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 苦果自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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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先生、阮女士分别于1988年、1990年从原工作单位调入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郊区旅游公司),2004年12月24日郊区旅游公司向李先生、阮女士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公司研究决定于2005年1月24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先生、阮女士以不服郊区旅游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为理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7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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