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如果将完全不履行某种行政义务称之为行政不作为,则可以将只履行部分行政义务称之为行政不完全作为。行政机关不全面履行职责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
人民司法
2010年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