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法治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26
/ 2

数字经济法治化研究

黎波

 江西工程学院  江西新余338000

【内容摘要】立法是保障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尽管《民法典》为数字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空间,但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其立法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基于数字经济的现实重要性和《民法典》层面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变化,从法治角度出发,旨在分析《民法典》背景下数字经济法制保障体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民法典》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化改善思路。

【关键词】《民法典》;数字经济;法治保障

一、数字经济法治保障的现状

数字经济发展理念的更迭和实践经验的创新助推其高速运行,这一进程中,数字经济的内涵在演化中明确,即“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由此可见,数字经济不仅是经济学概念,更关乎社会公平与稳定,数字经济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人法治轨道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不断完善,现代化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

数字经济法治发展的顶层设计

逐渐明晰自1994年中国接人国际互联网正式进人网络时代以来,党中央对发展数字经济高度重视,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引导我国数字经济有序发展。经过二十余年的历程,以互联网行业为代表的数字经济不断成熟壮大正迈向全面拓展期。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数字经济的发展与规范问题成为我国系统谋划的重点。一方面,理念引领为数字经济法治化转型提供内生动力。从“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思考,到“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的论断,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始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规律的重要体现,为数字经济法治化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从“数字福建”“数字浙江”等地方先行到全国数字经济的战略布局,数字经济治理也逐步驶人法治化轨道。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网络空间治理的要求,提出“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十三五”规划对实施网络强国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分享经济及国家大数据战略进行全面部署。随后《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出台,对推进信息化法治建设的战略举措作出规定。《“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部署了数字经济的重点任务和目标,其中“健全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预示着数字经济法治化治理的战略性地位。此外,从2017年“数字经济”首次写人政府工作报告,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完善数字经济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促进并规范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不断

(二)数字经济法治规范的基础框架初步构建

近年来,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其衍生的突出问题对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数字经济立法步伐明显加快。在法律设置上,根据数字经济发展需要对法条内容适时调整或予以新增,数字经济相关的基础性法律陆续出台。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数字经济领域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作出积极回应。如在第3编合同编中对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条件、地点、交付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第4编将个人信息作为人格权客体予以保护,其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列专章规定,确立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同时强化了信息处理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第7编侵权责任编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等责任主体作了特殊规定。我国现行刑法也对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实施侮辱诽镑等不法行为予以规制,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服务渎职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来确定数字经济领域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基础法律也有利于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引导市场行为,为数字经济长远发展提供根本保障。此外,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如《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及不少省市出台的《数据条例》《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有效配合数字经济基础法律的实施,构筑起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

二、《民法典》背景下数字经济立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数字经济立法不能有效应对新形势新问题

目前,数字经济涉及的领域专业性强、复杂度大、技术更新快、除此之外,数字经济领域所涉及的问题跨越了学科、领域以及地域界限,带来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相较于传统问题更为复杂。另外,随着数字贸易安全与网络安全的竞争越演越烈,数字资产跨区域流转成为长待,带来了法律和监管挑战。以上问题使得如何对数字经济立法成为时代难题。纵观我国,数字立法领域人才缺失,数字专业智库缺乏,与数字经济有关的涉外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实施效果机制不健全,以上种种问题导致我国目前无法有效应对数字经济立法。

(二)数字经济创新做法、经验和模式有待立法鼓励

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升级迭代以及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发展理念在数字经济各个领域积极践行,服务新的发展模式,创造了许多新的实践、新体验和新模式,为数字经济提供了良好基础,带来了新活力和新动能。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些做法、经验和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现行政策和法律框架基础,这给实践中的实施带来了诸多障碍。为了推动数字经济各领域的创新继续立法提供保障。

三、《民法典》推进数字经济法治化改善思路

数字经济带来了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的变化,依据《民法典》本身在不同治理层次上的作用,依靠《民法典》来协调数字社会中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运行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一切民商事主体和活动都有制度保障。现论及几个改善思路。这些探讨将共同推动数字经济营商环境的法制化建设,从而实现效率、公平、包容、法治等因素相协同。

及时回应数字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培养数字经济立法人才,建立数字经济立法领域的专业智库,为其提供智力支持。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海外法律监管体系,提升我国在数字贸易和数据资产流动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和话语权。建立对现行法律法规影响数字经济的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新形势的法律法规,并提出新的立法建议。

(二)进一步通过立法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

立法将鼓励各地区各行业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经济实体化。在融合发展实践中,引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扫除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障碍,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国家政策在鼓励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方面起到引领作用。立法将借鉴相关政策实施经验,及时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在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成果的前提下,提高数字经济领域的有效性。国家经济政策需要更多地支持创新活动。

(三)有效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与网络法治体系

在数字经济的商业环境中,与传统侵权方式相比,新的侵权方式可能会出现。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的传播方式,网络传播渠道不受到国界控制,受众者可以跨国界交流,数字经济商业环境中信息数据的泛滥,加剧了无限放大的风险和危机,爆发频率高危害严重,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严重的社会负面后果。从法律角度看,数字经济发展应该及时解决以上问题,防止损害发生和蔓延。传统的法律对于受害者的支持方式采取事后支持,而数字经济发展可以在其基础上增加事前防御机制,利用停止侵害等方式威慑犯罪清除障碍《民法典》为基础,结合数字经济时代业态,强专业标准立法,形成完善的网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 程啸:论我国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中外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01-1017页

[2] 梅夏英:《民法典》对信息数据的保护及其解读,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26-31页

[3] 张文显:构建智能社会的法律秩序,东方法学,2020年第5期,第4-19页

[4] 彭诚信、陈吉栋:民法的精神主线与新兴技术,上海法治报/2020 年/6 月/10 日/第 B06 版

[5] 梅夏英:《民法典》对信息数据的保护及其解读,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6期,第26-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