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注销处理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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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注销处理问题的思考

吴鹿梅

亳州市金财税税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安徽省亳州市 236000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生存发展往往面临许多不确定性,在经营管理期间,每天都有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指企业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时,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的注销其法人营业资格的登记手续。因企业注销的原因有许多,其适用法律方面也有明显差异。故此,文章将探索企业注销税务处理问题,希望为企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关键词:企业注销;税收管理问题探究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首先应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在注销税务登记清算过程中,由于债权债务结算、资产处置等因素影响,若处置不当会给企业带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企业税务注销后存续过程中税务部门向企业追缴应纳税款问题

企业因经营困难、解散、破产等原因申请注销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是注销企业工商登记的一个前置程序,首先办理注消税务登记手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终止纳税义务的行为。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登记后,然后再进行工商注销手续申请,可能不会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主体要以民事主体为前提,只有民事主体真实存在,才能产生纳税主体。在《民法总则》中指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法人成立时即刻形成,直至法人终止时消除。法人要有必要的经费,同时具备自己的名称、组织、场所等条件才能成立。法人的终止要履行清算程序,然后完成法人注销登记审批,根据法律要求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然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即为终止。如若企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注销工商登记手续的审批,使法人资格消除,说明该企业已经从市场主体中消失,承担权利义务的主体也随之消失。为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直到注销工商登记过程中,企业法人依然是民事主体,还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

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办理之后,直到注销工商登记过程中,企业在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余下财产等行为,形成的应纳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情况,税务部门要如何向企业追缴。

其一,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之后,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要求实施处理。但是对于这一情况,在税务实践过程中,实施难度比较大。税务部门向纳税人进行欠税追缴或者实施惩处,要根据纳税人提出的税务登记申请为基础,以免税务惩处流程无法实施,同时收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难以第一时间入库。在实际税务执法期间,税务部门得知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提出后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要进行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通常税务部门会和纳税人沟通说明,由纳税人主动提出恢复税务登记申请,同时接受税务部门的惩处。但是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出恢复税务登记申请的要求表示拒绝时,税务部门可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责令纳税人限期提出税务登记申请。如若纳税人没有在约定期限内进行税务登记的申请,税务部门可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纳税人提出惩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强调,税务登记期限办理的起始时间是按照“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所以对于纳税人在提出注销税务登记后,发现其在注销之前有违法行为,简单来讲,这笔欠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在违法行为出现之时进行计算。但是因企业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时间有显著滞后性特点,促使在税收实践过程中,出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后,才得知其存在偷税、逃税、欠税等行为,为避免国家财政税收管理有序进行,保护国家基本的税收利益免受侵害,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判定要以“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时间为准。

其二,一旦发现企业在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后,存在尚未处理的资产与存货行为,税务部门要进行深入调查,做好税源的监督与管控。企业尽管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从税务管理环节退出,但是其法人资质没有被终结,还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现阶段,由于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对于纳税人在提出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后的存续过程中,发现存货怎样予以处理没有作出明确说明,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要求[4],重视税务彻查工作,要求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的纳税人应在处理资产与存货行为后,及时去往税务部门登记备案,提出纳税申报说明。

二、企业注销工商登记后责任追究问题探究

在民事案件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记录[5],法人的出资人不能滥用法人独立权利与出资人有限责任危害法人的债权人基本利益,滥用法人独立权利与出资人有限责任避开债务,对法人的债权人基本利益带来危害,要对法人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由此说明,正常情况下,法人要承担起民事责任,只有个别情况,国家才会按照“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认定企业股东滥用自身的股东权利,对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带来经济损失,即便在企业注销之后,也要根据法律要求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法律做出细致优化,强调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但税务征收管理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不平等主体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以上问题,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避免纳税人滥用自身的股东权利,危害国家税收利益,在《征管法修订草案》中指出,企业解散没有及时缴清税款,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企业实际控制人根据出资额比例,对缴纳税款履行清偿责任。这一要求也和民法法律要求相同,对企业注销前拖欠的税款,企业股东也要在出资额范围之内肩负起税款清偿的义务。为此,在税收法律中为细化要求凡是相关的事项适用或者根据适用民法相关要求的基础上,不能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处理税收事项中构成的法律关系。针对此种情况,现行税收法律要求没有做出明确解释,则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基本准则,按照以民事法律界限的参考依据,纳税人应接受行政处罚。

结束语:

综上所述,尽管企业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注销工商登记申请,其法人资格被取消,不用承担有关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涉嫌犯罪单位被注销、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要求,针对营业执照被撤销、注销、吊销的情况或者宣告破产的涉嫌犯罪企业,也要按照刑法中与企业犯罪有关要求,对出现犯罪行为的企业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诉,对于该企业不进行追诉。为此,企业的注销工商登记申请行为,不能表示企业责任的消失,还需履行相应的刑事责任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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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战方,尹爱东,张丽媛,等.关于优化企业注销清算环节税收征管工作的探讨[J].天津经济,2022(1):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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