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死刑适用现状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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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死刑适用现状分析

孟德娟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 010010

[摘 要]死刑制度最能体现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和公众层面对于犯罪和刑罚的认识和态度与我国社会发展同步,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制度经历了由增到减的演进过程,体现出我国主动适应刑罚国际趋势的状态,也呈现出我国自建国以来对于社会严重犯罪治理的不断探索和积极改进。诚然,我国仍然保留并继续适用死刑,但适用比例在不断减少和降低。

[关键词]新时期;死刑;适用

死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之一,因属惩罚最重的生命刑而受到广泛关注,也引发诸多争议。从人类社会的刑事治理来看,在世界范围内,死刑似乎是绕不过去的一个重要话题。1863年,委内瑞拉废除了死刑,成为世界第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其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对死刑制度有了新的认识,并开始逐渐废除死刑。截至目前,全球半数以上的国家或者干脆废除了死刑,或者虽未废除但已基本不再适用死刑。即便在保留并适用死刑的国家,也大多倾向于以最严格审慎的态度来适用死刑,他们或通过不断修订刑法力图尽可能少地规定适用死刑的条款,使死刑条款的适用限制在一些性质极其严重的犯罪上;或在司法实践中尽可能少适用或者不适用死刑。尽管如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死刑适用仍然无法避免。

一、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增减历程

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名共有128个,涉及死刑的共有15个条文,28个罪名,死刑罪名约占刑法罪名的21.9%。其中反革命罪涉及的死刑罪名最多,达到15个。死刑罪名不多和当时刑法罪名总数不多有关,也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少杀慎杀 ”的死刑政策有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变化许多严重犯罪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绑架罪行大量出现,甚至达到猖獗的态势“严打”随即启动其刑事效果也迅速凸显出来,增设死刑罪名的单行本也在不断出台,一时间我国死刑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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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史上之最,共有71个罪名。至1997年我国重新修订刑法罪名大幅增加至452个,涉及死刑的罪名减少3个,为68个。与1979年刑法相比,死刑罪名占比虽然降为15%,但数量仍然不少。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的速度非常快,保留死刑的国家也仅在最严重的罪行上适用死刑。在刑法的框架下,如何能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逐渐成为现代国家预期实现的目标,也成为一个国家文明与进步的象征。在这样的国际形势下,在现代国家治理的要求下,同时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下,减少死刑罪名、审慎适用死刑成为我们的必然选择。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犯罪的死刑,主要集中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两次修正共取消22个死刑罪名,至此,我国刑法废除的死刑罪名接近1/3 保留适用死刑的罪名仍有46个。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刑法罪名由原先的468个增加到483个,死刑罪名占比降为9.5%。

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增减历程,直接反映出我国社会刑事治理过程中,对于有些犯罪是否适用死刑的态度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特点,一方面要对改革开放以后涌现出的各种新型危害社会的严重犯罪进行有效治理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逐渐跟死刑废除和减少适用的国际趋势接轨;既要充分贯彻我国保留死刑、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又要在我国现有社会条件下充分发挥死刑的震慑力。在去与留两者之间艰难地探索,可以说我国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走的相对保守,也十分谨慎。

二、文化因素对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影响

与世界其他区域相比亚洲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死刑制度的存废问题无论从认识上还 是行动上都是落后于世界脚步的,这根源于亚洲国家和地区较为重视传统,崇拜祖先文明, 在诸多事务上包括道德、法律都习惯于延续和保留传统,传统观念可以几千年不变“欠 债还钱”、“杀人偿命”等观念更是根深蒂固,不可动摇。作为执行死刑判决最多的地区,不可否认的是文化因素的确应当是影响亚洲废除死刑的重要因素。

在我国从社会公众的角度,首先死刑符合社会公众的公平价值观“杀人偿命“因果报应”在中国社会根深蒂固,历史悠久,符合中国普通民众的普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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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代代传承的有关是非善恶的一种情绪和观念。死刑历来被公众看做是对于严重犯罪的终极评价,死刑等价于严重犯罪,如果罪大恶极的行凶者没有为受害者偿命,就无以宣泄和化解民众的愤恨心理。曾有一起因酒后挑衅引发的杀人案件,因为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 执行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没有达到被害人父母的心理预期,夫妇二人放下手里的农活,撇下老人和孙子,走上了常年上访之路。这起案件中的凶手和被害人都是独生子女丧子一方无论如何也无法接受自己失去爱子,而作为凶手的对方仍然能够活下来的结局,他们认为这有悖天理,所以宁愿用余生所有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控告来告慰丧子之痛。这样

的例子实践中并不少见。跟过去相比我国的死刑判决是呈下降趋势的,近些年许多冤案的显现,使法官在适用死刑判决上极为审慎。其次,死刑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安全感。社会安定是公众普遍的心理期待,废除死刑意味着有犯罪企图的人可以比之前更加不计后果、肆无忌惮地犯罪而不必担心失去性命,而且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有可能终有一日会回到社会。这种忧虑虽然没有相关的数据可以证明,但罪大恶极的人仍然可能活着回到社会确实会增加民众的不安全感,杀人不偿命依旧是很多基层民众无法接受的现实多数人认为,如果废除死刑,社会可能会陷入一种混乱的局面,有些亡命之徒可能因为没有死刑的惩罚而变得肆无忌惮,而罪行与惩罚的不对等更可能引起受害人一方以牙还牙,因此为保险起见,绝对不能废除死刑。也有些人认为,可以逐渐减少死刑刑罚的适用,但保留死刑绝对是维护社会稳定安宁、严惩恶性犯罪的最后防线。站在国家的角度来看,社会公众对死刑的强烈态度是不能不重视的因素,“因为任何国家和政府在制定死刑政策的时候,都不能不顾及民众的报应观念和期待社会安定的内心需求”2特别是我国社会正处在重大转型时期,国内国外各种矛盾比较突出,包括恐怖主义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在内的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时有发生,死刑制度的保留对于打击和严惩重罪确有明显的威慑效果。由此可见,死刑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不可能轻易被整体废除。

与中国内地相似,台湾民众也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中原因不难理解。海峡两岸基于同样的祖先和同样的文明传承,虽然近代由于各自社会制度的不同而产生了一定的差异,但根本上还是相同的。台湾民众大多认为,从防范的角度,死刑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地威慑部分有犯罪企图的人;从惩罚的角度,只有适用死才能使犯罪分子为其严重的罪行承担起相当的法律后果。死刑在威慑和预防犯罪方面的效果如何,虽然无法用准确的数据来量化,支持废除死刑的和支持保留死刑的双方都可以罗列出许多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谁也说服不了谁。但我们都知道,废除死刑逐渐成为世界的趋势和潮流。对于国际社会而言,执行死

1高铭暄:《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2006年,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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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的数字标志着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水平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也在克服自身文化差异和寻求世界形象地位之间设法平衡,或主动或被动地都在针对不同国情调整自己的策略和工具。中国当然不能无动于衷。

三、从司法层面严格限制我国死刑的适用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注定是漫长的。从立法层面上逐渐减少死刑罪名, 是通往废除死刑的必然阶段。随着国情国力的发展和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冤冤相报因果 循环的观念逐步在弱化,46个死刑罪名还有很大的消减空间,特别是一些非暴力犯罪、经济犯罪的死刑条款应当逐步废除。从司法实务层面严格控制死刑适用是现在最为直接和有 效的方法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 死刑。具体地说只要被害人没有死亡,对于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即便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也有很大可能不判处死刑。但在类型犯罪比较猖獗的情况下,适用死刑的情况也 很多。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中,就有郑筱英、赖小民、张中生等许多贪官因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那之后,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人,因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恶劣而被判处死刑的,多是缓期两年执行,在其缓刑结束后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减刑。例如内蒙古的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涉案金额高达三十亿,仍然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此可见,我国贪污贿赂犯罪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少了。

从近些年我国死刑刑罚适用的特点和走势来看,死刑只适用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一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前提是被害人死亡,手段或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恶劣,例如杭州发生的许国利杀妻案,显然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司法途径来限制死刑的适用, 应当重视和优先考虑案件所具备的一切法定或者酌定的从宽情节。第一,从死刑的条件上来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的性质极其严重、犯罪的情节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不是罪行极其严重不能判处死刑。第二,从死刑适用的对象来说,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第三,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来说,死刑案件的审判只能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进行,死刑的核准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大出版社2007第三版258页。

第四,设置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来控制死刑的实际执行。刑法修正案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修改为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才报请核准死刑,将撤销死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提

高到必须“情节恶劣”,显然也是控制死刑立即执行的措施。第五,具有法定应当从宽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例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等不适用死刑。有些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能适用死刑的,但具有法定可以从宽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也不宜判处死刑,至少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六,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得减刑、假释。

综上,死刑并非治理国家社会的杀手锏,无论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死刑判决都不是降 低犯罪率的有效办法,死刑判决只是应对暴力犯罪最简单易行的办法。我国废除死刑的进 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不再增加死刑罪名,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将死刑罪名控制在尽可能少的数量之内;第二,审判人员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适度,罪责刑相适应,把握好死刑的适用;第三,要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素养,使人们逐渐学习接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理解刑罚人道化的要求,与国际社会接轨,把传统对死刑的认识提升到治理国家和发展国家的大方向上来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我国死刑制度的基本理念》2006年,检察日报。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大出版社2007第三版。

[作者简介]:孟德娟(1969--),女,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