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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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周旺文

富川瑶族自治县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服务中心副主任    贺州市  542700

摘要:林权纠纷是指一方或一方以上的林地、林地的权属、权属以及使用情况而产生的纠纷,其性质既有民事性质,又有行政性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着权属不清、土地证年限较长、权属不清等问题。文章对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山林土地确权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山林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调处

1山林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

山林权属纠纷连者着千家万户,连着亿万群众利益,事关法律的尊严,事关民族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山林纠纷无处不在,政府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化解山林纠纷。山林纠纷基数大,频发,调解处理时间长,执行难等不稳定因素多。产生山林纠纷的原因很多,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人为和社会因素引发的问题。

1.1历史原因问题

(1)新中国建立后土地改革颁发土地证存在填写不完善造成确权难采用问题。在土地改革时期颁发的土地证是一次非常全面的确权工作,同时在当时正处于解放初期阶段,加上当时山多人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大多数群众对山林确权工作问题没有过于重视,因此在政府颁发土地证和相关山林(集体部分)权证时,并没有认真核对,填写不完善,在这个过程当中为现阶段的山林权属问题埋下了种子;

(2)计划经济时期,山林土地权属多次变更,造成山林权属不清。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分田到户,到合作化时期将山林收为大队所有、公社所有,“四固定”时期把山林固定划分到生产队,七十年代的打破界线造田地,大量开垦山场造田造地,打乱了原来各村、各队的历史山场和土地界线,造成现在山林土地权属不清。

(3)“林业三定”时期,林权证的不完善和重复登记,造成山林纠纷频多。林业三定时的发证,工作没有做仔细,没有实地勘界,没有相邻人确认,存在各填各的证,出现重复登记、漏登记、错登记现象,造成山林纠纷隐患。

(4)国家土地划拨时期对山林划拨的局限性造成不少的山林纠纷。我国在合作化后到七十年度,为解决温饱和发展经济,又受限于当时的社会背景和环境、以及技术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兴建的许多农、林场、茶场、水库等所用山场土地划拨手续不完善,图、纸四至范围不明确,划拨资料保存不全或缺失,以及农、林场、茶场、水库到期后没有及时返还给原征用者,到现在的政策国有土地不可逆,也造成一定数量的山林纠纷。

1.2人为和社会因素问题

(1)对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我国森林法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量刑标准偏低。

(2)在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行中,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干部素质高低,专业技术参差不齐、职责心差异,致使一些群众在进行林权变更勘测时,有意将自己的林地扩大,企图将别人的林地据为己有,使本来无争议的林地,变成了纠纷之地,而且,争论的范围随意扩大,从而导致山林权属纠纷越来越多,调处难度越来越大。一些乡村的森林纠纷,经过政府的调解,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办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年来,由于没有确定的界线,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造成了一些村庄和村庄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随着各种工程的发展,森林的价值越来越高,在利益的驱动下,甚至篡改证据,原本不起眼的荒地,在被征用之后,都会获得一笔不菲的赔偿,有些人觉得,就相当于赚了一大笔钱,于是,农村的山林矛盾就凸现出来,成了新一轮的矛盾。

2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存在的问题

2.1群众法制观念淡薄

有些群众对法律和政策置若罔闻,对调解人员的解释和劝导置若罔闻,不走正规的途径反映问题,只是仗着人多,就想以多欺少,用暴力解决问题,人为地设置调解障碍。

2.2乡镇调处机构不健全,工作责任心不强

有些乡镇还没有设立专业的调解办事处,其组织结构一直都是不完整的,而且他们的队伍也是不稳定的,变动很大。他们没有什么具体的职责,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划分,这与目前的山林纠纷调解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情况是极不相符的,这对调解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大部分调解员对调解工作并不熟悉,也不知道该从哪里着手,导致对事实的认定有误或含糊,调解时“和稀泥”,很难服众。有些干部畏惧发生在森林纠纷的处理上,有的人畏缩不前,不能主动深入调查,亲自过问,认真解决矛盾。

2.3部分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

我国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得到发展。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过程中的过渡时期作出的山林土地确权行政处理决定,由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作出的处理决定过于简单和不严谨,使生效的处理决定难以执行。例如八十年代初,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与集体之间山林土地处理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当时的专业技术原因对山林土地确权作出的行政判决,也由于判决只有四至范围的描述而没有确切的地形图和准确经纬度数值,加之当事人一直不服生效的判决,一直没有召集双方现场勘查和确定界线,造成生效的判决多年无法执行。现在去执行三、四十年前的山场处理决定和判决,由于山场现场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已难以找到原来的划分山场的文字划分界线了。

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应遵循的原则

在调解和处理山林权属纠纷中,应当坚持“重事实、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的状况进行调查,确定发生争议的时间、地点、四至、面积、利用现状、纠纷的起因等,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基础上,对建国后的产权归属作出结论的,应以此结论作为确认权利归属的基础,并维持已签订的协议;如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足够证明,则依使用者为其所有者,由一方使用者,由一方持有,由一方使用,由双方共同占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调解职责,严肃处理,严格执行,依法调解。按照“调解优先,调解自愿”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山林权属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权属纠纷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应当组织双方通过说服教育、疏导等方法,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引导权属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和解、调解。坚持“三个有利于”,既有利于生产生活,又有利于企业管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行政,对林地产权争议进行依法调解,努力做到公正、合法、证据确实。

4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依据和方法

在处理森林产权纠纷时,一定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指导下,在当事人提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等方面的相应依据,如果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就根据地方的有关政策来确定山林确权的关系,如果这些都不可行,那么就必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关于林地产权纠纷确认工作,我们所依据的主要资料是:因农村合作而产生的有关山林所有权的集体或个人档案;土地改革时依法取得的有关森林产权证书和登记清楚的私人或集体林地产权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和山林权属证明文件;能生成相应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三是各级政府部门在相应权限内作出的有关处置计划和协定等。

5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建议

5.1加强领导,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

森林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具有很高的政策性,工作范围很大,工作也很困难,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的山林纠纷,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实行领导包案调处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纠纷调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及时化解矛盾。

5.2加大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加强乡镇和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及乡镇行政调解组织的建设,加强对乡镇、村级矛盾纠纷的排查,特别是重点矛盾纠纷多发区、重点区域的排查,全面掌握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全覆盖。对发生的山林土地纠纷要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了、处理得好的要求,积极防范,严密监控,加强各级调解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大力开展疏导和化解工作,确保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

5.3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

加强山林土地纠纷调解处理法制宣讲和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在乡镇、村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以及解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的程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以此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让群众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加强对各乡镇、村委调解干部的培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学习。

5.4热情服务、依法调处,切实做到为民排忧解难

山林土地纠纷的调解,一是要提高工作效率,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事,对一些事实清楚、理由充足的案件,要尽早按照程序处理,及时办结。让老百姓不再怀疑政府不作为,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保护他们的正当权利。二是对一时难以办结的纠纷,要广泛地了解群众对困难问题的看法,并告知群众相关的调解处理程序,做好相关的安抚和稳控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群众越级上访。

5.5加大执法人员执法力度

在现实中,如果发现了故意挑起森林权属纠纷,并且查明属实的话,就会以扰乱公共秩序的方式来处理,并视情节对他们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对已做出并已生效的处理决定和判决,人民政府要履行强制执行职责,从而保证人民政府的生效处理决定和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从而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及维护法律的权威。

结语

近几年,笔者通过对广西部分市县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研究,认为目前还存在着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以期对推动这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朱丹.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机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22.

[2]李朝阳.我国自然保护地土地权属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21(01):60-65.

[3]黄汉高.浅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行政诉讼监督实务问题[J].中国检察官,2020(15):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