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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个结果
  • 简介:德性论的基本问题是:应当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规范论的基本问题是:一个人应当做什么以及应当怎样做?前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内在品质,后者把道德落实于人的外在行为。德性论关注的是人的内在品质,以人的道德品质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实质主义的;规范论关注的是人的外在行为,它不再强调人的内在品质,而以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的规范形式作为道德评价的中心,是形式主义的。社会的道德评价体系从德性论到规范论的转型,其积极的意义是肯定了个人在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这一领域内的自我决定的权利,即肯定了个人的自由和自主,而将普遍性的规范限制在共同的社会生活领域,也就是人的外在行为的领域。但是,由于规范论仅仅关注对个人外在行为的约束和限制,而在关于个人追求自我完善方面保持沉默,就容易导致个人追求自我完善这一要求的丧失,而这也就意味者人本身的丧失。

  • 标签: 德性论 规范论 伦理学 道德评价体系 品质 行为
  • 简介:在现代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公民服从法律是一项政治义务,而不是单纯的法律义务。公民不是简单地服从法律,而是能独立运用自己的理性辨认和确认法律的正当性,在服从法律的过程中推进法治的健全与完善。因此,在现代国家推进法治发展的过程中,作为公民的政治义务,公民对法律的服从至少需要思考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公民的自愿性,如何提升公民的守法意识;其二是法律的正当性,即法律必须是正当的,符合正义的要求。

  • 标签: 法律服从 自愿性 法律正义
  • 简介:<正>专门把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道德关系)结合起来研究,并从法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的学问,就是法学伦理学。第一,法律伦理学研究的道德,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律职业道德之范围内,还应涉及人们日常法律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如人工授精、安乐死、婚姻法实施过程中的道德问题等。第二,法律伦理学涉及的法律,应包括法律之各个领域,如宪法、刑法、诉讼法等,而不应仅局限于司法或律师问题。第三,法律伦理学研究法律和道德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介绍、一般论述上,而是

  • 标签: 法律伦理学 总论 道德问题 道德关系 法学 法律职业道德
  • 简介:职业道德规范主体化机制探讨仲崇盛一职业道德这一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它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工作或劳动中的特殊行为规范的总和;另一方面,它是指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经过职业活动实践和职业道德理想、意志培训,所达到的表现在职业工作上的道德品质状...

  • 标签: 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建设 主体化 职业道德品质 行为主体 职业道德教育
  • 简介:哈贝马斯把道德规范视为一种主体间性结构,主要从两个方面对道德规范进行建构:一是在先验层面上,渗透重建后的理性即交往理性于道德规范之中,矫正其中的强制性关系和被扭曲部分;二是在现实层面上,通过相互作用建立理想的主体间性结构,依据角色结构的发展促使个体道德资质的形成,凭借原则提供道德依据和资源.哈贝马斯对道德规范的如此建构,确保了道德规范的可论证性和实践有效性,使道德问题重新诉诸一种更完善化的理性观念,最终使道德自我与相关他者实现内在的统一.

  • 标签: 哈贝马斯 道德规范 交往理性 相互作用 角色 原则
  • 简介:法律运行的道德追问规定为两重向度,既有其学理的依据,又是历史给予的启示和破解现实难题的需要.对立法的道德追问不仅要考察法之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而且要审视法与社会主导道德以及与广大民众心理和情感相契合的状况.对司法的道德追问则不仅要关注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司法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而且应特别关注当下我国社会全面转型时期司法之'应然'.

  • 标签: 法律运行 立法 司法 道德追问
  • 简介:在信息伦理学领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研究取向:有些学者将信息伦理学作为一门非规范的伦理学来研究,而另一些学者则偏重于信息伦理学的规范性质.信息伦理学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应当研究不同类型的信息活动中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伦理问题,而不能成为计算机伦理学、媒体伦理学、生物信息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的集装箱.规范的信息伦理学可以参考义务论、美德论、效果论的分析框架,而且要综合运用多种学科的方法.各国的信息伦理学有本土化的问题,但在全球性的信息沟通中,应当实现不同的信息伦理学的整合.

  • 标签: 信息 伦理 信息伦理学
  • 简介:法律中包含了伦理性内容和技术性内容,从内容上看,绝大多数法律都有着伦理道德的基础。道德法律化是立法中的普遍现象,它经历了从伦理、物理再到法理,最后成为法律的过程。道德法律化的具体方式包括道德向法律的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法律最后拥有了技术性和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从道德法律化的表现形态上看,它包括道德义务的法律化和道德权利的法律化,以及道德的公法化和道德的私法化。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道德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法律的价值基础,演变成一种制度性的伦理形态,并对人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 标签: 道德法律化 伦理 法理 法律的技术性
  • 简介:本文深入分析了欧洲近现代民主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与规范伦理的具体成因、基本特征和主要内容,并对二者的内在关联性进行了说明。笔者认为,麦金太尔在重建传统生活共同体基础上恢复古希腊美德伦理的主张只是一种道德乌托邦幻想,我们应当在努力完善民主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和规范伦理类型的前提下,继续推进启蒙运动所开创的现代性事业,而不是一味地吁求回归传统。

  • 标签: 民主 法治 规范伦理
  • 简介:对公共道德概念的把握不仅要从中外公私观念的历史流变中,而且要从现代的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为基础的的道德诉求中去理解。我们当今的公共道德观念,消极性与积极性的公民行为必须同时提倡。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与运行中,处理好如何以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立基,但又能容纳公民公共参与的积极性问题;另一方面,对公民的要求要有两个面相,一是积极的,即有所为,一是消极的,即有所守。有所为,指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及公共交往中体现的同情与关爱及信任、合作等公共精神;有所守,指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与权益,遵守公共生活中的法律与规则。

  • 标签: 公共道德 私人自主性 公共参与 公民行为
  • 简介:环境伦理是对传统伦理的新发展,拓展了传统道德人格概念的内涵。这种拓展意味着对道德人格的规定不能仅仅局限于人际道德的领域,而应扩展到自然道德上来。生态文明时代必然通过环境伦理这种新型道德形态来塑就人,而生态文明又必须通过生态人格来反映这个时代的特征和内涵。

  • 标签: 环境伦理 道德人格 生态人格
  • 简介:择偶在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个体偏好并参照一定的标准来选择自己认为是具有"优良品质"的伴侣,而人类特有的道德价值观则是挑选"高品质"配偶的有力工具。本文从Haidt的道德五基准理论出发,探讨道德规范与人类择偶标准间的联系,系统地阐述了道德的五个基准:伤害/关爱、互惠/公平、内群体、等级/权威和贞洁/圣洁准则对于个体择偶标准及心理的影响。未来研究应重视文化差异性、道德理论本土化等问题,并考察生理、心理和社会多方面因素对两者间相互作用的影响。

  • 标签: 道德理论 道德规范 道德五基准 择偶理论 择偶标准
  • 简介:在《伦理学纲要》中,李泽厚阐明了他的"新人性观"。作为对人性问题的一个哲学假定,他提出人性结构不是先天具有的,而是经由人类历史文化积淀而成的。他将人性结构划分为三个部分:人性能力、人性情感和善恶观念。其中,人性能力是理性主宰,人性情感是感性动力,善恶观念是理性和感性在应用中的心理表现形式。以人性情感作为动力,经由善恶观念的知性裁定,再由人性能力执行之,这构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行为

  • 标签: 李泽厚 新人性观 历史 积淀 道德行为
  • 简介: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有非制度化、非强制性特点,道德准则必须经人内化才能发挥作用.良心是高层次道德的表现,是道德自律性的体现.没有良心,道德的行为规范功能很难发挥,良心的作用表现为对行为的评判、督察、反省和自律.人与社会的交互作用形成人的良心.社会应设法形成有利于人们形成和发挥良心作用的环境条件.

  • 标签: 道德 行为规范 良心
  • 简介:在胡塞尔意向性的行为现象学中,意志这种实践意向性行为扮演了本质性的角色。随着先验现象学方法的引入和目的论思想的发展,意志与悬搁及先验还原的内在关系也得以凸显,实践意向性行为在胡塞尔先验现象学中的地位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并呈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向。虽然胡塞尔始终坚持逻辑学和实践学的平行论思想,并在早期呈现出逻辑理性居于主导的态势,但这种平行论在其中后期却倾向于一种实践理性的目的论。对于胡塞尔来说,现象学精神和先验现象学的还原对新人和真正人的塑造,根本说来是作为实践行为被实施的,这是他弗莱堡时期思考的根本问题。实践意向性行为理论不仅在其现象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义,而且对海德格尔的实践哲学也产生了深刻影响。

  • 标签: 意向性行为 意志 先验现象学 先验还原 实践
  • 简介:人类男女两性关系是人类社会绵延不绝的必经途径,也影响着良好的婚姻、家庭、社会伦理秩序的形成.从构词法上看,"性"本身就是"心"和"生"的会意,"心"是指道德能力,而"生"是指自然本能,这就在人的自然情欲和道德意志的张力之间形成了人之为人的内在冲突.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两性关系涉及双方的意志自由和权益责任,需要用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加以调节.因此,人类两性关系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自然关系,成为具有伦理意义的社会关系.对人类性伦理关系如何从原始社会的简约严酷,经过封建社会的神秘愚昧、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不羁而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健康美好的研究,是社会主义性伦理学的历史使命.

  • 标签: 《性伦理学新论》 安云凤 社会主义 传统文化 封建文化
  • 简介:法律原则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取决于个案中法律行为所体现出的道德强度的程度,表现为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向下看”,准确判断在具体的个案中,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程度;二是“向上看”,全面考察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则对道德规则转化的法律原则是如何回应的。埃尔默“谋杀被继承人”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是严重的,也是为整个法律体系所不容的,该案适用法律原则具有有效性;相比较而言,泸州“婚外同居”继承案,如果适用法律规则,对道德的违背要轻微些,也为整个法律体系所容忍,该案适用法律规则具有有效性。

  • 标签: 司法判决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道德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