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应用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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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应用的思考

柯力威

上海慧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01700

摘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是环境污染保护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前者主要针对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后者主要是对污染源排放进行管理,以便对污染排放次数、排放量等进行监测与审核。实现两者的有效性衔接,可以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效果,但是由于两种制度在管理对象、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性,在衔接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科学的应对策略,为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提供保障。文章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问题、优化建议等进行综合性分析,旨在进一步促进两种制度的优化衔接,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保障,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衔接问题;优化建议

前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都是我国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前者主要是对污染源源头进行防控,是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后者是对污染源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保护更加重视,同时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逐步强化了排污许可制在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当中的地位。然而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制度的关系还不明确,各自的法律规定的配套性不足,导致两者在机制上存在很大的不协调、不系统问题。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展开全面分析,优化解决二者之间的衔接问题,防止实际运行过程发生矛盾冲突,实现固定污染源有效性监督控制,提高整体环保效果。

1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意义

1.1明确企业环境主体责任

现代化社会发展中,企业不仅需要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进行负责,同时还要主动承担环保责任,并且企业属于固定污染源管理主体责任人。但是部分企业对环境保护不重视,而且认识不到环评批复的重要性,忽视批复要求,难以对建设项目实施、运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性预防和控制;而且虽然一些企业申请了排污许可证,但依然存在较为严重的非法排污现象,环保自觉性不足。所以企业要不断的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之间的有效衔接,明确环境主体责任,自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申请排污许可证,严禁出现未评先建、随意排放污染物的现象;同时还可以促使企业树立良好的持证排污和依证排污的意识,根据许可证要求规范实施环境管理工作,同时针对污染物排放环节进行严格排查,避免出现超标排放的现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管主动承担污染排放控制责任。同时还可以简化审批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挖掘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由此可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的衔接,督促企业明确守法边界,认真履行环保责任。

1.2强化生态环境改善效果

随着国家、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我国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环境污染现象仍然很严重,难以完全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而且在建设项目实施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重视,甚至存在没有进行环评就开工建设的现象,而且部分排污单位在没有获得排污许可的情况下随意排放污染物。因此,要积极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在污染防治、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减少环境违法行为,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危害,同时还需要在环境管理中融入排污许可制,实现源头上的环境保护。由此可见,促进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性衔接,确保在排污许可证中充分体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内容,以便对单位排污行为进行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以便对污染源进行有效性管控。通过两者的衔接,可以优化环境服务质量,并全面融入到环境源头治理、早期介入和全面监管、后期严守中,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创建良好的条件。

2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问题

2.1两种制度的差异性较大

建设项目所对应的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环评名录》),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来判定环评文件来型,而排污许可证是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排污许可名录》)的环境影响来判定许可类型,一个排污单位可对应着很多建设项目。根据马立强[6]的观点,基于产能、规模、工艺、面积、用量等来判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或判定排污许可类型的,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不畅的问题。衔接不畅主要是企业可以通过分批建设规避环评手续,但排污许可类型却可能由最初的登记管理转变为简化管理,这时候,事中事后对企业的管理要求更高,一方面企业在申请排污证时,无排放清单可参考;另一方面,根据实际经验,企业在没有现状监测的情况下,企业可不先申请许可量,待企业有实测数据时再申请,此时企业的排污总量是处于真空状态,那么超不超排放量无法判定。在基于两种制度差别的同时,如何优化《环评名录》与《排污许可名录》之间的关系,可更好地对项目或排污单位进行管理。

2.2衔接制度不完善

缺乏完善的评估机制,完善的评估机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效果判断的有效手段,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能对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不能对污染物排放特征、排放量等信息进行体现,而且环境执法过程中主要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评制度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导致两种制度难以有效衔接;监督制度不完善,存在多方监督主体,降低了监管效率,而且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监督机构建设不完善等。

2.3衔接的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不完善

虽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制度,但是当前还没有法律法规涉及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导致两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配合不足,甚至存在完全独立运行的情况;而且技术规范也不完善,虽然“环评技术导则”为环评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撑,但是难以对排污许可制度进行有效性支持,没有对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综合性考虑,无法实现对排污许可数据信息填报正确指导,从而导致排污许可填报信息数据难以从环评文件当中有效的获取,同时既有环评技术导则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不匹配最终致使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发生脱节。

3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措施

3.1完善制度衔接运行机制

第一,完善评估机制,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针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进行评估,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明确环评时间、主体等,从而强化建设单位对环评制度的重视程度。为了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性衔接,还需要在环评工作中关注污染物排放特征、排放量等情况,确保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环评中的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同时环评需要以排污许可的执行情况为参考,从而保障环评制度的规范性。第二,完善管理机制,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与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进行有效性衔接,前者主要分为“重大”“轻度”和“很小”三类,环评文件包含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等;后者包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其判断依据主要是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以及环境影响程度。并保证排污科学分类管理名录当中的污染源类型环评一致性,只有获得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才能开工,施工完成后需要获得排污许可,从而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有效性衔接。在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发放时,需要以环评实施效果为依据,已获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建时,也需要通过环评审批,以便对排污量进行有效性控制。第三,完善监督机制,要明确监督主体,保障监督制度的有效落实,防止出现多方监督的现象,要对环评、排污许可监管标准进行统一,完善污染物种类、排放强度管理机制;要完善环评机构的监督,政府部门要强化对环评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从业门槛,实施严格的奖惩机制,保障环评服务质量,确保环评机构能够优化环保技术咨询服务,同时保障机构独立性。

3.2强化联动管理机制

部分企业的环保意识薄弱,即使申请到了排污许可证,但是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加大对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力度,在颁发排污许可证时需要以环境影响评价结果为依据。针对已经颁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需要对其进行定时检测,一旦发现排污超标现象,需要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其符合排污许可要求,当整改次数达到上限后,需要对其排污许可证进行作废。在项目建设前期,需要加大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要求,做好监管工作,在项目运行过程中,还需要企业定期提交相关数据,且环保部门需要实地考察,详细比对排污前后环境变化,为环境保护提供依据。

3.3注重污染物源头控制

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中,需要加大对污染源源头的预防,但是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主要关注污染物排放,这种情况下部分企业往往认识不到污染物源头预防的重要性。基于此,在排污许可制度实施中,要强化企业的污染物源头预防意识,并实施严格的污染物源头预防、控制、事后处理机制,同时需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浓度进行严格控制,可同时还需要对能源、原料消耗、能源利用、设备管理等问题进行强化控制,使其作为污染许可证考核内容之一。

3.4加强化数据填报的真实性

第一,建议建立细致入微的数据审核体系,对企业提交的排放数据进行详细核查。通过审查数据的来源、采集方法、处理过程等环节,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此过程需要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包括数据比对、模型验证等,以提高审核效率和准确性。第二,推行数据公开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身的排放数据。通过透明度的提高,可以促使企业更加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同时也使得公众、监管机构等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企业的环境影响情况,形成社会监督的格局。第三,引入第三方监测机构,独立进行数据核实。这样的机构能够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估,减少数据伪造的可能性,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同时,建议制定明确的监测标准和流程,确保监测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第四,加强数据监管和追溯体系也是关键一环。确保数据的来源可考、可查,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系统,实现对数据的溯源,降低数据造假的可能性。在人员层面,加强对数据填报人员的培训至关重要。通过提高其对数据真实性的认知和重视,使其更加负责任地履行数据填报工作。同时,企业内部应强化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核机制,减少人为破坏数据真实性的机会。

3.5对技术方法进行统一

环评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相对应的技术方法分门别类,不同行业的污染源核算,应明确相应计算方法。不同的行业适用方法不同,应在各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核发规范发布的情况下,优先使用核发技术规范。在技术方法层面上进行统一,根据行业类别、管理类别等明确技术方法的应用合理性,建立环评与排污许可证相统一的核定技术体系,另外在基于用量、规模、面积等问题加强衔接,减少两者在衔接时的不畅。

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在衔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分析,强化衔接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保障两种制度的有效性衔接,为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提供保障,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性发展,为人类创建更加良好的生存环境。

参考文献:

[1]常贵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的有效衔接对策[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3,4(04):135-137.

[2]夏以清.浅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2023,4(02):156-157,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