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食货志》中的农业商品经济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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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食货志》中的农业商品经济

贾一凡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100081

《食货志》,是中国纪传体史书中专述经济史的篇名,《史记·平准书》开食货志先河,《汉书》始称食货志。以后各史食货志篇章渐多,如《宋史》、《明史》食货志有二十余种子目。历代食货志分别记述了田制、户口、赋役、漕运、仓库、钱法、盐法、杂税、矿冶、市籴、会计(国家预算)等制度,为了解历代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当时社会经济状况提供了重要史料。也为研究中国古代农业商品和农业商品经济提供依据。

中国作为世界上农业产生最早的地区,其农业历史文化悠久。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古代农业产生与发展的结果是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出现,商品交换与对外贸易随之产生[1]同时,由于农业的不断发展,导致剩余产品、阶级和国家出现,商品交换的时机成熟,农业商品化初见雏形。汉唐时期,由于农业生产力及发展水平的提高,传统旱作农业技术体系形成,农业获得显著和全面发展,北方成为全国经济、文化中心。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为国家积累了雄厚的物质、经济基础,丝绸之路得以顺利开发,农业商品经济逐渐繁荣[2]马克思认为传统的农业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区的社会,农业生产的主要目的在于供生产者消费而非用于交换。社会分工的发展、专门化的农业开始出现,“不仅引起农业品和工业品之间的交换,而且也引起了农产品的各种农产品的交换”[3]

《食货志》集中反映历代农业生产、副业生产及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中国古代的封建政权是以农民为基础,其经济主要是以农业经济为基础,因此食货志中的经济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农业经济史。汉代的大土地私有制度得到迅速的发展,促进了拥有土地的非身份性地主和自耕农数量的增加。汉代法律对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促进了土地的商品化。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卷入到土地交易中,汉代的土地买卖出现了一个小高潮。从土地买卖的史料来看,汉代土地已经商品化,但这时期土地的商品化只是是土地所有权的商品化,蕴含于土地中的其他权利并未分离出来进行交易,土地的商品化还处于初级阶段[4]

重农贵粟在西汉算是贯彻始终的基本国策。它不仅是对先秦思想家的“重本抑末”思想的继承,而且是西汉的社会现实提出的迫切要求。“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汉高祖刘邦实行“与民休养生息”的政策以后,生产逐渐恢复,“孝惠、高后之间,衣食滋殖。”汉文帝即位后,努力“躬修俭节,思安百姓”,但问题还是相当严重。

在文帝、景帝时期,贯彻重农政策,有一些具体的配套措施。从晁错的《论贵粟疏》看,当时采取了“以粟为赏罚”,“入粟具官,得以拜爵,得田赋减半,十五税一改为三十税一;开以除罪”:垦可耕地:限制商人兼并农民等有力的措施。这样坚持了三十年后,到武帝初年,就出现“民富国强的大好局面。“非遇水旱,则民人给家足,都鄙康庾尽满,而府库余财。"这足以说明“重农贵粟”政策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为汉武帝后来的开疆拓土,连年同匈奴作战,把汉帝国推向全盛时期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历史上颂为“文景之治”。汉武帝执政时间最长,达五十三年,重农政策不变。但因连续对外作战,开发边地,以及兴修水利,建造宫殿等,徭役繁多,抽走了大批的农业劳动力,“功费愈甚,天下虚耗,人复相食”。而且士地兼并愈演愈烈。

粮食增产之后,又带来新的问题。如汉宣帝时,“岁数丰藕,谷至石五钱,农人少利。”与汉初“米石五千”相比,粮价波动差近一千倍。如何稳定粮价,显然又是继续贯彻重农贵粟政策的一大关键问题。为此,耿寿昌建议设“令边郡皆筑仓,以谷贱时增其价而立“常平仓”来,以利农;谷贵时减价而果,名曰“常平仓”。民便之。”谷贱时收购,贵时抛售,这一经济观念,在先秦时期范蕃、李惺和西汉编辑的《管子》一书中均有过论述,耿寿昌的贡献在于把前人的平乘思想具体化为“常平仓”制度,并且见之于实行,起到了稳定物价的作用。这是贯彻重农贵粟政策又一重大的经济措施。耿寿昌的“常平仓”,运用了价值规律以调节价格,并发挥其调剂粮食供需的作用。他把古代经济思想的精华与西汉的经济实践相结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谷贱伤农”的难题,使重农贵粟的政策措施更加完善,形成体系。当然,“常平仓”在执行过程中也有不少流弊,正如东汉刘般所说,“常平仓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但这显然是由于腐败的官僚制度造成的。“常平仓”实行十年后,曾一度因遭大水灾要紧缩开支而被汉元帝罢除,到东汉明帝时期又推广到国内各地区。以后历代皇朝,对此项制度,虽时有兴废,但它始终是一项重要的经济。

“重本抑末”的思想在西汉的经济政策中得到了具体、完整的体现。所谓“抑商”,主要是对不法商人的投机倒把活动的限制,以保护农业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绝不是什么“轻商”的问题。在当时所处的生产力水平,只有从事粮食生产的农业劳动者的生产力能够向社会提供剩余劳动产品时,其他的生产和流通部门才可能存在。工商业的规模总要受到农业生产水平的制约。不具备让工商业目由发展的客观条件。从西汉的经济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商业投机活动对社会经济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如何防止这种时常要发生的破坏力,应是施政决策的重要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生产的决定性部门,商业规模必须与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政策说到底,就是调整社会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西汉皇朝奉行“重本抑末”政策,正是为调节农商关系所作的努力。尽管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但都为后人在处理生产关系上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尽管在我国古代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禁锢下,传统农业的商品化无法实现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终究难以冲破制度的壁垒,完成向商品农业的转变。但是农业商品和农业商品经济的萌芽已经出现,农业商品化趋势日益明显,农业商品经济逐渐繁荣,促进了当时的社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俊霞, 王宁军. 中国古代农业文明与对外贸易发展[J]. 现代商业, 2009(9):87-87.

[3]许晖,邹德秀,中国古代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史话[J],生态经济,2004(04):33

[4]列宁. 列宁选集 第三卷[M]. 人民出版社, 1972.

[5]谭光万. 中国古代农业商品化研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