理和监督;三是群众对村级事务的关心程度不够,缺少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群众基础,使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难以深入开展,不愿意主动参与到自治过程中等等,在实行村民自治过程中,村民自治意识不强制约和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发展。

(二)村民自治行政化倾向

村民自治是村民直接管理自己,自主处理村级事务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然而很多乡镇的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都自觉不自觉以行政手段安排工作,有一些本应由乡镇完成的职责也被“分解”到村委会,使村委会体现出强烈的行政化色彩,村委会在工作中主要考虑的是先向政府负责而不是向群众负责。自治组织实际上表现为一种政权性组织或者是乡镇的附属行政机构,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演变成实实在在的领导关系,这些都弱化了村民自治的性质,与国家推行村民自治的本意不符,村民自治中的行政化倾向使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流于形式。

(三)村委会功能退化

虽然宪法和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的具体任务或功能,但在很多的农村,这些功能并未得到真正的展开与落实。村委会成员来源的本地化和身份的民间化,难以摆脱血缘、地缘和人情关系的影响而做到独立公正;加之虽然村(社区)实行的 “大岗位制”提升了基层治理效能,但通过与部分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谈话中发现,村级事务复杂繁琐、既要对上更要对下,村“两委”工作量大,人手不够、待遇低(部分村级干部每月工资只够办事途中油费、五险要自交、村干部不能享受救助等),使得村委会人员无法全身心投入村级工作,乡镇政府只是上传下达、下沉工作多但流于形式等问题较为突出,乡镇与村委会、村委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村委会很难同时完成两个相互矛盾的行为要求,由此造成村委会应该完成的功能与实际可以完成的功能差距,造成村委会陷入无所适从,左右为难的困境之中。

(四)村务公开认识不够

几年来,农村普遍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并取得阶段性成果,这对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实践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有不少工作需要落实,有不少方面需要完善。通过对香格里拉市部分乡镇的村(社区)和基层村民走访调研,归结起来主要存在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做法不规范、不完善;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形式主义严重,效果不理想的问题。一些基层干部对村务公开的重要性还认识不够,没有把村务公开变成自觉行动,而是被动性大于主动性,“四议两公开”只用于研究村级集体经济,在其它议事方面执行度不高,不少村怕麻烦,不按时公开;有的村对村务不敢公开,怕群众提意见,怕挨上级批评;有的避重就轻,对重大事项或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采取回避态度。有一部分基层干部,对村务公开的重大意义认识浅薄,仅仅局限于“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对村务公开这一民主管理制度缺乏全面系统的理解,因而导致思想上重视不够,工作上力度不大,行动上步伐迟缓,对有关制度坚持不够,有松劲情绪。

二、香格里拉市加强村民自治的路径研究

(一)加强党的领导,推动村党组织治理能力建设

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组织向最基层延伸,健全基层党组织工作体系,为基层治理提供坚强保证。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突出村党组织在村级各种组织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严格落实“四议两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健全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强化党建带工青妇群团组织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发展党领导下的各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的农村社会组织,领办创办民族文艺宣传队、红白理事会、老年协会等,加强对各类群众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的指导支持,增强村党组织的影响力、号召力、动员力和基层治理能力。

(二)协同推进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

乡政村治的架构决定了不可能把乡政与村治完全割裂开,因此必须正确理解两者的关系。一是要厘清乡政与村治的职能定位和职责划分,进一步转变乡镇职能与作风,推进乡镇管理服务下沉到基层制度,转移村委会承接的行政事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向农村基层全覆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要完善村级治理结构,深化农村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农村治理的作用,强化农村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构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村管理服务体系。三是要加强制度供给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农民群众在基层行使民主权益的法律法规,完善乡镇权力运作的制度规范,保证基层群众自治和乡镇行政管理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

(三)抓好村务公开,实现民主管理

建立健全村规民约、村民议事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及村级帐务代理制度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定期公开财务、计育、民政优抚、升学奖金等,明确村务公开的范围和程序。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对村的集体资产处理、公益事业建设等日常事务,进行事前听证、参与决策,征求村民对于村级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引导村民自主开展农村公益性设施建设,推动村民志愿服务活动,让村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村民自治意识和能力的培养,提高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激发基层群众自治活力,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四)发挥宗教优势,助推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正确看待宗教文化的社会影响,因势导利,扬长避短,结合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村民自治的实际问题,借助少数民族喜闻乐见的各种健康的习俗礼仪和文化娱乐活动,对村民进行间接的教育,增强村民间的合作、信任观念,强化村民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间接地传达民主的政治价值取向,防止宗教和民族极端分子的恶意干扰和破坏。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吸收少数民族精英参与进来,通过政党组织的制度化渠道,实现对少数民族精英的政治社会化,并通过他们影响更多的少数民族群众。使宗教文化与村民自治的力量得到合理的整合,使得它们的目标共同化,才能更好地开展民族地区的村民自治活动。

参考文献:

[1]冯乐坤.村民自治的基本理论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18年07月.

[2]朱炳祥.村民自治与宗教关系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07月.

[3]中央、省、州、市关于村民自治的相关文件、会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