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信托法》的两次价值选择——以意定信托委托人的权利为中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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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日本《信托法》的修改使得前后两部《信托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出现了重大差异。日本旧《信托法》出于防弊的需要,对信托制度做了相当大的改造,使得委托人的权力畸大,这一立法模式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所继受,在理论和实务上造成了困扰。日本新《信托法》放弃了此前的这种不成功的改造,转向兴利。其理性的立法态度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