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四事四权”工作法的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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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基于“四事四权”工作法的视角

陈云翔 赵先涛

中共太和县委党校  安徽省阜阳市  236600

摘要:本文针对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研究发现,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村民法治意识薄弱等问题。为了推动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入发展,本文建议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以及优化“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应用。这些对策和建议旨在提升阜阳市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法治乡村建设、法律制度、“四事四权”工作法、乡村治理

随着我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成为了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阜阳市作为安徽省的重要城市,其法治乡村建设不仅关系到当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直接影响着整个地区乃至全国的法治化进程。因此,对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四事四权”工作法起源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湖镇白行社区。这一工作法最初是通过“代表理事、老闫说事、五老调事、群众议事”四种方式,来保障群众对村(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随后,这种方法逐渐发展,将“四事”升格为“网格管事、五老调事、支部说事、群众议事”,以更好地适应乡村(社区)治理的实际需求[1]

然而,当前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过程中仍面临许多挑战,在此背景下,“四事四权”工作法作为一种创新的乡村治理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其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应用值得深入研究和推广。

一、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分析

(一)政策环境与法律框架

在政策环境方面,阜阳市政府高度重视法治乡村建设,将其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规划之中。通过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阜阳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等,明确了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为乡村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在法律框架方面,阜阳市不断完善涉农法规制度,确保乡村治理的各项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加强了对农村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了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此外,阜阳市还加强了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2]

(二)具体实践与成效

在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中,阜阳市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做法和经验。

首先,阜阳市在乡村治理中积极推广“四事四权”工作法。该工作法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通过明确网格员、调解员、说事员和议事员的职责和权限,实现了对乡村事务的精细化管理。同时,通过保障群众对村(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激发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中注重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提高了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同时,加强对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等群体的普法宣传教育,让他们更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成效方面,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方面,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农村社会秩序更加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显著提高,他们更加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农民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3]

(三)基于“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应用情况

“四事四权”工作法在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首先,“四事四权”工作法有效推动了乡村治理的精细化。通过明确网格员、调解员、说事员和议事员的职责和权限,实现了对乡村事务的精细化管理。这种精细化管理不仅提高了乡村治理的效率和质量,也增强了农民对乡村治理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其次,“四事四权”工作法激发了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保障群众对村(社区)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民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来。他们不仅能够在乡村治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也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四事四权”工作法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通过推行“四事四权”工作法,乡村治理更加民主化和法治化。农民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参与乡村治理的决策和监督。这种民主化和法治化的乡村治理方式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有利于推动乡村的全面振兴和发展。

二、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问题。首先,现有的涉农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空白或模糊地带,难以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这导致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情况,影响了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其次,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相对较少,难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这导致在乡村治理中缺乏具体的法律指导和规范,使得一些乡村事务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还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主观性和随意性,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执行力度不足

在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中,执行力度不足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首先,由于乡村地区执法力量相对薄弱,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削弱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感。

其次,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虽然建立了相关的执法监督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导致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村民法治意识薄弱

在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中,村民法治意识薄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由于历史原因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一些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程度有限,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这导致他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习惯于用传统的方式解决问题,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阜阳市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缺乏针对农民的法律宣传和教育。虽然开展了一些普法活动,但往往形式单一、内容枯燥,难以引起农民的兴趣和关注。这导致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提高,也影响了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

三、对策研究与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为了增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制度保障,阜阳市应当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针对当前存在的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涉农法律法规,确保乡村治理的各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关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法律法规,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5]。

其次,阜阳市应积极推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乡村治理提供具体的法律指导和规范。同时,要确保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文件与上位法相衔接、相协调,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二)加强法治教育与宣传

为了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阜阳市应加强对村民的法治教育和宣传工作。首先,要制定系统的法治教育计划,将法治教育纳入乡村教育体系中,确保每个村民都能接受到基本的法治教育。同时,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村民,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手段,确保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乡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法治素养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因此,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思维能力[6]

(三)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督机制

为了增强执法力度和完善监督机制,阜阳市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发生[7]

其次,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执法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和反馈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最后,要加强对乡村治理的民主监督。通过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村民监督委员会等组织,鼓励村民积极参与乡村治理的监督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乡村治理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乡村治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四)优化“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应用

针对“四事四权”工作法在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实际应用情况,建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调整。首先,要加强对网格员、调解员、说事员和议事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同时,要明确他们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其次,要加强对“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宣传和推广工作。通过向村民普及“四事四权”工作法的意义和作用,提高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乡村干部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四事四权”工作法。

最后,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应用策略。针对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应用策略,确保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乡村治理的实际需求。同时,要加强对“四事四权”工作法应用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其不断完善和发展。

[1]高张.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困境与破解——以白行“四事四权”工作法为例[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5):21-28参考文献:

[2]孟俊涛,朱振辉.安徽省阜阳市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21(6):41-45

[3]刘丰华,张丽娜.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地域实践探索——基于安徽省F市N社区“四事四权”工作法的实证考察[J].改革与开放,2023(22):31-3743

[4]孟俊涛,朱振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农民法治思维的培育——以安徽省阜阳市为例[J].三晋基层治理,2022(2):31-35

[5]温珍奎.论现代乡村法律秩序的特征[J].江西社会科学,2003,23(5):197-200

[6]崔亚龙.乡村振兴视域下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模式、困境与对策[J].农村经济与科技,2023,34(10):132-135

[7]王娜.村民自治中我国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建设若干问题探析[J].大连干部学刊,2020,36(2):37-44

作者简介:陈云翔(1985.11-),男,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汉,研究生,中共太和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课题:2023年阜阳市党校(行政学院)系统重点课题FYDXKT2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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