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法中交叉刑的废除——完善贪污受贿罪刑罚制度之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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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3条第1至第4项共规定了4个档次的法定刑,各档次之间轻重衔接缺乏严格的梯度,交叉现象比较严重。交叉刑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其弊端是: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导致罪责刑失衡;违背刑法平等原则,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破坏贪污受贿罪刑罚结构的梯度性,影响刑罚的威慑力;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废除贪污受贿罪中的交叉刑,同时,应尽快出台贪污受贿罪量刑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