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知情权简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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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知情权简析

任贺鹏

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 150090

摘要:司治理模式的现代化提高了公司的治理能力、盈利水平,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情况下,一般小股东不直接参与经营公司事务,难以完全掌握公司信息,保护股东知情权遂成为保护股东权利的重点之一。从1993年公司法颁布,到2005年《公司法》修改,再到2017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实施,直到2023年《公司法》修改,我国公司股东知情权法律保护水平不断进步。有关股东查账的程与范围问题,素来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和裁判的难点;本文围绕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变化、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及其范围进行讨论和阐述。

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变化 范围 行使方式

一、股东知情权概述

股东知情权,一般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具体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包含但不限于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等。其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知情权是十分重要的,它不仅与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密切相关,而且对于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有重要作用。股东是公司资金的提供者,同时也是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对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方面都享有知情权。

二、《公司法》修改前后,股东知情权的变化

2023年《公司法》修改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限于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阅会计账薄。

2023年修改,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在股东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里新增了股东名册,在股东享有查阅权的范围里新增了会计凭证,同时明确了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此外,还明确了股东有查阅、复制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权利。

三、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范围

股东行使知情权时,要明确列明查阅资料的类型和形成时间,否则很容易被公司以申请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法院执行阶段因指向不明陷入无法执行的困境。

1会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2023年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司法实践分歧较大。2023年修改,2024年7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知情权范围。

根据《会计法》相关规定,会计凭证是编制会计账簿的基础依据。仅有账簿往往真伪难辨,真实的经营活动只有通过查阅原始凭证才能知晓,不查阅原始凭证,股东可能无法准确了解公司真正的经营状况。因此,只有将原始会计凭证纳入查阅的范围,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才有清晰的了解,股东知情权才能得到实质性保护。

2注意资料名称、类别的准确性

会计账簿、会计账册、会计账目、会计账本等,一字之差都有可能成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向法院提请诉讼时,诉讼请求应尽可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列明请求查阅的项目,如会计账簿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财务变动情况、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记账凭证及其原始会计凭证资料等,避免执行时指向不明。

四、股东知情权的的行使方式

1、针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公司提供上述法定资料。因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特殊性质和敏感性,《公司法》特别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比查阅、复制其他文件有更多要求。

首先,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并说明目的。如果股东未履行前置程序,其知情权则有可能不受司法的保护。

其次,公司收到请求后认为股东的查阅行为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并且有合理根据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最后,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查阅或复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规定,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此,股东知情权具有可诉性。股东的查阅或复制请求遭到公司拒绝,知情权无法实现时,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对该诉讼请求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3、股东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这主要是考虑到部分股东并非法律和会计专业领域专业人士,而所涉股东知情权的核心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为进一步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真正落实,故增加了该条内容。

五、结语

《公司法》应该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同时兼顾公司的保护,从而股东以及公司达到双赢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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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任贺鹏,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