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罚目的概念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国内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一体论的解构皆未超出国外三类刑罚目的观暨报应论、预防论、并合论之界定的范围。刑罚目的观念界定关乎刑罚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决策样态,进而关乎公众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与方法,必须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空、社会情势、刑罚目的法理,在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在不同维度上对其作一合情合理的分析与界定。预防主义在刑罚运作层面不具有运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在于刑罚理念层面而不在于刑罚运作层面,公正报应是刑罚的可应用于刑事活动的目的,社会化的维持与良性发展是刑罚的根本目的。
简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之一。适应其要求,《侵权责任法》在强化保护弱者、关切社会秩序、责任集体化、责任综合化等方面发生了转型。该目的影响了侵权归责,贯穿于责任构成和效果之中。其适宜成为裁判的间接理由,可依之展开目的解释和利益衡量;也容易导致审判不独立、出现裁判错误、说理不充分。
简介:社会民众对核电项目风险的担忧,使得依托于专家安全评估的政府决策变得越来越难以被接受。强调核电风险的多元主体治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化解矛盾,实现主体间的对话,则成为学术界关注的重要议题。本文以经营多年的Z核电项目为研究对象,从核电项目的直接利益主体——附近民众、核电方和地方政府的视角出发,通过实证调研的方法,分析三方主体的核电风险感知与可能采取的冲突行为。结果发现,这三方主体的风险感知存在显著差异,而这种差异将进一步导致其采取不同水平的冲突行为。这是感知重视不足、利益补偿不公、风险沟通不畅和决策方式不当共同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本文从"治理理念、治理目标、治理主体和治理方式"四方面提出对策建议,尝试寻找核电项目中不同主体风险感知和冲突行为差异下的共同话语,为风险治理提供新的研究思路与视角。作为实证研究,本文可从政府信任水平、信息自由度和风险沟通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核电风险的有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