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下肢骨不愈的法医学鉴定案例一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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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致下肢骨不愈的法医学鉴定案例一例

刘雪

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  四川成都邮编610031

一、案例

(一)简要案情及病史摘要

李某,男,67岁,2022年1月4日因车祸后致右小腿疼痛出血伴活动受限入院。查体:右眼眶周围稍肿胀伴淤青;右小腿中段肿胀畸形,右小腿中段内侧有一不规则纵行伤口,长约7.0cm,皮缘严重挫伤不齐,皮下浅、深筋膜严重挫烂伴较大缺损,深部肌肉软组织广泛挫伤,部分肌组织挫灭失活,右胫骨中段骨折近断端外露,骨膜挫烂,伤口内有较多污物。右内踝有一横行伤口,长约3.0cm,皮缘及皮下挫伤,伤口内有较多污物。右踝背伸、跖屈、右足伸指功能受限。急诊于2022年1月4日行右胫骨干中段开放性骨折清创术、开放复位钢丝内固定术及右胫骨骨折外支架固定术,筋膜组织瓣形成术+右内踝皮肤挫裂伤清创缝合术,术中见:右小腿中段内侧有一不规则纵行伤口,长约7.0cm,皮缘严重挫伤不齐,皮下浅、深筋膜严重挫烂伴较大缺损,深部肌肉软组织广泛挫伤,部分肌组织挫灭失活,右胫骨中段骨折近断端外露,骨膜挫烂,伤口内有较多污物。右内踝有一横行伤口,长约3.0cm,皮缘及皮下挫伤,伤口内有较多污物。出院后,于2022年12月12日行伤残等级鉴定为十级。李某,又因右胫腓骨骨折术后1年于202316日入院。复查右胫腓骨DR平片提示骨折延迟愈合;诉右小腿中段疼痛,行走、负重后疼痛加重,于1月9日行右胫骨干骨折内固定(钢丝)取出术、右胫骨干骨折骨不连接切开复位髓内钉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术中见:右胫骨干中段骨折处有2处环形钢丝捆扎,周围有大量骨痂生长,但骨痂不连续,有异常活动。分开骨不连处,见上、下髓腔均封闭。为确定李某右胫腓骨骨折残疾等级情况,法院委托我所对其伤残进行重新鉴定。

(二)法医学检查

(图1)          (图2)        (图3)

图1 术前三维CT:右胫腓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分离错位明显,周围可见骨碎片。

图2术后DR: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术后,外固定支架在位,断端对位可,骨质不连续;右腓骨中段及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可见少量骨痂生长。

图3 伤后16个月DR: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支架取出术后,内固定术后,断端对位对线可,骨折线清晰,内固定器在位;右腓骨中段及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对位可,可见大量骨痂生长。

(图4)            (图5)

图4、图5伤后19个月CT:右胫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术后,右胫骨中段骨折线清晰骨折端硬化,骨折不愈合;右腓骨中上段骨折线略模糊,见骨痂生长

鉴定意见

1. 原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术后骨折迁延愈合影响功能,达到十级伤残标准。

重新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某因车祸致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外固定术后1年再次行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目前已术后7月,右胫骨骨折断端硬化、呈骨折不愈合表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确认为肢体大关节组成骨骨折后骨不连接的,该骨折以远(以下)相邻肢体大关节的功能视为丧失75%以上,鉴定其致残程度为

2 讨论

骨折愈合机制:骨折的愈合需要全身大环境及局部微环境的支持,是多重化因素影响的结果,因此骨折出现的结果包括:骨折愈合,骨折不愈合,骨折延期愈合或畸形愈合。骨折愈合从组织学与细胞学上,骨折愈合可分为三个相互连续的阶段,肉芽组织修复期,原始骨痂形成期,以及塑性期。(二)骨折延迟愈合和不愈合:关于骨折不愈合的概念目前还未达到真正的共识,定义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主要在愈合时间上存在争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将骨折不愈合定义为:超过9个月时间骨折未愈合,且已连续3个月仍无任何进展迹象。而有些其他学者将超过6-8个月月仍未愈合或超过正常愈合时间2倍未愈合的称为骨折不愈合。因此认为:超过预期的愈合时间骨折仍未愈合,且结果仍不明朗的骨折就可称为为延迟愈合。骨折延迟愈合和不愈合两者是一个延续性的过程,延迟愈合若超过一定的时间仍未愈合,即发展为不愈合。

  1. 伤残等级

本文中,对于肢体大关节组成骨骨折后骨不连接的情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该骨折在损伤后已经采取符合临床一般医疗原则的治疗措施;鉴定时距离骨折损伤已满12个月,且骨折仍不能愈合,医学影像学检验发现骨折端硬化等,继续自行愈合机会极小;针对骨折不连接,若具有实施手术适应证且不存在手术禁忌证的,已经采取至少一次手术治疗,若无法(或难以)手术的,也已采取适当的非手术治疗,且上述针对性治疗后骨折仍无愈合迹象;经委托人确认或者被鉴定本人同意且伤情已医疗终结,经评估继续治疗价值不大或很可能仍无法(难以)治愈。被鉴定人李某因车祸致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行外固定术后1年再次行内固定术、同种异体骨植骨术,目前已术后7月,右胫骨骨折断端仍呈骨折不愈合表现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

确认为肢体大关节组成骨骨折后骨不连接的,该骨折以远(以下)相邻肢体大关节的功能视为丧失75%以上。根据本标准级5.9.6.10)条一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之规定,被鉴定人李某的致残程度为九级。

法医学鉴定要点:

本文中,李某的外伤病史明确,受伤后就诊于当地医院,并行影像学检查和手术治疗,术后复查CT提示: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后出院,术后10个月,复查DR片见:右胫骨中段骨质不连续;右腓骨中段及上段粉碎性骨折,见少量骨痂生长。目前鉴定时间上略早,但目前已超过6-8个月的时间。后期通过法院委托后,再次复查影像资料,伤后18个月,其右胫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外固定支架已取出,骨折线清晰,内固定道影显示;右腓骨中段及上段粉碎性骨折,断端对位可,可见大量骨痂生长。伤后19个月,其右胫骨骨折端硬化,骨折不愈合;右腓骨中上段骨折线略模糊,见骨痂生长两次鉴定因为时间不同,结果发生改变。第二次鉴定时间以及后期影像学表现,更符合残情,使鉴定结论更加客观化、公证化和合理化。

参考文献:

⑴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8(2021.5重印)。

⑵吴孟超、吴在德主编:《黄家驷外科学》(第8版),人民卫生出版社2020年版。2558-2559 2593-2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