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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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分析

万姣

上海旭正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  200235

摘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我国诉讼中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往往决定了判决的轻重等。司法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都较强的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是鉴定人通过相关知识、经验以及科学技术等方式,对于相关诉讼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出具专业的建议或者说明,鉴定结果对于案件的诉讼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诉讼人以及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对与案件的公平性起到相关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为了提升我国诉讼司法体制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我国不仅对司法体制进行了相关改革,更通过对司法鉴定程序以及结果做出优化。基于此,本文就基层法医临床工作过程当中经常出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疑伤的判定;双侧眶内壁骨折的定伤;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案件时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够为行业相关问题提供参考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基层法医;法医临床;问题探讨

前言: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主要有患者的伤情鉴定和伤残鉴定等,现在较多的司法鉴定活动都是通过对患者伤情或伤残程度的鉴定,这需要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或者具有资格的相关人员,根据自己的经验以及应用相关高科技设备对患者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其定级,以此为基础出具具有法律效益的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增多的同时,交通事故等需要司法鉴定的事件逐年递增,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事件增加的同时,该工作也受到了社会的更加关注。在诉讼的司法程序中,只有相关证据以及鉴定具有准确性,才能使诉讼司法更公平更公正。但是,在当前我国的法医临床鉴定相关工作中依然有许多问题,尤其对于基层的临床司法鉴定活动更复杂,我国也正处在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尤其对于基层的司法鉴定活动也正在完善,这对于相关从业人员与监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许多相关机构也迅速发展,在高速发展的模式下,一方面奠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基础,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的增加,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对于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还不是那么完善,还不能适应高速发展的行业[2]。笔者就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相关探讨和分析,对此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见解,以期能为行业的发展提供相关建议和意见。

1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问题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主要责任人为鉴定人,鉴定人是专业技能以及鉴定意见对于案件的客观事实的审理具有重要的决策作用。鉴定人要从组织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查等方面恰当的对鉴定意见进行认定证据的性质,但从目前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相关报道来看,鉴定人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对疑伤的判定,双侧眶内壁骨折的定伤,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案件这三个方面具有较大的问题。

1.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疑伤的判定

早在2014年我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就新进行更改后出台,在历经7年以来,该标准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标准不仅规定了相关伤情的分级、参数等数据,还统一了各地各部门的鉴定标准,全国适用[3]。但经过这么多年以来,作为一线基层从业人员,发现该标准中有许多未涉及的伤情,导致在司法鉴定时容易出现分歧,其中人体损伤程度中疑伤的判定争议较大。

1.1.1未明确规定的疑伤鉴定

虽然出台的标准中几乎包含了各种伤情的判定,但是在真正实际临床工作中会遇到标准中未提及的伤情,一些会有一些类似的相关标准进行参考,但对于具有疑惑性,或者鉴定意见不统一时,会出现导致案件的错判,误判等情况发生[4]

1.1.2介于相互等级之间的损伤

在司法鉴定时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疑伤,还有就是对于标准规定的判定尺度造成的疑伤。在鉴定时由于鉴定技术导致两次结果判定不一的情况,或由于鉴定人自身操作造成的误差,导致一些鉴定人判定为前一级别,另一些鉴定人可能会定为后一级别,比如,对于简单伤口的判断,由于操作或工具的问题,导致测量时第一次正好20cm,第二次19.9cm,第三次20.3cm,如此情况的鉴定。

1.2双侧眶内壁骨折的定伤

眼眶是位于颅顶骨与颅面骨之间的两个独立的骨腔,左右各一,两侧对称,为四边锥形的骨窝。一侧眼眶由上壁、下壁、内侧壁和外侧壁构成,其中内侧壁是最薄弱的一层,引起其骨折的原因可由直接暴力引起,也可以由间接暴力引起。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眶壁骨折是常见的骨折的一种,尤其对于单侧的单纯眶内壁骨折,但是对于此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并无争议,对于双侧眶内壁骨折却有着较大的争议[5]。但是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在其释义以及适用指南中的解释却有着相互矛盾,这导致在对其损伤程度的评定中存在较多的争议。

公安部、司法部、最高院三者之间的意见也都不统一,导致在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时难以有具体的标准可依,另外,鉴定人对于鉴定标准的条款的解读不一也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统一。

1.3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案件

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产生的鉴定意见书的法律效力的判断,是当前司法鉴定公信力的一重要问题,单方委托鉴定是委托方获取相关证据的重要手段,现在法律已经承认其证据资格,但在受理单方委托鉴定的案件时,对于其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还处于模糊的状态[6]。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的证据效力主要涉及证据的资格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对于是否具有证据的资格,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其中明确表示单方委托鉴定是法律所允许的,即其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目前对于单方委托鉴定的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是其鉴定的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对于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属于法官自由心证的范畴,但是,法官也不是根据内心自由定其证明力大小。法官通常会先将证据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对其分类,因为对于证据的证明力会因为证据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另外不同的证据其审查的规定也不同,比如司法鉴定的证据比当事人的陈述有更大的证明力,因此单方委托鉴定的证明力与其种类有较大关系。

对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单方面委托涉及到医学的专业知识,在进行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一般都会以司法鉴定结果对案件做出相应的判断。正常的司法流程应该是:由案件的一方提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但现在遇到许多案例中都是单方因为案件急需鉴定,司法程序造成的长时间等待可能会导致鉴定偏差出现;或者是由于法院委托鉴定的结果,当事人对此不服,撤诉之后再自行委托鉴定;更有的是因为当事人为满足自己不正当的目的,与其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提前沟通,导致鉴定机构出具不实的鉴定结果等。这些自行委托鉴定的结果,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如何对此种情况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定,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7]

2 对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问题分析措施

2.1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疑伤的判定分析

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伤情先不做损伤程度的鉴定,通过委托相关部门进行调节,根据伤情做出适当的调节,因为一般标准中未涉及的伤情都是较轻的外伤,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主要由于诉讼双方心理上的过不去导致,一方提出要诉讼的情况,一般经相关部门的调节即可解决。若强行给该伤情做出相应的鉴定,可能会因为鉴定的结果,遭到相关人员的争议和质疑,以至于导致上访等,增加了以后工作的难度。

对于处在前后两级之间,难以确定的时,可以多次或经多个人鉴定后,根据实际数据的相关平均值等,出具符合标准的鉴定意见书。充分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客观情况,参照刑诉法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把其原则引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疑伤的判定,引申为“疑伤从无”,对于证据充分的出具明确的意见,对于疑伤则先定为从轻处理,根据进一步的证据,出具综合的鉴定意见书。

2.2双侧眶内壁骨折的定伤的分析

对于双侧眶内壁骨折的定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发布的答复(法研2014.171号)中第二条说明:眶内壁骨折为轻微伤,是指单侧或双侧眶内壁骨折不论损伤类型(线性、粉碎)和数量,均应认定为轻微伤。公安部在发布的标准的释义中表示眶壁骨折对照5.2.4f评定为轻伤二级,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8个眶壁中2个任意眶壁的骨折,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故双侧眶内壁骨折定为轻伤二级[8]。但在司法部出版的标准适用指南对于标准中提及的“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是指两眼上、下、内、外共八个眶壁中任意两处以上眶壁的骨折,包括两侧单纯眶内壁骨折,故双侧眶内壁骨折属轻伤一级。笔者认为:从司法部的解释以及法医学的角度来看,具体定伤应该看具体对眼部其他组织的损伤,对于骨折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受到较大的外力击打,导致发生骨折,骨折的发生势必会伤到眼部相关肌肉和结缔组织,造成相关组织损伤严重,这样就不能将其定为简单的双侧眶内壁骨折,而是根据损伤程度的鉴定评定原则进行判定。另外,由于骨折后造成眼位的异常,以及出现的视力问题也不能作为简单的骨折处理。其次,在现行的标准中,对于单侧的单纯眶内壁骨折已经定为轻微伤,然而,双侧眶内壁骨折单次打击难以形成,故笔者认为此类损伤应定为轻伤,建议双侧眶内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2.3关于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案件时的分析

当前单方委托鉴定的乱象也说明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混乱,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不同的鉴定意见时,其不同的鉴定意见难以抉择,对不同机构的鉴定质量和效力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有单方委托不正规鉴定机构出具不实的鉴定报告的嫌疑[9]。另外,由于监管不力,导致机构在鉴定和出具结果时过于随意,难以做到公平公正。鉴定结果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是严谨的,应该加强监管各级鉴定机构,对于监管通过的司法机关授权的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应该予以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对于不正当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现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已有出台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单方委托鉴定案件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单方委托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原则、不得受理的单方鉴定委托情形等已作出征求意见。

3结束语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在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具有重要作用,鉴定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对于判决的公平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重视法医临床基层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现存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不断的优化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环境,确保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柴以辉,徐科妹,罗立裕.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21(16):80-81.

[2]方俊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比照原则[J].中国司法鉴定,2019(06):85-88.

[3]丁艳,方俊杰.析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操作原则[J].医学与法学,2019,11(01):59-63.

[4]章天驰,刘贺丽.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过程中的常见问题与对策[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604-605.

[5]刘建祥. 眶内壁骨折法医学鉴定相关问题探讨[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240-241.

[6]贺晓芳. 单方委托医疗司法鉴定的法律效力[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一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8:350.

[7]刘展伟.试论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饮食科学,2018(10):171.

[8]张海涛,张磊,张磊磊,邹志虹. 两侧眶内壁单纯性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C]//法医临床学专业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二十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7:285-286.

[9]许威.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02):27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