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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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研究

宗怡彤

北方民族大学 宁夏银川 750021

摘要: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够节约行刑成本、贯彻人道主义原则、预防犯罪者再次犯罪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依然在管理机制、人员配置、工作职能以及基础设施上面存在较多的问题。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们应该做到明确管理机制、人员配置合理化、细化工作职能以及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关键词:社区矫正  基层执法 司法所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功能

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犯罪分子投入于社会之中,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分子不但可以通过该制度得到约束与限制,而且还能保证其避免脱离家庭与社会,相比监禁禁行刑制度,国家可以减少犯罪人员在监狱中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费用,降低改造犯罪分子的成本,减少在监禁制度中国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其次社区矫正制度与监禁刑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于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监禁刑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趋于一种完全限制状态,割裂了犯罪分子与社会家庭之间的联系,而社区矫正制度,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庭生活以及社会的联系来说并没有割裂,犯罪分子在矫正的过程中可以在家庭中进行生活,有利于帮助犯罪分子维护家庭的稳定。[1]

二、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所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问题

司法所的管理模式并没有统一明确,而是较为混乱,每个地区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因此对于司法矫正工作来说开展更加不易。具体问题如下:第一,管理体制的混乱更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对于双管模式与以地方为主的的管理模式来说,由于上级机关对司法所进行统一的领导,这会导致司法所工作缺乏自主性,同时在人力、财力等方面也会受到上级组织的制约,从而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上级组织的领导,同时也要根据自己当地的状况开展工作,这就会加大工作的难度。第二,管理体制的混乱会加剧工作内容。在深入山东省淄博市一司法所进行调研时发现,司法所的基础设施非常简陋,人员配置上十分的混乱,司法所不仅要处理社区矫正的工作任务,同时还要处理对于乡镇居民之间的纠纷内容,这样就导致了司法所的任务量巨大,这就难免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时候不够灵活,只是为了完成一项任务,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功能的发挥。

(二)人员配置问题

根据《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1)》 数据显示,“2021 年全国共有司法所 3.9万个,司法所工作人员15万人,全年列管社区矫正对象123.5万人,其中新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59 万人。”[2]可见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是十分庞大的,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却非常的少,全国平均每个司法所仅配备四人。在调研的山东省淄博市A所中,仅有两人负责司法所的工作,工作涉及的内容十分的繁杂,包含,整理卷宗,每天检查社区矫正对象位置,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的工作,仅有两人的配置使得该工作的开展异常艰难,在A所中其中的工作人员经常面对加班加点工作的现象,导致工作人员的压力陡增,在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难免会受到影响,例如,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状况难以全面监管,这对于社会来说更是一项风险。

(三)工作职能超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第十条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具有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以及第十一条规定了应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但是在实践中,该职能任务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通过对于山东省淄博A所的调研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是前面所讲述的人员配置不够协调,大多数司法所并没有足够的工作人员,以致于对多数工作无法开展。其二,是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较差,部分司法所没有相关专业的工作人员参与其中。其三,工作内容十分的繁杂,司法所不仅具有社区矫正的工作,同时还需要进行人民调解。在调研期间,发现对于农村邻里之间的纠纷,司法所工作人员也要深入家庭内部去解决,十分的浪费时间,当处理纠纷时,就不得不先暂时停下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其四,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的威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较低,对于某些工作的开展只仅仅流于形式,不能在实质上进行贯彻,同时司法所的工作运行的情况,极大的受到乡镇政府的重视程度影响。

(四)基础设施较差

司法所的工作有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位置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对山东省淄博市A所的调研,发现对于该项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手机中安装定位系统,然后进行监测,这就难免使得社区矫正对象准备备用手机进行安装,而将该手机放置于限制的范围内,而他就可以去往其他不被允许的地方,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所的监测系统中就会显示出正常的状态。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监测,社区矫正对象很容易逃避监管,这样就会使社区矫正的工作流于表面,而无法真正的发挥其应该发挥的效果。对于该方面的监测显现出了司法所工作的科技水平较低,无法真正的发挥其作用。通过对A所的调研,可以发现,在外观上来看,A所的位置是在一个非常不起眼的地方,并且并没有特殊的标志来彰显该机构的特点,如果不仔细去看就可能忽略该所,同时,当社区矫正对象第一天来所进行报道时,很多矫正人员一时间找不到该所的位置。从该所的内部来说,陈设十分的普通,仅仅只能达到基础的办公条件,甚至与当地政府的办公设施相差甚远。例如,该所的交通工具仅仅只有一辆电瓶车,在进行人民调解工作时,十分的不方便,不管从内部还是外部来说,都不符合当下的经济发展水平,如果基础设施非常的简单,则会降低司法所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所产生的威力,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效果。

三、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完善建议

(一)明确管理机制

由上文可见,司法所的管理机制是十分混乱的,没有统一的司法机制,地区不同,管理机制也不尽相同,同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数量不断增高,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不断地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明确管理机制的问题。我认为对于管理机制的统一,应该实行由司法局垂直管理的机制,对于双重管理体制以及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并不利于司法所的运行与发展。其次,社区矫正工作其实质上是一种执法的过程,属于司法范畴,在其工作性质上就应该由司法局进行统一领导,这样才能保障司法所工作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再次,如果由司法局进行垂直领导,也更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素养,这样会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人员配置合理化

对于该问题,核心问题是“人少”,所以应该从源头上去解决该问题,司法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该增加司法所专职人员的编制数量,针对不同地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设置相应工作人员的数量。[3]同时,在招聘的过程中应该对其工作人员的专业进行限制,招聘符合该工作性质的专业人员,例如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其次,对于司法所相关工作的开展,需要具体到各个乡村之中,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够加强村委会成员的配合度,会使得司法所的工作更加的简便与轻松,A所在这方面做的就非常的不错,在监管社区矫正人员的过程中,司法所会告知村委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进行监管,如果发现非正常事项发生时,要及时的告知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这种配合之下,会使繁琐的社区矫正工作更加简便与方便,从而能够缓解事多人傻的情形影响。[4]

(三)提高基础设施水平

在上文中提到司法所基础设施较差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应该增加司法所的工作经费,增添必须的工作设施,我认为该措施是解决基础设施较差的本源性措施。[5]完善司法所的基础设施,会增加司法所的权威性,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也会具有推动作用。加强信息化、电子化的基础设施建设,在很多部门岗位中都投入了很多高科技的设施,对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实时监测服刑人员的状况与位置,更应该投入相关设施。

参考文献

[1]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新理念、新特征和新判断[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3).

[2]吴宗宪.我国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问题及改革建议[J].中外社会科学,2016(6).

[3]但未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匡正[J].法律适用,2020(22).

[4]张雍锭,张学超.我国社区矫正效果评估及其制度构建研究[J].公安学研究,2022(5).

[5]丁文、程子扬.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司法所的现状、困境及其应对——以132个司法所为分析样本[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

作者简介:宗怡彤(2000年1月)女,汉族,山东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不区分研究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