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工作助力国有企业清风廉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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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助力国有企业清风廉洁的

无为而治内涵

潘玮怡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510000

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必须做强做优做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止2022全国城镇就业人员中国有单位就业人员数为3390余人,占总数的7%左右;全国国有企业总资产全国GDP总量62.29%全国国有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企和其他类型国企)的总数约为16万家,约占全国企业单位数的2%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体量大,涉及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腐败易发多发。国企姓党,在“党管一切”这一指导思想下,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内专责监督机构,通过不断修正国有企业内纪检监察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持续助力国有企业清风廉洁。

关键字:国有企业 纪检监察 导向机制 约束机制 无为而治

一、国有企业含义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从制度功能看,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物质载体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物质载体和主要且重要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表象与实质的统一体。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不仅是自主经营的保值增值市场主体,同时也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政治优势推行党政负责人一肩挑的领导体制,企业董事长、法人代表必须任党组织书记,企业内部关键岗位也优先由党员担任;明确规范各层级决策议事规则及相关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国有企业虽为法人治理,但国有企业通过将党建工作内嵌到公司章程中强化党的领导,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三、纪检工作含义

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纪检部门主要对国有企业内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一把手”权力运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即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 党员或监察对象遵规守纪做出监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重要战略目标。

四、纪检工作在国有企业中的动力机制体现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层面来看,由于公司的党政“一把手”、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员工必须为党员担任,所以国有企业中纪检部门是强有力的监督部门,对“一把手”权力运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起到重要作用。但企业要发展,纪检部门作为监督部门,在企业运行中还是要起到配合经营主业发展的作用,所以近年来纪检部门一直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让清风廉洁成为一种企业文化,现以本人所在企业为例,进行详细说明。

(一)导向机制的体现

首先, “不敢”是前提,强调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让党员、干部从害怕被查处的“不敢”走向敬畏党和人民、敬畏党纪国法的“不敢”。通过科学配置权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推动形成不断完备的制度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不敢腐”侧重于惩治和威慑,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对党组织、党员的各项工作都由明确工作规定。但在国有企业中,非党员的员工占大多数,在刑法中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违法行为有详细解释,但对于未达到刑法标准的行为要如何处罚, 2018年国家颁布的《监察法》给出了答案。《监察法》的监察对象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中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也纳入监察对象中,只要在工作过程中行使了公权力,就要受到监察法的监督约束,就可以运用监察法对其实行处分处理。各类制度、法规的完善,说明国家正在梳堵制度漏洞,让腐败行为的查处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国家纪检监察机构还将每年查办的影响力较大案件拍摄成电视专题片,让违法违纪人员现身说法;每年七至八月为“纪律教育月”,企业内各级纪检机构将公司违纪违法案例编制成册供员工们学习,通过讲座、参观、座谈、辩论等多种形式持续宣传廉洁从业,向干部职工持续释放“持续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强烈信号,让人民群众、干部职工感受到“全面从严治党”不是一句空话,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让人民群众、干部职工看清社会导向,要顺势而为。

(二)约束机制的体现

不能腐,侧重于制约和监督,解决的是腐败机会问题。“自律”很有限,还需要外在的约束加以补充,行使约束最有效的,就是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国有企业“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而在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后,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改善:在国有企业中,一级集团的纪委书记专职专责,实行市纪委派驻,实行轮岗制,受上级纪委领导,任命、考核以市纪委监委为准。在这种制度指导下,纪委书记对企业党委开展的监督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监督由有形向有效转变。

此外,本人所在企业纪检部门自2017年以来,共制定57项制度,对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环节进行约束。其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范集团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决策人员,各级公司都要制定本企业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集体决策,防止出现“一人堂”情况。除此之外,纪检部门制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国资委外派审计专员、国资委外派总会计师、专职外部监事、纪检、审计、法务、工会等负责人参加监督联席会,每季度集中会议讨论各监督部门的监督情况。这使得纪检监督力量更加全面、更加立体,同时也让各监督力量互相约束,防止出现“一个监督部门说的算”情况,使国有企业内约束力量互相制衡、更加紧密地朝着一个目标前进。

约束机制就像一张无形大网,时刻约束组织个体的行为,在管理过程中运用利益制衡是有效管理的最佳手段,纪检人员除了开展监督以外,同时也接受监督,受制度约束。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纪律检查记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强而有力的约束纪检干部的工作行为和工作程序。

上述的例子分别是上下级约束、同级监督约束、公司岗位之间的制约耦合关系,各监督力量对职能范围内的人和事开展监督约束,同时监督力量之间也在相互约束,从而织起一张紧密的“监督网”,让国有企业运行在监督下,在阳光下。

(三)激励机制的体现

通过“惩治和威慑”这种外在手段去强制约束党员干部不腐败是管理的一方面,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则是管理的另一方面,这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职工们切身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领导干部、企业员工在运用手中权力的时候,会将个人的利益考虑进去,而在发现同事有腐败倾向性的时候也运用自己的责任提醒、督促改进,这一制度将权、责、利结合到了一起,一定程度上促使全体员工不断向着组织目标聚集,从而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本人所在企业根据市纪委、市国资委对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内容(包括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所在企业是否存在领导干部、普通员工被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况)嵌入到对属下企业经营指标和领导班子个人契约化考核中,占较大比例。每年由纪检部门牵头考核,公司党委将考核结果与企业工资总额分配挂钩,这促使企业全体员工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并监督其他员工不要作出腐败行为。与此同时,公司员工考核制度明确,将员工薪酬发放和晋升与党纪行政处分挂钩,如员工受到党纪行政处分则薪酬会对应扣减,晋升也会受到较大影响。对于领导干部的薪酬部分,公司还会为其设置个人“廉洁保证金”账户,每年扣留部分薪酬存入账户内,如领导干部本人在任职期间无违反廉洁制度,无受党纪政务处分情况,“廉洁保证金”可在离职或退休后领取。除了薪酬奖金等外在激励,纪检部门还会每年举办“廉洁之星”评选,由干部职工票选出“廉洁之星”员工,通过制作宣传册、企业官网展示等多种传渠道,表彰干部职工廉洁干事创业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将党风廉政建设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到工作每一环节,先树立清廉洁、反腐败导向,再通过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等管理行为约束干部职工,让领导干部、干部职工逐渐养成清风廉洁习惯,企业清风廉洁企业文化逐渐形成,企业员工形成达到“不想腐”的思想,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达到无为而治的效果,纪检工作助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虽然腐败的情况还是层出不穷,纪检机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立还任重道远,但我们要坚信纪检机构直面病灶、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共同期待社会、企业风清气正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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