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国宝武的思考与实践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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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中国宝武的思考与实践

陈宁国

宝武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 201999

摘要:近年来,中国宝武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宝武监察专员办坚持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理念和方式方法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持续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实现减存量遏增量全面推进,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大多数

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做法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督促党委系统学。持续强化理论学习,特别是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和从严治党的系列论述,是从思想认识上解决为什么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必经之路。宝武联合重组以来,中国宝武纪委始终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党委常委会、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督促协助党委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讲话、重要论述,《党章》《党内监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央纪委关于“四种形态”的有关规定,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各级纪检机构深入学。每年至少2次开展纪检系统全员培训,专题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理论内涵,并就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四种形态”开展专题研讨,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出发点摆进去,把纪检监察的思想政治工作属性摆进去,把法治化、规范化、正规化以及追求更好的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摆进去。印发案例指导学。从我们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在执纪工作中,中国宝武纪委始终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案件治本,通过做好典型案件总结定期编制“四种形态”运用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纪检机构正确精准运用,防止在思想、认识和行动上出现“误解、误判、误处”。

(二)拓展主体,形成合力,科学有效运用“四种形态”,实现“常态”和“大多数”

近年来,中国宝武党委、纪委充分认识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仅是纪检部门一家的事,要拓展好运用的主体,把“四种形态”的运用和贯彻落实“一岗双责”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运用第一种形态的主体以党委为主纪委协助,核心是“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如:2021年,中国宝武运用第一形态处理人员中,由党政负责人直接运用较2020年增加436人次,增幅超40%。运用第二、三种形态的主体以纪委为主党委支持,关键是“管住大多数,惩治极少数”。如:对涉及到中国宝武党委直管干部的组织措施、处理处分纪委书记100%与党委书记交换意见,研议落实;二是党委书记“带头用”,纪委书记“有效用”,分管领导“自觉用”。中国宝武党委书记每年对所有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逐一亲自约谈;针对纪委审查调查发现的某单位虚列业务套取资金违反薪酬纪律发放津补贴问题,在严肃问责的同时,责成组织部、纪委机关策划在全集团党委直管干部及重点管理岗位范围内书面通报,形成良好教育效果。三是纪委内部形成书记带头、副书记分工负责抓落实,全员掌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良好局面。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防止出现“仅个别人用,其他人不用”的情况。如:在线索处置中,我们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在执纪审查中,我们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三)把握内涵,转变工作理念和方式,深化运用“四种形态”

精准把握“四种形态”政策策略,对于保障案件质量以及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至关重要。中国宝武纪委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综合分析研判,平衡量纪量法,体现抓早抓小,不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促进办案人员转变只想办大案要案的思维方式,更加重视对一般违纪违法行为的审查调查。在审查对象上,重点审查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在审查内容上,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首先从政治上看,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用纪言纪语、法言法语清晰界定描述违纪违法行为,列出违纪违法负面清单,划出“不可触碰的底线”。

(四)以事实为依据,党纪国法为准绳,审慎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中国宝武纪委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对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如数退缴违纪所得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依规依纪依法转换“四种形态”运用。

如:2022年,在处理某单位主要负责人赵某对其前任违规决策问题长时间未纠正、失察失管的问题时,我们充分研判,充分考虑胡某认真反思提交检查、积极组织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配合核查工作,积极挽回造成的影响等具体表现,本应对其进行党纪立案审查,经与中国宝武党委书记交换意见,我们果断在运用形态上“二转一”,与组织部联合启动问责调查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与此同时,我们持续保持严惩腐败高压态势,铁腕执纪,对触犯底线红线的党员干部做到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如:2019年,在查处某单位一把手张某失察失管案件中,张某在接受核查期间组织相关人员串通造假,对抗组织,我们果断在运用形态上“二转三”,给予其党纪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解除岗位聘用处分,并责令提前退出领导岗位。2022年,我们查处了刘某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案件,因其违纪行为发生在十九大之后,按照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在运用处分种类上加重一档对其进行党纪处分。

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1.组织措施使用种类有待丰富,“组合拳”优势亟待发挥。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理解不够深入,运用不够大胆,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尤其是运用第一种形态时存在惯性思维,大量采用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两种方式,通过对2017年以来“四种形态”统计数据分析发现,使用两种方式合计占组织措施使用总数的79.6%,而警示谈话、通报批评等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使用频率较低。在运用其他形态过程中,取消评优资格、免职,解聘等组织措施的使用也不多见。此外,使用“组合拳”的比例不高,尤其是在运用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有机衔接方面,探索和实践不够。

2.存在不敢担当、能力不足问题。有的单位对“四种形态”政策策略理解不深、把握不准,一些案件虽然符合形态转化条件,但怕出现偏差,不敢转化;有的单位不善于从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不会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进行警示教育。有的单位不敢用诫勉谈话、约谈函询等处理方式,没有让党员干部时刻感受到监督就在身边,约束就在脚下;还有的单位运用形态“虎头蛇尾”,对后续的运用情况不闻不问,甚至“一函了之”“一转了之”,提出建议扔给相关组织落实,不管执行效果。

三、思考与对策建议

1.提升政治站位,全面理解科学把握“四种形态”。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有关规定和阐述,作为自身内在需求,在深学、常学上下功夫。持续跟进学习,深刻领会精髓实质,掌握科学理论内涵,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边实践、边学习,边学习、边实践,真正学懂弄通做实,不断提高理论思维、战略谋划、精准落实水平。

2.高效、协同,系统运用“四种形态”。党组织负责人要“带头用”,纪检组织负责人“有效用”,班子成员“自觉用”。同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效协同,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好相关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把谈话、宣布、执行与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生活结合起来,与党内法规的学习理解结合起来,与典型案例的反思教育结合起来,把道理讲深讲透,真正启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职能部门也要高效协同。把运用四种形态与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结合起来,确实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

3.加强措施使用指导,灵活运用“四种形态”。在实践中加强对综合使用各种组织措施的运用指导,加大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惩治力度。一方面,要讲究方式方法,敢于、善于运用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等组织措施,最大限度发挥组织措施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法律责任追究的有机衔接,根据具体违纪违法情形配套使用组织措施,做到处理方式轻重得当,处理结果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