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李先生、阮女士分别于1988年、1990年从原工作单位调入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郊区旅游公司),2004年12月24日郊区旅游公司向李先生、阮女士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公司研究决定于2005年1月24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先生、阮女士以不服郊区旅游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为理由,
拒签劳动合同 苦果自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