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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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

宋世锋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457005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组建了普通、重大、职务、经济犯罪检察四个刑事办案部门,其中重大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此类案件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重大利益。在重罪检察实践中,如何加强指导性案例应用,实现高质效办案目标值得思考。笔者试从案例应用的现状、制约应用的因素和解决路径等方面,提出以规则促应用等个人见解,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重罪案件 指导性案例   以规则促应用 制约因素 解决办法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应用。相较于司法解释立法化、规范化、抽象化的特点,指导性案例更具有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的优势,发挥着连接事实与规范的桥梁纽带作用。重罪检察,事关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案情重大、地位重要,在重罪检察实践中,如何应用指导性案例进行类案办理,释法说理,实现高质效办理重罪案件工作目标值得研究。笔者试从案例应用的现状、应用需掌握的基本问题、制约应用的因素和解决路径四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解决点滴实务困惑。

 一、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概况及应用现状

(一)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未规定重罪与轻罪的概念,实践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实质标准说。认为应当根据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等犯罪内在的特质确定犯罪的轻重等级。另一种观点为法定刑说或者宣告刑说。主张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划定犯罪的轻重等级。第三种观点是实质与形式标准综合说。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在使轻罪与重罪有一个具体量化指标基础上,同时考察罪行的实质,有利于实现轻罪与重罪在实体、程序方面一系列不同对待,而且这一观点也与当前实践相契合。[[1]]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后,重罪检察部门所办理的重罪案件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和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这些罪名保护的法益重大,配置的重刑多,被称为重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最高人民检

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发布的有关上述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申诉、核准追诉、刑事审判等指导性案例即为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
    (二)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概况。最高法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开始发布,最高检指导性案例从2010年开始发布。 截止2023年12月最高法共发布指导性案例39批224件,最高检共发布指导性案例49批199件。其中涉及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犯罪等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共计30件。其中最高法指导性案例6件,分别为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指导案例63号徐某强制医疗案,指导案例187号吴强等敲诈勒索、抢劫案。最高检指导性案例24件。分别为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检例第20号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2号杨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5号于某申诉案、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检例第27号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检例第71号罪犯康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94号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6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103号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79号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96号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以上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两高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核准追诉、刑事申诉、二审抗诉、刑罚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三)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2023年12月经在北大法宝(高检版)搜索“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7368件次,刑事指导性案例应用128件次,占1.74%,法官应用59件次,公诉人应用19件次,辩护人应用25件次,公诉人应用指导性案例占比较少,仅占14.84%。重罪指导性案例应用仅有25件次,占19.53%,刑事审判指导性案例占24件次,分别引用了指导案例4王某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2 李飞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3王召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指导案例14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指导规则;应用检察指导性案例1件次,为检例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可见自两高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应用较少,重罪指导性案例应用更少,刑事检察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应用仅1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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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运用需掌握的基本问题

(一)相关文件的规定。2010年7月和2010年11月最高检、最高法先后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两高开始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推进指导性案例工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是党的文献首次对案例指导提出明确要求。2015年5月,最高法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2015年12最高修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和适用规范。2018年6月最高法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指出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还可以运用指导性案例等作为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2018年10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指导性案例,由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等,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2019年4月最高检再次修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即“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完善关联案件和类案强制检索制度”。2020年7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再次重申了指导性案例在类案检索中具有“应当参照”的显性拘束力。上述党的重要文献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运用提供了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二)相关词汇的理解。1.“类案”的理解“类案”是指运用类比推理方法,比较分析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在主要事实、主要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主要争议问题之间是否具有相似性。包括对主体、行为、客体、事件、因果关系等事实相似性的识别和比对,对争议焦点的比较,对法律适用问题相似性的判断。另外对于证据运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共性问题,也需要进行相似性比对分析,进而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3]]2.对“参照”的理解。在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解释中,参照的法律含义就是“参考、比照”。因为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本质上属于对法律法规条文或者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这里的参照,只能理解为比照,不能理解为依照或者按照。指导性案例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弘扬价值的模范案例,通常要从价值与规则相统一的角度把握和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4]]3.“应当参照”的理解。应当参照的意义在于指导性案例虽不具有法律普遍约束力,但其具有事实上的约束力,要求检察官、法官必须履行这一强制注意义务。指导性案例能够对类案办理产生指导作用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所指向的核心内容具有或者体现司法职业共同认知规则,所以要求其效力表述方式为“应当参照”。4.“不得作为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理解指导性案例虽经最高检检察委员会、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发布,但因其无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而不具备正式法律渊源的地位。其仅可以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辅助性判断依据,在法律适用、逻辑论证以及案件定性等方面不可单独适用,必须依附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5]]

(三)对援引的要求。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均由“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六要素组成。最高检发布一至四批指导性案例,由3-5个要素组成第七至九批增至6-8个要素2018年自第十批开始固定为“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履职过程-指导意义-相关规定”六个要素以上各要素检察机关均可在除起诉书外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中援引,作为说理依据。最高法要求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引述指导性案例时,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同时要求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述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辩理由的,法官应当在裁判理由中回应是否参照了该指导性案例并说明理由。

 三、制约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运用的因素

(一)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数量少发布频次低。重罪案件比例小,总结、提炼、升华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基数小,造成重案案件指导性案例偏少在30件重罪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案例4号王某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分别在2011年和2012年发布,距今已十年。除检例94-96、150-153号、179-180号、196号、199号等11个案例系2021年、2022、2023年发布的外,其他重罪指导性案例均为2013年至2016年发布,2017年至2020年重罪指导案例发布数为零,难以与重罪案件办案需求相匹配。经登录检答网检察案例库查询,重罪业务指导性案例仅占5.42%,难以形成规模效应,案例指导制度不能发挥常态作用,制约了案例的实务应用。

(二)部分指导性案例规则供给不足。只有量化规模才能制度性地产生影响。指导性案例的设立初衷之一是增加规则的供给数量,缓解司法解释的制作压力。从指导性案例的内容看,有的案例简单总结归纳现有法律规则,没有贡献新的裁判规则。如2013年发布的最高法13号指导性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只总结了非法买卖不需兼有买进和卖出以及认定氰化钠为毒害性物质两个问题。 

(三)部分规则已上升为法律规定。如2014年发布的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入户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的问题已被2000年和2005年最高法有关审理抢劫犯罪的司法解释所规定,同时该案例中关于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抗诉等程序问题已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四)缺少大数据的技术辅助。大数据的应用和司法活动的结合已经成为目前司法领域中的重要发展趋势。对于重罪指导性案例应用而言,确定类案、搜索规则、援引规则,需要借助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案例指导规则进行录入、分类、编辑、加工和汇总以及可视化分析推送。而现在的案例检索渠道检索到的首先是案例编号,缺少规则检索选项,有的甚至只是对案例整个文本的单纯推送,没有对可参照规则的提炼、加工、分类,不便于参考适用。

四、解决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运用不足的路径

案例的参照适用其实质是一个类比推理过程,运用类比推理,通过案情的比对,找到与待决案件最为接近的指导性案例,并将法律针对指导性案例所赋予的规则转用于该待决案件,便成为指导性案例应用的基本方式。[[6]] 综观两高发布的30件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除最高法13号指导性案例(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和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个案特点突出外;其他重罪指导性案例规则均具普适性,依托规则检索应用指导性案例将会是一条捷径。

(一)设置规则目录,研发案例智能检索系统。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规则主要集中在死刑适用、核准追诉、证据审查采信、重大事故案件办理、新型毒品案件办理等五个方面,为便于检索应用,将上述五个方面设置为死刑适用、核准追诉、证据采信、重大事故、新型毒品五个规则目录。而后将五个目录分为若干分目录,分目录可再分为规则子目录,以规则检索促案例运用。充分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研发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智能检索系统。

1.死刑适用目录。此目录下包含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可细化为死缓限制减刑、死刑立即执行两个规则分目录,及罪行极其严重、法(酌)定从轻情节、被害方意见、危害后果、法(酌)定从重情节五个子目录。因为最高法4号指导案例(王志才故意杀人案)、12号指导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专门对死缓限制减刑提供待决类案的司法实务指导。上述两个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基本相同,即被告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酌定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方从严惩处呼声强烈,故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涉暴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核准追诉目录此目录下包含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可分为核准追诉、不核准追诉两个规则分目录,及案由、发案原因、案发地影响、被害方和基层组织意见、犯罪后果五个子目录。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检例第20号【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2号【杨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检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对如何把握核准追诉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马世龙(抢劫)核准追诉案,指出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爆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仍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不追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诉。检例第22号【杨某(故意杀人)不核准追诉案】明确: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追诉期限,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表示谅解,不追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同时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再追诉。检例第23号【蔡金星、陈国辉等(抢劫)不核准追诉案】明确两犯罪嫌疑人除具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之外,还具有犯罪嫌疑人所在基层组织意见和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后果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不再追诉。

3.证据采信目录此目录包含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可分为真实性审查、关联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三个规则分目录。因检例第26号(陈满申诉案)中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他证据均不能证明陈满作案。检例第25号(于英生申诉案)中于英生供述部分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存在矛盾,且被害人衣物及阴道内检出他人DNA,现场提取到了未知人员指纹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上述两个指导性案例所提炼的规则可列入真实性审查分目录。检例第27号(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因王玉雷反映有被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王玉雷供述,其他又无证明王实施犯罪的证据,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案例指导规则可列入合法性审查分目录

以利于司法官在应用上依规则找案例并快速应用。

4.重大事故目录此目录下包含三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可分为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四个规则分目录。检例第94号(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6号(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明确: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事故性质、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等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是检察机关办案中是否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重要参考,但不应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检察机关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人员责任。从案发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履职过程、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具体表现和事故发生后的施救经过、违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准确区分和认定各涉案人员的责任,做到不枉不纵。

5.新型毒品目录。此目录下包含四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可分为毒品认定、行为定性两个规则分目录。检例第150号(王某贩卖、制造毒品案)、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2号(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检例第153号(何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四个指导案例从实质上界定了毒品内涵。即毒品是被滥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精神药品目录》管制的C10H15N(去氧麻黄碱)是一系列化合物的分子式,其中C6H5C4H8NH2(冰毒)并不是天然的毒品,在20世纪50年代被用作抗抑郁的药物,后因成瘾性和易被滥用被国家管制,目前已被大众误解成为“天然”的毒品。案例指出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仍利用其毒品属性和用途的,应当依法认定相关物品为毒品。一般而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药品和毒品双重属性,用于医疗、教学、科研等合法用途即为药品,被滥用即为毒品。同时明确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定性为走私、贩卖毒品罪。该非法用途,排除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药品属性,实质化认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品属性。

将上述16个指导性案例的规则分目录、子目录关键词嵌入智能检索系统之中,将会为检索应用重罪指导案例提供便利。当然除上述案例外,检例第159号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检例第179号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80号李某抢劫、强奸、强制猥亵二审抗诉案,检例第131号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撤销缓刑监督案,检例第196号罪犯杨某某假释监督案,检例第199号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也总结了具有普适性的公开听证、二审抗诉、刑罚适用等规则。对此可通过更新规则目录,以规则促应用,助力高质效办理重罪案件。

(二)设置实证应用模块,实时了解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应用数据。建立指导性案例应用数据库。司法官在办案时通过搜索指导性案例规则目录,便形成案例检索应用结果,形成可视化数据分析,为研究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应用提供素材。形成规则目录-规则分目录-规则子目录和指导性案例实证应用+应用案例数据库,依托规则目录关键词,实现大数据抓取案例的精准化匹配、精细化推送,使待决重罪案件均能第一时间检索到要参照的规则,精简了从检索案例、核对类案、筛选规则,对照参照过程中的若干繁琐环节,直接实现从规则到应用的目标,大大提高办案质效。

(三)扩大视野拓展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应用的研究领域。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就是其规则的运用,但该规则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单适性。如毒品犯罪案例规则,重大责任事故案例规则均具有单适性。二是又兼具普适性。如死刑适用规则、证据采信规则、核准追诉规则等,不仅适用于重罪案件的处理,也适用于普通、经济、职务犯罪的处理。同时普通、经济、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规则也适用于重罪案件的处理。笔者在本文结束之时,认为对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运用的研究,需扩大视野,引入重罪案件处理所需全部指导性案例规则的研究,掌握其规律,才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精准办理和明晰说理,实现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

五、结语

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受案例基数少、规则检索难等因素影响应用偏少,对办案指导的及时性、灵活性、针对性优势发挥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效。 重罪案件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对象是其规则。注重规则整理,建立规则目录,依托规则检索应用指导性案例,将有效提高案例应用率,激活规则应用。同时引入重罪案例应用并不局限在重罪指导案例,其所需普适性规则应面对全部指导性案例,需加强案例应用研究,掌握其规律,以利于重罪案件高质效办理。

 


【参考文献】

【1】黄卫平、唐守东:《重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官》2022年1月(司法实务版)。

【2】劳东燕、刘晖、乐绍光:《检察指导性案例深度应用三人谈》,《人民检察》2022年第1期。

【3】胡云腾:《指导性案例如何适用》,《人民法院报》2018年8月1日。

【4】张元琦:《

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理解及实现保障》,《中国检察官》2022年3(司法实务版)

【5】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杨浦区检察院联合课题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运用问题与方法--以提高适用率为基点》,《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7卷(海商法、航空法、立法学研究会卷)。

(作者:宋世锋,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