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分析何氏骨科特色治疗膝骨关节炎中医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疗效。方法:将本院于2019年3月-2020年3月期间收治的膝骨关节炎患者纳入研究并设为实验样本,实验样本例数总计200例,参照随机数字表法将这200例膝骨关节炎患者做分组处理,将其中100例划分至常规组中,小组内的患者采用常规治疗,将另外100例患者划分在研究组中,小组内的患者采用何氏骨科特色干预,随后分析组间治疗效果情况、生活质量各项评分及中医症状积分等指标设定为评价标准。结果:临床治疗效果的项目比较中,研究组更高(P<0.05);生活质量评测,研究组水平高于常规组(P<0.05);中医症状积分的项目对比中,研究组评分低于常规组(P<0.05)。结论:对于膝骨关节炎患者来说,应采用何氏骨科特色干预,其可有效地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改善症状,应用效果十分显著。
简介: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人:任某,男被诉人:某食品公司案情简介:任某于1995年1月1日到北京某食品公司工作,历任行政部总务主任、采购主任、人力资源部及行政部助理等职。双方于1996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每年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止。此期间任某每月工资调整为4806元。2007年12月,该公司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于2007年12月29日向任某开具《离职证明》,任某办理离职手续,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离职结算单中签字并领取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但任某在领到养老保险转移单时发现200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464元,与其当时的月工资4806元相差甚远,为此任某提出异议。公司解释说,2007年公司曾经扣发过任某的工资,所以公司会计是按照当时扣工资以后的数额作为基数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任某不予认可,几经交涉,公司答应任某在《离职证明》中作如下说明:“任某2007年养老保险以月基数为2464元缴纳,因当时核基数时出现失误,导致其基数错误,其月基数应为4806元。公司在与任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曾向其多发两个月工资,实际已折抵少缴的养老保险,特此证明。”任某以该离职证明为证据将食品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7年全年养老保险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