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清偿债务与继承遗产及执行遗赠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清偿债务应优先于继承遗产。继承人应首先清偿债务,然后再分割遗产。我们认为,这是不正确的。根据概括继承原理,债务包括于死者遗产之中,随继承的开始而转移给继承人。因此,继承债务与继承遗产是同时发生的,更确切地说,继承遗产包括了对债务的继承,无论是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一旦继承人接受了继承,他从继承开始起便成为新的债务人。可见,清偿债务不仅不能优先于继承遗产,而且只能进行于继承遗产之后。但遗赠则不同,由于受赠人不承受遗赠人生前债务,遗赠执行人只有清偿死者生前债务后,遗产有剩余时,
简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直接影响到非举债方配偶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保护,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尽管有一些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但其价值取向、判断标准不同。有的从保护非举债方配偶权利和婚姻家庭整体利益出发,形成以"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和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合谋假离婚实现逃债,侵害债权人权利情形的发生;有的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出发,形成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内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这种规则有时导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合谋制造虚假债务,侵害非举债方配偶权利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况造成了司法实务部门对具体案件法律规则适用上的困局,破解该困局的最佳方案应当是:依据兼顾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权利与非举债方配偶的权利的价值取向和原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框架下,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进行重新解构。在实体法层面以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为中心,实现相关法律规范与清偿规则的有序衔接;在程序法层面,通过在一定条件下增加债权人注意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简介:<正>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资金的合理流通是企业维持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血液。然而,在日前以货款为主体的企业资金的拖欠如瘟疫一般侵蚀着许多大、中、小企业或部门,少则数万元,多则几百几千万元。据不完全统计,1987年全国部分省、市、县企业拖欠款已达216亿多元;1988年上半年仅反映在银行帐目上的拖欠款已有300亿元。佛山市拖欠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0多家,北京市二轻系统有48个企业,其中70%的企业存在拖欠款问题,山东省因拖欠款而发生的合同纠纷占总纠纷数的53.5%。事实证明,这一瘟疫已严重影响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迫使有些企业不得不压缩生产、削减不该削减的项目,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因外欠款过多被迫停产或倒闭。因此,拖欠款已阻碍了企业之间经济活动的正常循环。那么,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