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8条第2款的规定,“双方父母赠与夫妻的不动产”被认定为按份共有。这既不符合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之精神,也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法》的基本精神,且不符合私法的价值取向。因此,它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应当对其进行适当修改。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