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样态与法价值因求:以司法归责标准为限度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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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品的多样化与经营机制并未有机相辅,新《保险法》仍未修订的原则性条款使司法主体在保险诉讼案件中难以掌握具体法律标准,司法裁判的结果不能有效均衡保险争讼双方的权义配置,须在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法律范畴内考察保险关系,以保险立法理论和价值理念为进路确立保险纠纷解决的归责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