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强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并存,这种混合类型的模式固然使得监督机制得到互补和加强,但是因为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重合,也就产生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权责不清的问题。本文探讨了该混合模式下两者的冲突,并提出了两者相互兼容和协调的建议。
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
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