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部分地区驻村帮扶干部出现的懒散情绪与消极行为表现引起了社会关注.文章以考勤制为切入点,以过程-事件为分析视角,运用参与观察、深入访谈方法,以个案研究形式探讨在扶贫“收尾期”,考勤强化是如何生成“事少人多”悖论,进而驻村帮扶干部扶贫行为如何异化.研究表明,“加压驱动”是异化背后的制度生成逻辑.“加压驱动”其一是压力型体制下,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强制加码施压;其二是晋升锦标赛下,本级政府基于政绩打造考量而自我主动施压.压力合聚,加压驱动,遭遇基层驻村帮扶干部的软抵抗,是驻村帮扶干部异化现象的深层原因.目前基层治理出现的很多症结,追根溯源,在问题深层处能够寻到“加压驱动”影影绰绰的行踪.
简介:不同于传统视角下的政府形象传播研究,本文采用社会网络分析法以结构-关系视角对上海“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进行了实证研究,初步探索了基于社交网络演化的政府形象认知传播机制。本文首先结合网络拓扑结构模型可视化呈现了微博中上海“12·31”外滩拥挤踩踏事件的舆情概况,然后从定性描述层面分析了政府形象认知与舆论传播网络微观结构因素之间的演化关系。研究发现,社交网络演化中的政府形象认知传播呈现如下规律:随着舆论传播网络规模的增大,政府形象负面认知呈上升趋势;随着舆论传播网络信息传递效率的提高,政府形象负面认知反而呈扩大化趋势;虽然意见领袖以官方权威为主,但由于舆论传播网络较低的中心化趋势,其对政府形象负面认知的消解作用未能显现出来,且关键少数在引导民众政府形象认知方面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本文对政府形象危机管理、负面舆论应对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简介:要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就要时时输送新鲜的血液,加强农村党员队伍的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农村广大党员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黔西县围绕加强农村党员调研这一课题,组建调研组到全县29个乡镇(街道)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20场,书面调查9个乡镇。着重梳理了当前农村党员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进行原因剖析,提出了具体对策和建议。一、农村党员发展存在的问题从调研的情况来看,党的十九召开大以来,各
简介:按照社会保障基本规定性及其责任分担机制,社会保障模式可以划分为互助保障、公助保障、国助保障、共助保障、团体保障、国家保障等类型;以此为分析框架,梳理我国农村地区国助保障模式、城镇职工共助保障模式、公务员国家保障模式的实践,揭示诱发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可持续问题的多轨制并存、设计理念偏差、顶层设计缺失原因;进而依据我国新农保制度的有益探索和加拿大社会保障模式建设经验,着眼于三十年后的社会发展目标,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国助模式的初步构想,以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系重组、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统一为建设路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现代化的远景方案。
简介:推进儿童福利立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儿童福利事故的频发、政策的转向与法制建设的滞后构成了中国儿童福利立法的时机。考量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福利政策、历史文化等因素,儿童福利立法宜选取普惠式、社会参与式、综合式的模式。推进儿童福利立法需科学定位儿童福利法、准确界定儿童福利法的内容并合理配比各主体间的义务。儿童福利法的科学定位既要考虑该法与专门性儿童法之间的异同,又要兼顾与非专门性儿童法之间的调适和衔接,以确立和维持不同法律的立法空间。儿童福利法内容的准确界定需在整合现有儿童福利法制资源的前提下调和相关制度的冲突,以发挥不同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的协同功效。儿童福利法义务的合理配比要求明确划定国家、家庭、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构建各责任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机制,以提升儿童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在经历了“有限提级管辖”、“异地交叉管辖”等行政诉讼管辖模式渐进变革之后,为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新的诉讼管辖模式“相对集中管辖模式”正在逐步有序开展。但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现有的法条语境下未突破“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依旧未将原告置于法权结构中基础性地位,而且也未突破现行司法体制,难以从根本上维系行政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另外也会导致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在不改变新近逐步展开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前提下,通过保留非集中管辖法院原有受案范围,同时赋予原告在集中管辖法院与非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管辖的权利,不仅可以回复行政诉讼中最大化保护原告利益的基础性定位,而且能避免多数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处于休眠状态,维护现有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审级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