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战略资源基地建设中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建构的法治路径——以《矿产资源法》为中心的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8-21
/ 3

国家战略资源基地建设中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建构的法治路径——以《矿产资源法》为中心的分析

郭俊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0

摘要:随着国家战略资源基地建设的推进,矿产资源的保护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本文聚焦于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以《矿产资源法》为分析核心,探讨如何在法律框架内构建有效的公益诉讼机制,以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关键词:矿产企业;资源保护;问题措施

引言:国家战略资源基地的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撑,而矿产资源的保护则是这一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完善与实施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具有决定性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矿产资源法》在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中的应用,探索法治路径,以期为矿产资源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一、矿产资源保护的法治基础

1.1《矿产资源法》的立法宗旨

《矿产资源法》作为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同时维护国家资源安全和经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该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强调了矿产资源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以及对非法开采和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严厉打击。通过确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该法律旨在构建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矿产资源市场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为国家的工业化、现代化进程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矿产资源法》还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重要性,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1.2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责任是《矿产资源法》核心内容之一,它明确了各级政府、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矿山企业以及相关个人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于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具体而言,对于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超范围开采等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同时,对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环境污染的行为,法律还规定了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并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法律制裁。法律还强调了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其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确保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矿产资源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国家的资源安全。

二、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2.1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

在国家战略资源基地建设中,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显得尤为关键。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法律机制,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开发利用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护。公益诉讼在此背景下,扮演着监督者和保护者的双重角色,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确保矿产资源不被非法侵占、破坏或滥用。

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还体现在其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作用上。矿产资源保护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多个领域。公益诉讼通过跨领域的法律适用,促进了这些法律之间的协调与整合,形成了一个更为严密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网络。例如,当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时,公益诉讼可以依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追究,从而强化了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约束力。

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还表现在其对公众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激励作用上。矿产资源的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公益诉讼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法律途径,使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参与到矿产资源的保护中来。这种参与不仅增强了公众对矿产资源保护的认识和责任感,也使得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更能够反映社会公众的意愿和需求。

公益诉讼的法律定位还体现在其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上。通过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可以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这种反馈机制有助于不断优化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公益诉讼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法律定位是多维度的,它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更是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公众参与的激励以及法律实施效果的评估和反馈。通过这些作用,公益诉讼有效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为国家的战略资源基地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2.2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

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是其法律定位得以实现的关键。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确定、诉讼程序的规范、证据规则的适用以及判决执行的保障等方面。这些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公益诉讼能否有效发挥其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作用。

诉讼主体的确定是公益诉讼实施机制的基础。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检察机关、环保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组织。这些主体在矿产资源保护中具有不同的职能和优势,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较强的法律执行力和公信力;环保组织和其他公益性组织则更贴近社会实际,能够更好地反映公众的意愿和需求。因此,明确各类主体的诉讼资格和职责,是确保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前提。

诉讼程序的规范是公益诉讼实施机制的核心。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应当兼顾效率和公正,确保诉讼活动能够有序进行。这包括诉讼的提起、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程序规定。例如,对于矿产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应当设立专门的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的审理人员,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和公正的处理。同时,还应当规定合理的诉讼时限,避免诉讼过程过长,影响矿产资源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证据规则的适用是公益诉讼实施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矿产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认定往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需要制定专门的证据规则,明确证据的种类、收集方法、认定标准等。例如,对于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证据,应当允许采用科学监测数据、专家鉴定意见等作为证据,以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判决执行的保障是公益诉讼实施机制的最终环节。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违法行为,更在于通过判决的执行,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实际保护。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判决执行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这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整改、赔偿、恢复原状等措施的落实,以及对拒不执行判决行为的法律追究。

三、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挑战

3.1法律执行的难点

在国家战略资源基地建设中,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面临着诸多执行难点。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保护工作的复杂性。矿产资源不仅具有不可再生性,而且其分布广泛、种类繁多,这使得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需要跨区域、跨部门的协同合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协同合作的难度加大,法律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矿产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存在诸多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保护的基本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细化的操作指南和明确的法律责任界定,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受到限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新模式、新技术不断涌现,这些新模式、新技术往往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调整范围,导致法律执行的滞后性。

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实施主体和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方式,其在矿产资源保护领域的应用还处于探索阶段。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的公益诉讼机构和专业的公益诉讼人员,导致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不佳。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成本问题也是制约法律执行的重要因素。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成本往往由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在当前的财政体制和法律环境下,公益诉讼的成本问题成为制约公益诉讼广泛开展的重要障碍。一方面,公益诉讼的成本高昂使得一些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受到限制。

3.2公益诉讼的实效性问题

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实效性问题,是当前法治路径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实效性不仅关系到公益诉讼的成败,更关系到矿产资源保护的最终效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益诉讼的实效性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

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往往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地方政府、矿业企业、当地居民等。在这些利益主体中,地方政府和矿业企业往往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和话语权,而当地居民等弱势群体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过程中,弱势群体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受到限制。

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存在差异。从法律效果来看,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往往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迫使违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达到保护矿产资源的目的。然而,从社会效果来看,公益诉讼的实施往往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包括地方政府、矿业企业、当地居民等。在这些利益主体中,地方政府和矿业企业往往对公益诉讼持消极态度,甚至采取抵制措施,导致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不佳。这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差异,使得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受到限制。

公益诉讼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行难和执行成本高的问题。公益诉讼的提起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这些成本往往由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在当前的财政体制和法律环境下,公益诉讼的成本问题成为制约公益诉讼广泛开展的重要障碍。一方面,公益诉讼的成本高昂使得一些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或个人望而却步;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成本分担机制,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受到限制。

公益诉讼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公益诉讼的实施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公益诉讼的实效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和专业的监督人员,导致公益诉讼的实施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估。这种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使得公益诉讼的实效性受到限制。

四、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

4.1完善法律体系

在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中,完善法律体系是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对现有的《矿产资源法》进行全面的审视和修订,确保其内容能够适应新时代矿产资源保护的需求。修订过程中,应当明确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强化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以及细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措施。还应增设关于公益诉讼的专门章节,明确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内容,为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完善法律体系还需要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法律保障网络。这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形成一个上下衔接、相互协调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层级的法律法规都应当明确其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形成合力。同时,还应当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为公益诉讼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完善法律体系还应当注重法律的实施效果。这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对矿产资源保护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应当建立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对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律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提升法律的实施效果,为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4.2强化司法保障

强化司法保障是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治路径的关键环节。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在矿产资源保护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矿产资源保护相关的案件。为此,应当提升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矿产资源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确保司法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同时,还应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大对矿产资源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审理。

强化司法保障还要求完善司法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这包括简化诉讼流程,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为公益诉讼的当事人提供便利。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机制,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审判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强化司法保障还应当注重司法判决的执行。这要求建立健全的判决执行机制,确保司法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为此,应当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对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还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执行方式,探索和推广非诉讼执行方式,提高执行效率,保障公益诉讼的实效性。

4.3提升公众参与度

提升公众参与度是构建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治路径的重要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到矿产资源保护的各个环节中来。这包括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的权利和途径,为公众提供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平台和渠道。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引导和培训,提高公众的参与能力和水平,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提升公众参与度还要求加强信息公开,提高矿产资源保护的透明度。这包括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保护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还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矿产资源保护的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和反馈渠道,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提升公众参与度还应当注重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这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公众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矿产资源保护的良好局面。

结语:矿产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的法治路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法律体系、司法保障和公众参与等多个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和推进。通过不断完善《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强化公益诉讼的实施机制,提升法律的执行力和公众的法治意识,可以有效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

[1]马蕊.矿山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治理措施[J].能源与节能,2022,(09):159-161.

[2]郭小锋.矿山环境保护及生态恢复技术分析[J].科学技术创新,2020,(10):129-130.

2024年内蒙古社会科学院一般课题: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建设的法治保障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