浓妆、淡抹,还是素面朝天——以中德合同法形式的比较为视点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1-11
/ 1
法,有形式之美和内容之美,合同的形式问题应当属于法的形式范畴,有着独特的美学视角。合同的形式自由是契约自由的有机组成部分。当今社会,合同形式问题不是应否受到限制的问题,而是在多大范围、多大程度上受到约束的问题,因为合同不仅仅是双方的合意,而且受到政府权力的浸淫,打上了政府的烙印,涂抹上了权力介入的色彩。然而,国家公权作为必要的“恶”,其四处探伸的触角必须受到限制。本文将着力从美学的视角来探讨合同形式的立法“化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