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传统的思路,把适量的放权让利作为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这种思路并没有找出旧体制弊端的根源所在,所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早在50年代中期,当人们意识到高度集权的命令式经济体制的重大缺陷需要加以变革时,就把这种传统体制的种种弊端简单地归结为'权力过分集中'。认为只要在原有的体制框架内适当分权便能解决问题。1958年的改革给地方下放了许多权力,如企业管辖权、计划管理权、基建项目审批权、信贷权等,大量减少统配部管物资数量,也扩大了企业的人财物和供产销权。结果引起国民经济秩序的混乱,随着'大跃进'的失败,又重新回到集权体制。究其原因,原有体制基本上是一种产品经济或实物经济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客观上要求高度集权管理,一旦实行地方分权、企业扩权,只能造成混乱。在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的改革中,也都在原有体制的框架中进行集权或分权的'加减'反复,结果形成了一抓就死,一死就叫,一叫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又抓,一抓又死……这样的循环局面。很显然,当时的改革思路受着经济学传统理论认识局限的制约。
简介:<正>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院")的监督权,摆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实施监督与尊重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对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一、监督权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加强对"两院"的监督,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现实中仍有一些同志认为人大监督"两院"是"找麻烦"、"挑刺",是多了一个"婆婆",不愿意或不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
简介:物权请求权发轫于罗马法的诉权,凭借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存在于罗马法中。在部门法运动和中世纪法学理论的推动下,物权请求权分立于罗马诉权。尽管物权请求权承继罗马诉权的程序功能,且得诉权之行使方可实现,但是物权请求权非因之而附着于诉权,而是独立于诉权,发展为横跨实体权利与诉讼程序之间的桥梁,为物权的顺利实现提供服务和保障。但物权请求权不附属于物权,也非物权的效力所致,它是异于物权的,在物权存续期间,于一物的同一类型的物权请求权因同质的侵害行为会反复出现,但基于物权请求权的相对性和相对人的变化,此时的物权请求权与彼时的物权请求权并非同质,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相对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正是基于物权请求权的此等属性,物权请求权才可能成为诉讼时效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