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视域下我国非同质化通证的监管因应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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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视域下我国非同质化通证的监管因应

许晓惠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福建福州 350117

摘要:本文重点研究NFT在金融交易法与金融监管法下的监管因应,从监管理念、合规义务、协同治理与补救机制四个范畴提出监管构建路径,尝试建立起中国特色的NFT治理方案,以期把握落实发展NFT与构建元宇宙良好秩序的发展机遇与利好基点。

关键词:金融法;非同质化通证;监管因应

1 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应用

1.1 金融票据

基于金融票据编码的独一性,金融票据可与NFT结合形成新的金融服务范式,在便利金融票据确权的同时实现其在区块链中的即买即卖、实时追踪,加速金融票据在数字经济中的流转,进而提升数字经济时代下金融票据的市场价值。

1.2 金融质押贷款

基于ERC-721标准的去中心化金融在NFT中天然存在,使NFT具备具备与现实资产相同的贷款抵押功能:通证持有方抵押NFT以获取“可替代数字资产”形式的借款,借款事项一经达成,NFT将被转入NFTFi智能合约中,若出现违约行为,出借方可按合约设定条件以合理低价取得该通证所有权。

1.3 证券发行交易

基于NFT的稀缺性及价值性,大量设立和出售NFT的项目或NFT支持的二次交易项目能被看作“证券发行”,随NFT市场延伸,合理预期NFT在二级市场中可流动和交易,如数字藏品能变更其所有权,创作者则享有与之相关的股利流,若将多次交易产生的临时密钥视为对该藏品的投资,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将该NFT界定为证券。

1.4 元宇宙数字资产

元宇宙概念下,NFT既能完善数字资产的确权、流通、转让和交易全周期,赋能元宇宙的价值增值和经济可持续,又能以“代币—NFT—资金”的货币运转体系,实现经济价值从异维空间到现实世界的相互转化,将成为元宇宙经济金融系统的重要基础设施。

2 非同质化通证的金融属性

2.1 金融化趋势

NFT投机炒作现象频发,根源在于各利益方对NFT金融化的期望。NFT金融化即强化其金融属性,市场资金规模大小而非NFT本身供需关系逐渐在NFT价格机制中起决定性作用,越来越多交易双方期望通过转售NFT所有权实现资金融通或资产保值增值,逐渐脱离NFT使用属性,而将其视为某种金融资产。

2.2 金融风险外溢

同个NFT在发行数量上不受限制,且其发行模式上与同质化通证(FT)区别不大,因此,存在“资产证券化”即以NFT为特定资产、以该NFT未来转卖所得为收益发行FT,从而构成代币发行融资(ICO)的非法集资行为。当前各国缺乏对NFT发行交易主体与平台资格认定和责任追究等市场秩序规制,面对众多市场主体,仅靠科技公司维护容易危害金融安全,引发系统性风险。NFT交易尚未摆脱数字货币媒介,且常与艺术品结合成高溢价数字藏品,易成为新型洗钱模式。

3 基于金融法视域的监管构建

3.1 避免“全是或全否”的监管理念

将“Token”直接译为“代币”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应将其译为“通证”以避免NFT陷入金融监管的强效规制,挤压行业发展空间。同时,NFT的监管路径应与数字货币相区别,国外NFT发行、认购与转售需借助各类NFT发行商所支持的数字钱包购买数字货币进行交易,但国内完全禁止数字货币相关交易,形成了“NFT与数字货币相分离”的市场监管特征。根据NFT最新行业倡议,不得以“分割所有权”或“批量创设”形式变相削弱NFT产品的非同质化性从而实施规模化发行,否则将构成代币发行融资,带来法律风险,需加强对NFT合法性引导,倡导企业强化NFT非同质化特性。

3.2 强化各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

平台方在技术治理、挂牌设立方面的合规义务需加以明确。NFT合规重点在于保护和增强其非同质化属性,这一属性则依赖NFT技术基础——公有链或联盟链,可通过升级基础链、优化智能合约、改进参数和延伸区块链应用等方式加强“NFT链”开发,促成共识性、体系化的NFT技术治理。目前国内不允许统一的NFT转售交易平台,但实际上存在地下交易平台,可在国办发〔2012〕37号文和国发〔2011〕38号文的法律底线之上开设二级市场并实行挂牌制度,实现发行与交易平台在合规范围内的统一,减少NFT“加密资产”属性可能带来的定价不透明、价格异常波动等不确定性。

发行主体需承担牌照管理、非同质化发行与产权保护义务。通过颁发NFT发行牌照,规范市场准入,便于对发行主体加以监管并减少私设平台、私自发行、捐款跑路等扰乱NFT市场秩序的投机行为。基于ERC-1155此类可分割货币标准发行的NFT,可能被利用于“一物多发”非法集资、违规发行金融产品,应禁止此类不符合非同质化要求的发行入市行为。在数字藏品领域,NFT通常涉及到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方和发行平台需对所发行NFT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并对侵权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连带责任。

NFT交易过程中,交易主体应及时履行支付交易对价的义务,获得所够NFT的完整权益;除遵守《民法典》规定的买卖合同中的一般情况权利与义务外,发行方还需关注个人信息数据受保护权益和保证发行产品合法合规、权利完整的义务;交易平台应确保交易过程中的技术稳定和数据安全,建立和维护好面向用户的NFT发行信息披露,保证其公平交易合法权利,按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事后救济。

3.3 协同金融监管与金融司法治理

NFT跨境解决机制更为复杂,凸显“司法协同金融监管”在监管滞后或缺位情况下的有效性。法院在监管认定过程中可结合下列因素区分:一是国家或地域差异。目前我国仍未允许数字货币交易场所构建,到境外设立并持有数字钱包进行NFT交易的国内用户炒作投机的可能性更高。二是交易目的、数量和频率、特定性等交易行为性质。交易数量频率与投机可能性近似正相关,更多数量、更高频率的NFT交易更有可能被判定为投机行为,而仅单次或少数几次NFT交易只需以民商法将其认定为加密资产正常交易活动。若NFT交易对象是特定的私人用户间的点对点交易,基本可将其界定为加密资产买卖性质,而当多个不特定对象构成了NFT的交易主体时,该行为引致金融风险传递的可能性更高,将需要金融法相配合,由金融监管强力约束。

3.4 树立试点补救机制

“监管沙盒”为NFT权责划分提供创新模式,该模式通过划定沙盒范围,在沙盒内对相关企业进行小规模试点并提供容错纠错、包容审慎的全过程监管。2017年,我国已尝试将监管沙盒应用于区块链金融治理并取得监管成效,未来可在部分经济高度发达城市实施NFT监管沙盒试点计划,探索NFT在风险最小化与健康发展之间的相对均衡状态。

将责任规则应用到NFT中,管理平台或机构能够以法定对价补偿其在无过错或维护公共权益情境下侵害NFT发行方或交易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出于缓解国家电力供应紧张的目的,平台自行暂停平台区块链运作,使不知情用户因交易中断蒙受损失,应当遵照责任规则对用户受损个人利益进行补偿,最大程度上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秦蕊,李娟娟,王晓,朱静,袁勇,王飞跃.NFT:基于区块链的非同质化通证及其应用[J].智能科学与技术学报,2021,3(02):234-242.

[2]张成思.普通商品金融化的形成逻辑[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1,35(04):74-85.

[3]苏宇.非同质通证的法律性质与风险治理[J].东方法学,2022(02):58-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