叉车风险管理情况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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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风险管理情况分析

仇林海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扬州分院  

江苏高邮  225600

摘要: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含义和范围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叉车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占比最多的一种,因其具有装卸、起重、运输等综合功能,工作效率高、操作使用方便、机动灵活等优点,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物流仓库、配送中心等,是物料搬运设备中的主力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叉车市场的需求量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但叉车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事故,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将叉车纳入了《特种设备目录》,对其进行监管。

关键词:叉车;监管情况;分析

引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通知》,全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有205.25万台,占特种设备总数9.64%,但在事故方面,全年发生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29起,占到事故总起数的40.85%,事故死亡数28人,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40.58%。按事故发生环节划分,发生在使用环节的事故占84.51%。根据近几年的数据,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无论是事故起数还是死亡人数,每年均占到了首位,而其中绝大数的事故都是由叉车造成的。

一、现状分析

目前我市特种设备总量为16651台,其中叉车2298台,占13.8%,在2019年底时我市叉车总量仅为707台,近几年年均增长达到40%左右,随着经济发展,总量还会进一步上升。我市目前未发生过叉车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形势较好。但根据调研,我市叉车在使用中仍有较多的难点和盲区,尤其是我市部分乡镇由于产业发展的特点,矛盾更加突出,存在一定的事故隐患,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叉车作为特种设备界定难。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仅在“三区”范围内使用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在非“三区”又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而叉车的作业场所不固定,流动性大,且经常进行跨地域作业,对其监管产生了较大难度。

二是叉车销售、租赁市场混乱。目前市场上的叉车经营单位存在既销售叉车也租赁叉车的现象,叉车因为没有安装过程,不需要办理安装告知,销售单位往往一售了之,只要销售的产品合格,后面产品的流向一概不问,难以跟踪。在租赁环节方面,由于叉车流动性强,出租单位不建立台账,加之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个人产权的叉车,临时在各个厂区搬运货物,检查发现时,都不承认是叉车的使用单位,难以监管。

三是叉车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检查时,在厂区发现叉车,询问工厂负责人,往往配合调查意愿低,经常称该叉车是从别的企业或者叉车销售点租赁的,存在借用或者租赁的关系,甚至说仅仅是临时停放在这里,不能提供叉车的出厂资料、检验报告、使用登记等相关材料,不能保证叉车的性能安全。另外就是作业人员不固定,许多企业的叉车操作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存在装卸货时叉车人人可用的情况,不能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是执法主体难以确定。一是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 5.1.1要求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个人产权叉车,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个人能不能作为使用单位的执法主体存在疑问。二是在租赁市场中,因为《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方和承租方往往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法律责任,如果在调查中承租方不配合,监察机构很难对出租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二、叉车的监管

为做好叉车的监管,落实各环节各方责任,有必要厘清几方面的关系,开展全面治理,消除监管盲区,才能达到有效监管。 

一是车辆是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应严格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81-2022)来判别,不应与其他问题混为一谈,只要在“三区”范围内使用的叉车就必须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也就是说在“三区”范围内使用时,就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是落实经营单位和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虽然《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承租方的责任,但是《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对各方的法律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了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特种设备进货检查验收和销售台帐制度,对其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出租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当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当查验。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承租单位不得投入使用,场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允许进场使用。针对以上责任,也有相应的罚则。以上条款对叉车出租市场的规范起到了补充作用,明确了各个方面的责任,尤其是消除了叉车承租单位的监管盲区,为整治出租市场的混乱现象提供了执法依据。

三是个人叉车的责任主体,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如果个人产权的叉车当事人拒不办理营业执照,又在“三区”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可以是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就能逃避监管,反而应该认定为违反了TSG81-2022(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要求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

四是针对没有单位出来配合调查,无法确定产权,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又仍在使用的叉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可以对车辆采取查封、扣押的手段,倒逼叉车产权所有人配合调查取证。

三、建议

因此,结合以上分析,为做好我市范围内叉车安全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宣传普法到位。集中召开叉车经营单位的行政约谈会,宣传作为特种设备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和出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叉车,要建立销售和出租台账,做到流向清晰可查,向叉车购买方宣传特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签订责任告知书。出租到“三区”内使用的叉车,要提供叉车的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合格证明,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二是针对经常通过租用方式使用叉车的中小企业,  告知其作为特种设备承租单位,要查验承租的叉车手续是否完备,人员是否有证,证明文件不全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是鼓励租赁企业整合资源,规范经营。减少“散兵游勇”打游击战,禁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叉车进入“三区”作业,鼓励叉车出租企业做大做强,合法合规经营,可将个人产权的叉车吸收纳入统一管理。

三是做好设备检验登记、人员培训服务工作。作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时上门开展检验,对技术资料不全的,指导联系制造单位补齐资料,检验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存在严重隐患无法整改,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的,不得使用。培育规范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提升培训质量,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积极帮助叉车作业人员联系考试机构,要求每台叉车至少配备1名持证作业人员,不得无证上岗。

四是逐步推进叉车智慧监管。叉车数量多的企业要率先推进叉车智慧监管,加装车载硬件终端,实现AI智能功能,包括人员权限识别及管理、车辆定位及管理、车辆速度显示及管理、声光警示、安全带警示等,通过技术手段有效降低人的不安全操作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五是开展执法行动。重点整治租赁市场的乱象,出租单位出租未检验未登记的叉车,承租单位不对进场使用的叉车证明文件进行查验,要实行一案双罚,对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均开展行政执法,并展示典型案例,起到处罚一起,警示一片的作用。

四、结束语

由此可见,叉车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械设备,在使用环节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有必要加强管理和监管,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安宏.改进叉车安全监管工作的探讨[J].管理技术,2016,32(08):35-36.

[2]许景顺.浅析市场监管“放管服”背景下叉车安全监管的现状和思考[J].交通财会,2018,16(08):7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