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由正义理论是否存在道义基础,是当代政治哲学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罗尔斯在与哈贝马斯的争论中强调自己的正义观是“自由站立的”,即对其证成并不依赖于广包的道德或宗教学说,但这并不表示它背后没有道德基础。社会契约和公共理性是正义的理论基础,而尊重人、永远把人当作目的的观念则是其核心的道德根基.这是民主社会中人们的重叠共识得以形成、发展并遵守的根本所在。它超越具体的道德和宗教学说的信念,却是普适的根本准则。人民主权只有在服从最高的道德原则、规定为关注并尊重人这一普遍义务时,才能理解为体现了合乎理性的共识,从而达成正义的基本原则,成为人民普遍遵从的法则。
简介:认识主体是表象者。它以心智对对象作表象。感性纯直观和知性纯粹思维都是作表象。它们是经验性直观的表象和知性的一般概念思维的表象的前提、基底和条件。心智本身作为主体意识就有一种表象能力来保证诸表象的综合统一性,使所综合的表象确定地对应于客体,从而为认识创造了条件,使之成为可能。心智所认识的是物体的表象。表象是对物体的表象,是物体所有的。表象是由心智的结构和机能所决定的,但它们毕竟是这种机能施于物体后而呈现或者说给出的东西。表象又区别于物体本身。物体缘于同认识主体结成认识关系,进入心智的纯直观而被表象为现象,而物体本身独立自在,远比表象丰富。表象对于科学具有表征意义。"科学作为实践"的观念只是引发科学哲学发生"实践转向",不存在"实践科学观"取代"表象科学观"的问题。"表象"和"实践"都是对科学的内涵的把捉。
简介:如果我们把哲学的理路划分为理论哲学理路和实践哲学理路,那么,原本的马克思哲学便是一种对于作为理论哲学之最高发展的主体性哲学之超越的现代实践哲学。正是马克思的现代哲学奠定了现代西方哲学的生存实践哲学倾向。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看来,生活认识和理论认识虽然是两种不同的认识,也不能简单地将一方还原或归结为另一方,但它们之间是互为关联的。理论认识归根结底是派生于生活认识,从而依赖于生活认识的,因而,人不可能认识生活之外的东西,即便那些不实在的或根本不可能变为实在的东西,它们也源于生活。生活认识不仅为理论认识提供了基本的经验,而且为理论认识对自身困难的克服提供了一个基础性的参照。理论认识有科学认识和哲学认识之分,科学认识是可以得到普遍证实的客观知识,哲学认识是人们的一种生活范导或终极意义。
简介:默顿学派在科学的社会性研究方面首次提出并阐发了科学体制内部微观社会因素与科学知识进步的关系。并对宏观社会因素影响科学发展的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在科学的自主性研究方面最先提出并阐发了科学界的社会规范、科学奖励制度和科学界的社会分层等科学运行机制,有力地从科学体制角度揭示了科学的自主性,并强调了基础研究领域里的科学自由的重要性。此外,默顿通过对多重发现现象和科学天才的社会学分析表明,科学发展既非完全自主因而勿需社会因素的参与,也非完全社会性的因而全部由社会因素支配,而是社会因素和科学内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以及科学的社会性和科学自主性共同作用的结果。尽管较之大科学时代科学发展所呈现的无比丰富性和复杂性,默顿学派关于科学性质的研究仅只是初步的,但该学派所取得的成就是公认的;从科技哲学研究的方法论角度说,它所给予我们的启示中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1.“从精神气质分析入手”研究科学与文化的关系;2.高度重视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的结合。
简介:平息批评最有效的方式是用批判之类的术语进行证明。当一种行动据理得到证明,如何有理由否定它的合法性呢?我们关注批判的策略,用以说明合理性(rationality)对合理批判的抵抗问题,特别关注对技术理性的批判。福柯在其权力与知识理论中对这一点已有所阐释。经过仔细探究马克思用他的方法在对市场和技术的“社会合理性”批判时作出的预言,发现在对工作目的讨论中.马克思通过运用与“不充分确定”(underdetermination)概念非常相似的方法成功说明了“社会合理性”的沉默效应。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也有技术批判的踪迹。19世纪60、70年代,在对待发达社会的技术合理性问题上.新马克思主义和后结构主义都要求根本性的变革。首先在环境运动的影响下,有关技术的论战迅速蔓延。不充分确定的概念最终在对当代科学和技术的研究中得到系统阐释,但这种阐释不带有明显的政治目的。然而.对技术的纯理论理解作出的修正。它对弱化技术专家为制定公共政策提出的那种理由带有积极意义。技术政治的新时代已经开始。
简介:关于名称的描述论和直接指称论之间的"战争"已经持续了30多年。一种新的名称理论——社会历史的因果描述论(SHCD)基于下述语言观:语言是社会性的,约定俗成的和有生命的。SHCD由下面6个论题组成:(1)名称与对象的关系始于广义的初始命名仪式。(2)在关于名称的因果历史链条上,所传递的首先是并且主要是关于名称所指对象的描述性信息。(3)被一个语言共同体所认可的那些描述性信息的集合构成了名称的意义。(4)相对于认知者的实践需要,在作为名称意义的描述集合中可以排出某种优先序:某些描述比其他描述更占有中心地位。(5)名称都有所指,但名称的所指不一定都是物理个体,也包括抽象对象、虚构对象和内涵对象。(6)若考虑到说话者的意向、特定话语的背景条件以及相关的知识网络等因素,由名称的意义甚至是其一部分意义也可以确定名称的所指。SHCD简单回应了克里普克对描述论的那些批评以及其他一些逻辑疑难。SHCD与克里普克的名称理论的分歧和对立,实际上源自两者在语言观上更为根本的分歧和对立。
简介:周靖: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自古典实用主义时代以来,人们一直在拒斥大写的表征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但在对《表达主义、实用主义和表征主义》(Expressivism,PragmatismandRepresentationalism)一书的简介中,你这样写道,“实用主义者在哲学传统中一直是表征主义的敌人,但他们是自然主义的友人,这里的自然主义指的是休谟和尼采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我的第一个问题是,当你在说休谟意义上的自然主义时,你指的是哪种自然主义?此外,在著名的文章《无表征主义的自然主义》^①中,你提出了另一个概念,即“哲学自然主义”(philosophicalnaturalism)。这两种自然主义有什么不同?
简介:近现代科学以及科学文化在成为主流文化的过程中,反抗、破坏乃至摧毁着其他文化传统。不仅如此。科学主义成为霸权文化,造成了学文化对人文文化的僭越以及科学对人文的僭越。而且,就现代科学文化的内涵分析,一是存在科学的人为“祛文化”现象。如科学对性别、种族等的价值中立;二是负荷了不恰当的社会文化,如消费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文化等。鉴此,必须明确科学以及科学文化的文化地位,针对其“文化缺失”,进行“文化回复”,使其回归人文和自然。这包括:反对科学霸权,消除科学主义文化的负面影响;认清科学人为的“祛文化”状况,明确科学蕴含文化的内涵及其意义:改变科学以及科学文化不恰当的社会文化负荷.引导科学健康发展等。这是“文化科学”的主要内涵。
简介:国内学界的传统观点认为,“分析法学”、“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实证主义”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分析法学就是哲学中的实证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理论的产物。但以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20世纪新分析法学却是建立在与实证主义哲学极为迥异的哲学立场之上。作为一种法哲学流派,新分析法学虽然在法学上主要继承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但无论是作为哈特法律理论之基础的日常语言哲学,还是作为凯尔森纯粹法学之基础的新康德主义哲学,它们在哲学品格上都表现出反对实证主义哲学的特征,特别是反对实证主义哲学所具有的经验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倾向。因此,新分析法学实质上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法哲学,法律实证主义与哲学实证主义也不是同一种意义上的“实证主义”。
简介:科学活动本身既包括“表征”(representing),也包括“介入”(interven—ing),介入活动是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研究的最为重要和主要的部分,而介入性活动及其成果在科学哲学研究上很少得到体现。以往的科学哲学太过注重表征的研究,而忽略了介入的研究。这被科学实践哲学准确地称为“理论优位”(theory—dominance)的倾向。表征是科学知识传承和交流系统的重要属性,表征及其结果——表象(representation)也是科学知识呈现形态的基本特征和方式,介入是科学实践的重要特性,两者对于科学活动都是重要的特征,是科学活动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科学哲学不应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我们反对表征主义(representationalism),主要是反对“理论优位”的倾向,希望纠正这种扭曲了科学形象,忽视科学实践的科学哲学研究趋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