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契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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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契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

甄天伦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252000

摘要:公司契约理论作为一种解释公司内部结构和运作机制的经济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和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该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种“契约联结”,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关系的集合体,其中股东、董事、经理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通过契约来协调各自的利益和权利义务。本文将探讨公司契约理论如何影响了我国公司法的制定、修改以及司法解释,分析了该理论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应性与局限性,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公司契约理论;公司法;立法影响;司法解释;契约自由

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趋势的加深,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地位日益凸显。公司契约理论为理解公司的法律性质、指导公司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视角。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公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公司契约理论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首先回顾公司契约理论的基本内容及其发展,然后分析该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具体影响,最后提出针对性的看法和建议。

一、公司契约理论概述

1.1 公司契约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公司契约理论的产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的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该理论认为,公司不是单一的法人实体,而是由各方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管理层等)通过自愿协议而形成的一种契约网络。这种理论视角与传统的公司理论有着明显的不同,标志着公司研究从"实体论"向"契约论"的转变。公司契约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公司合同的不完全性,即公司运作中不可能事先预见和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需要通过事后的协商来处理;二是关注公司内部人员之间的代理关系及其所引发的代理问题;三是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

1.2 公司作为契约网络的观点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是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而是由各利益相关者通过自愿协议形成的一种契约网络。这种契约网络主要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契约、管理层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契约、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等。这些契约构成了公司的基本架构,决定了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行为方式。公司契约理论强调公司内部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协调和约束这些参与者的行为。因此,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关键,它不仅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也能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恰当的激励机制。

1.3 公司契约理论与传统公司理论的比较

与传统的公司理论相比,公司契约理论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传统理论把公司视为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而公司契约理论则将其视为由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自愿协议形成的一种契约网络;传统理论侧重于公司内部结构和运行机制,而公司契约理论则更多关注公司内外部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相互制约;传统理论强调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契约理论则更注重公司的“控制权”及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传统理论注重公司的产权保护,而公司契约理论则更强调公司内部各参与者权益的协调和平衡。

二、公司契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

2.1 对公司设立与结构的影响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不是一个单一的法人实体,而是由各利益相关者通过自愿协议建立的一种契约网络。这一理论视角对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设立与内部结构规定产生了重要影响。公司契约理论影响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传统公司理论主要关注公司的“所有权”,强调股东出资作为公司设立的核心条件。而公司契约理论则更注重公司内部各参与者的利益协调,认为公司设立需要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确定公司的基本架构和运行规则。因此,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设立条件时,不仅要求股东出资,还要求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制定体现了公司设立过程中各利益相关者通过自愿协议来确定公司的基本架构和运行机制。公司契约理论影响了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结构的规定。传统公司理论通常将公司视为一个封闭的法人实体,主要关注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和决策程序。而公司契约理论则更注重公司内外部各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及其相互制约,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协调这些利益关系至关重要。因此,我国公司法在设计公司内部结构时,不仅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基本组织机构,而且还赋予了这些机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期通过制度安排来协调公司内部各参与者的利益冲突。

例如,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法赋予其许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修改公司章程,批准重大投资等。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契约理论对股东权利的重视,旨在通过股东会这一平台来协调公司内部各参与者的利益分配。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部分董事具有独立性,以增强董事会的监督能力,进而更好地维护各方权益。

2.2 对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

公司契约理论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恰当的激励机制。这一理论视角对我国公司法的公司治理模式产生了深远影响。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内部存在着严重的代理问题,管理层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对于约束管理层行为、保护股东权益至关重要。我国公司法在这一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机构,并赋予它们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例如,公司法赋予董事会较强的决策权,如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董事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独立董事制度,要求部分董事具有独立性,以增强董事会的监督能力。此外,公司法还赋予监事会对董事、高管进行监督的权利,以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

公司契约理论认为,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有助于降低代理成本,还能为各利益相关者提供恰当的激励机制,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模式方面作出了进一步优化。具体而言,公司法赋予了股东大会较强的决策权,如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批准重大投资等,以增强股东的话语权。

2.3 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影响

公司契约理论强调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协调和平衡,这对我国公司法的股东权益保护产生了深刻影响,公司契约理论认为,公司是由各利益相关者通过自愿协议建立的一种契约网络,在这一理论视角下,股东作为公司的重要参与者,其权益应当受到充分保护。我国公司法在这一方面作出了积极回应,规定了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如参与公司决策、选举董事监事、分红等,以确保股东的基本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公司契约理论强调,由于公司内部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和信息不对称,股东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容易受到损害。因此,建立特殊的股东权益保护机制至关重要。在这一理论指引下,我国公司法设立了少数股东诉讼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制度,以增强股东的话语权和维权能力。例如,公司法规定了少数股东诉讼权,赋予了股东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体现了公司契约理论对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有助于股东在公司决策过程中的有效监督和权益维护。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权,使股东能够主动发起重大决策,这进一步扩大了股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

结束语:公司契约理论为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促进了公司自治和市场自由的实现。然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往往充满挑战,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我国特有的社会经济环境。未来应继续深化公司契约理论在公司法领域的研究,推动立法与司法实践更好地反映公司契约的本质,同时兼顾公平正义与效率,以促进我国公司法制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吴丹.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D].福州大学,2018.

[2]黄铎. 论公司契约理论对我国公司法的影响[D].复旦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