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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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

任春山

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哈尔滨 150090

摘要: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是国有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根基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解决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带来的委托代理问题关键是要构建权责衔接、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2021年开始,《公司法》迎来了第六次修订此次重大修订在深化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完善国家出资公司要求、促进公司治理制度革新等方面进一步进行了全方位的完善和细化这给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带来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公司法》;修订国有企业公司治理

1 2024年《公司法》的修订对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

1.1强化对股东权利的保护,界定股东出资的限制

1.重视保护股东权利为进一步做好对股东权利的保护,新增多项内容,包括允许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并允许股东委托中介机构查阅相关材料,允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相关材料。通过《公司法》修订内容的补充,进一步强化了股东的知情权和查账权,进而实现了对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

2.调整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职权的调整主要在于取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这两项职权。同时,针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会给出了明确要求,此类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3.界定股东出资限制在股东出资限制方面,明确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能够作价出资,借此实现了对股东出资限制的界定,并围绕该方面内容新增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重点针对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进行了明确规定,全体股东需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如果公司出现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则需要按照股东的具体出资所占比例进行调整,进一步做好对股东出资限制的界定。

1.2有效明确董事会职权,梳理、调整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增无正当理由被解任董事的索赔权,借此做好对董事权利的保障,并进一步提升选聘、解任董事的严谨性。新增“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同时也针对国有独资企业有特殊规定,要求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结构决定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等重要决策。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上,结合国有企业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虽然国资监管要求国有企业公司多开现场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保证所有人到场进行现场会议,由于国有企业会议形式与国资监管要求之间的差异,导致许多国有企业公司的会议形式存在规范性问题,可能会对国有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造成风险。为做好对上述问题的调整,需要就《公司法》修订内容中给出了新的法律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国资监管方面的要求来看,国有企业公司依旧需要做好对现场会议的重视,严格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合理设定现场会议的频率,可以将现场会议的频率与参会人员的时间进行协调,确保能够在现场会议中充分讨论重大事项,进而实现对国有企业公司经营、发展决策科学性和合理性的保障。

2 2024年《公司法》修订下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优化思考

2.1结合国有企业公司的个性化特征,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

在围绕2024年《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优化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对国有企业公司自身特点特征的考虑,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兼顾普遍性与特殊性,确保最终构建完成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完全符合国有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需求,并在2024年《公司法》修订内容的指导下开展内部治理工作,持续推动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优化提升。《公司法》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参考,国有企业公司主动做好对《公司法》修订内容的适应能够在社会层面上产生良好的影响,引导更多的经营主体提前做好对《公司法》的适应,确保《公司法》在实施后能够实现高效衔接,进而做好对《公司法》修订影响的控制。同时,《公司法》的修订也能为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贡献重要力量,做好对整个社会环境下,所有经营主体经营行为的约束,也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的形式进行优化更新,能够将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得到有效运用的改革措施进行转化,同时借助国有企业积累的经验教训,为《公司法》修订内容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保障。为更好地发挥出《公司法》修订内容的重要价值,需要就国有企业公司自身的特点做好考虑,在《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适应性调整,确保能够实现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2.2注重《公司法》修订内容的要求和对国有企业公司的具体作用

《公司法》修订内容强调对所有企业公司治理工作及相关内容的全面覆盖,但是结合部分企业公司的需求来看,《公司法》修订内容中并不是每一项条款都与所有企业公司存在直接联系。国有企业公司在提前适应《公司法》修订内容的过程中,需要基于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内部结构特征和经营业务等多方面内容做好考虑,从国有企业公司现代企业建设的现实出发,按照《公司法》修订内容中的要求进行工作调整。国有企业公司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司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治理过程中需要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美结合起来,始终保证国有企业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能够坚持党的领导,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推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并按照国有企业公司的具体类型和所属行业领域做好考虑,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治理结构建构方案。国有企业公司可以通过对《公司法》修订内容的适应和合理应用,将内容与自身的经营业务、内部工作结合起来,进而实现对企业公司经营发展稳定性的保障。

2.3坚持党的领导,并做好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独立自主性的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因此,国有企业公司在围绕《公司法》修订内容进行治理结构优化调整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独立自主性的保障,确保国有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秩序性。明确在建立有效市场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独立性的重视才能充分发挥出市场经济的优势特征,进而实现对市场经济灵活性的保障。虽然国有企业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但是也需要解决政企关系紊乱的关系。为此,国有企业公司在贯彻落实《公司法》修订内容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对该方面内容的重视,通过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化和整体化,做好对国有企业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保障。同时,国有企业公司党组织也是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主体,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将党组织融到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并通过明确国有企业公司内部各治理主体权力边界的形式,真正做到对政企关系的顺利。在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党组织主要承担决策、组织、监督的职能,在《公司法》修订内容的应用过程中,需要做好对国有企业公司实际情况的重视,保证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公司中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明确,并能够清晰地划定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保证能够在国有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通过各治理主体的协同合作实现国有企业公司的高效运转。

参考文献:

[1]张鑫,张曙光,徐婕,等.从公司法修订观国有企业法人治理[J].上海国资,2024(02):23-28.

[2]薛兴华.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J].通信企业管理,2024(02):42-43.

[3]王小涛,姚耀,田普华.新公司法之国有企业董事合规义务及管理者责任[J].中国律师,2024(0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