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典”,或者理解为以不动产为客体的典权,或者理解为以动产为客体的典当,但《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不动产为客体的典当制度——房屋典当,这一做法,不仅制造出诸多理论上的难题,也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因此,我国立法应当废除房屋典当制度,确立并改造典权制度,将房屋的出典行为纳入新典权制度之下。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