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监狱减刑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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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化审理背景下监狱减刑工作法治化的思考

严庆芳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川德阳  618000)

摘要:监狱刑罚执行权作为监狱的核心职权,是监狱治理现代化赖以存在的基础,监狱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本文从实践出发分析了监狱刑罚执行中法治化进程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执法理念层面以及体制机制层面提出了监狱执法法治化进程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实质化审理监狱执法法治化

“在高水平法治化建设征程上,我们要以过硬的刑罚执行工作,抓牢执法公平公正生命线,努力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精品铁案,让罪犯信服,让人民群众满意!监狱刑罚执行权作为监狱的核心职权,是监狱治理现代化赖以存在的基础,监狱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监狱执法如何主动融入社会发展大局,把服务大局与推动监狱发展紧密结合,筑牢基层基础,不断推动监狱工作由经验型、粗放型向法治化、精细化方向发展,更好服务更高水平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

一、目前监狱刑罚执行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刑罚执行法律位阶低配

首先,法律位界低。监狱法作为刑事执行法的主干法律,在立法上无法取得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相统一的基本刑事法律部门法的地位,立法上的不足,各项刑罚执行的法规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中;许多关于刑罚执行问题的司法解释、条例、规则等以文件形式发布,内容繁杂甚至互相冲突。导致监狱法徒具刑事执行法主体之形而无其实,即使针对监狱内部,它在调整监狱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时也显得苍白无力,往往借助于行政手段推动。

其次,权责边界不清。“两高”“两部”协调出台了多部操作规范,然而各自为政的规范之间博弈明显,使得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法、检、监”三方的提请权、监督权、裁决权边界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问题。

最后,标准不统一。各监狱对减刑、假释政策的理解有异,具体执行标准不尽相同,且政策推进力度也有所差别。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尺度把握偏紧,“立功”的条件被刑事执行体系接受的难度增加,最终导致减刑、假释政策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

(二)理念层面:理念滞后阻碍了法治化进程

凡是到了改革的重要关头,滞后的理念都会如魔咒般死死地桎梏着改革的步伐,使其举步维艰。刑罚执行工作历经10多年的刑事政策调整,形成了如今刑事执行变更基本制度,在刑事变更时秉持公平正义、保障罪犯人权等理念应当是深入人心,但在执法过程中宽容相济、程序正义的理念却依然停留在纸面上,并未得到执法者的内心认同。

在实践中,刑罚执行执法标准理解适用“偏左。错误理解“从严”标准,在办理刑事执行变更案件之时,在指导思想上就愈加倾向于将“把控从严”等同于“一律从严”。对于“假释和减刑都适用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刑罚变更优选原则适用不充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根深蒂固程序法长期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以刑事法律为例,在重打击,轻人权的理念之下,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都不能充分发挥,其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更加微乎其微。

(三)体制层面:刑罚执行中心地位未形成

2021年《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出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地刑罚执行领域,这将极大地改变监狱刑罚执行现行模式。目前全国监狱正在紧锣密鼓推进“刑罚执行办案中心”建设,着力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全面提升办案民警执法能力和业务水平。但目前监狱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刑罚执行工作在监狱中心地位尚未形成,刑罚执行工作仅属于监狱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对监狱其他工作的“统帅”作用欠缺;二是刑罚执行法治化并非部分人的法治化,而是整个刑罚执行工作法治化,但目前监狱的岗位职责办案过多依赖刑罚执行员,一旦案件数量多难免会出现‘一人出错、层层失守’的问题。

(四)执行层面:刑罚执行质效不高

一方面信息化建设水平低监管狱所经费紧张、设施设备老化,特别是服刑人员考核计分存在依靠人工登记核算,准确率、效率偏低,工作量大,难以做到精细化,提交证据材料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监狱行刑信息对接共享不畅。如罪犯在投送收监环节,有关罪犯身份、家庭、身体健康状况及财产刑履行等信息;在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对罪犯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再犯罪可能性等信息,监狱与公安看守所、法院、检察院、地方安置帮教等部门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信息对接共享不够的问题,造成信息不对称, 给工作增添不少麻烦。

三、推进监狱刑罚执行法治化的实施路径

(一)提升刑罚执行的法律定位

要提升刑罚执行的法律定位和监狱的法律地位,在以《监狱法》为主体的监禁刑罚执行和以《社区矫正法》为主体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法律构架下,进一步研究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的法律建设和实践创新,使刑罚执行真正成为与侦查、审判同等重要的刑事法律内容。

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是有效破解制约和影响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矛盾和障碍,是加快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必有路径和重要举措。通过对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实现监狱与之相关的刑罚执行的环节的统一、规范、合理、通畅,另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监狱内部的刑罚执行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从而更好地体现执法公正,提高监狱改造质量,更好地实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和达到监狱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尺

度。

(二)深化刑罚执行理念

刑罚执行理念有三个层面的要求:一是秉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二是树立刑罚执行谦抑性理念。刑罚执行的谦抑性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刑法谦卑退让的基本立场,具体说就是在刑罚执行方式的运用、犯罪人处罚等方面尽可能多地用宽和、人道的方法,力求实现行刑公正、人道与经济,促进刑罚目的的理性回归。三是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的变更执行是摒弃传统的报应论,倡导新社会防卫论下的刑事政策。四是严格遵照刑罚执行已然明确的程序和步骤予以处理,通过公正透明的程序,确保刑罚执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构建刑罚执行中心模式

转变监狱治理模式,由传统的科室条块分割模式向以办案中心为中枢的治理模式转变。主动遵循“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监狱的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中,强化“以刑罚执行为中心”,把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独有、法定职能做大做强。推进建立监狱“执法证据保全中心”和“刑务办案中心”建设,强化“数据”这一生产要素在刑罚执行发展要素体系中的功能作用,提升民警证据保全意识,以监狱执法规范化严格落实实质化审理要求

(四)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数字中国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强与公、检、法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通过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刑罚执行中心模式表现在监狱与相关组织的关系中是形成由刑罚执行为主线,构成监狱与上游的公安机关、法院的有效契合,避免刑罚不能执行、罪犯难以收监等导致的刑法威严受损等问题;构成罪犯服刑期间与法院、社会的充分良性互动,尤其是在推进保障不认罪罪犯权益保障方面,要在理念认识、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1]广西监狱多举措深化刑罚执行工作,访问时间:2024年4月7日,http://www.360doc.com/content/23/1213/16/9261962_1107423959.shtml

[2]试论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法治化,乔成杰,中国司法,2022年第1期,P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