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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人民法院判定某项法律行为是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人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往往难以一致,掌握上也难相同。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预期目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十分必要。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 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
  • 简介: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消除了“无效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等等不科学的概念或观点中存在的矛盾,把民事法律行为汉仅限定在规范民事行为范围之内。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本质 合法性 民法通则 合法行为 民事义务
  • 简介:《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西章第-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 标签: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 简介:<正>《政治与法律》1991年第4期所载《论要约》一文,读后受到很大启发。但是,对该文所持的“要约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商榷意见.“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1805年由德国法学家贺古在其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文中提出来的,用以概括一切合法的民事行为。以后,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法律行为

  • 标签: 非法律行为 要约生效 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受要约人 行为人
  • 简介:在研究法律行为的意志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对于法律行为概念进行必要的分析,因为特性总是从概念中引申而来。

  • 标签: 法律行为概念 意志性 法学方法
  • 简介:规则与方法相统一代表了当今国际私法的发展方向,探寻涉外民事法律选择的"第三种进路"是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规则与方法的关系事实上为"体"和"用"的关系,"用"之研究会导向对"体"之反思,"体"之反思会产生"用"之功能,我们不可能将法律选择中的规则和方法彻底地割裂开来。涉外民事法律选择包含法的发现和法律选择正当化两个层次,其中,冲突法内部证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选择的形式有效性,而冲突法外部证立的目的则是实现法律选择的实质有效性。

  • 标签: 规则与方法 法律选择模式 法的发现 法律选择的正当化
  • 简介:全面依法治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民守法。培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居民行为规范有助于提升居民行为规范意识,推进全民守法。培育居民行为规范必须在抓好非法律行为规范建设的同时,努力改善法治环境,提高居民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港湾。

  • 标签: 全民守法 居民行为规范 培育
  • 简介:法律行为的无效原则上应当是确定、自始、终局的,但也存在例外,即无效法律行为经补正和转换可以成为有效的法律行为。补正是指无效法律行为于无效原因消灭后因当事人的承认而在当事人之间成立与该无效法律行为有同一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情形;转换是指无效法律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依其情形可以认为当事人若知其无效即意图作出该其他法律行为的,该其他法律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形。补正、转换均系专为无效法律行为而设的制度,与适用于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补全制度不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如其无效部分具备补正或转换的要件,可对该部分适用补正制度或者转换制度。

  • 标签: 无效法律行为的补正 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法律行为的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 为的补全
  • 简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省委决策。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好领导干部的参谋和助手。对领导干部的违规行为要敢于监督、及时劝阻。

  • 标签: 领导干部 工作人员 行为规范 中国共产党 监督管理机制 廉政建设
  • 简介:我国民法对成年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划分不具备妥当性,对其法律行为之效力的规定不具备可适用性。因而应取消成年无行为能力人,仅保留限制行为能力人一级。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宜以意思能力的残余程度为标准,将其进行划分。在法律效力制度中,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如果属于不受限制的法律行为,本人可以单独有效实施;对于受限制范围内的法律行为,则需经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同意,否则为可撤销。同时,宜将撤销权赋予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和法定代理人。

  • 标签: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可撤销 行为能力定型化
  • 简介:在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6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要结合"三严三实"教育,继续抓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集中教育,要在减少腐败存量的同时,坚决遏制腐败的增量,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 标签: 政府雇员 行为规范 公务员行为 反腐败法 政治纪律 公务员管理
  • 简介:“以人为本”是当前我国国内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汇.但在这个现象的背后.却有一个问题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当前热衷于使用这个词汇的,主要是政界、学术界和新闻界:而且.使用这个词汇的目标指向基本上限定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范畴之内。那么,“以人为本”的认识与实践是否就真的与其他界别的人们无关.在责任上就没有什么关联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 标签: 以人为本 社会行为规范 普遍 科学发展观 中国共产党 执政理念
  • 简介:加入WTO对中国所产生的最为直接、最为深刻的影响是WTO规则对中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为规范所提出的要求和挑战,受冲击最大的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为入世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WTO规则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成员国的政府行为和涉外法律制度。信守WTO规则,消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政府

  • 标签: WTO 常识测试 政府职能 行为规范 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管理职能
  • 简介: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通常因司法实务中一定的思维模式而不被关注,但是法条又不禁止,这不免让研究法学理论的人们产生种种疑问:究竟是一定无效?还是视不同具体情形而定?为何不能确定无效?其背后又是怎样的问题?实际上。研究这些问题的核心就是要明确强制性规范的内涵与外延。而且,在各种强制性规范中,我们亦需确定不同类型规范的效力先后顺序。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不能简单认为违反了强制性规范行为即为无效,并试图提出了一种理论,借以将强制性规范进行分类。从而可以分别判别违反这些规定的法律效果。

  • 标签: 强制性规范 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效力层次 效力规定 取缔规定
  • 简介:经过多年论证,我国台湾地区终于形成了一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修正草案”审议稿。与已经施行了55年的旧“法”相比,该草案既吸收了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最新发展,也兼顾了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这种职舍模式值得祖国大陆借鉴。祖国大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立法讨论已有多年,是将其纳入民法中的一编还是颁布单行法规,抑或制定一部法典,至今没有定论。我们应该从“一国两制”的国情出发,选择适合于祖国大陆现有法律体系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标签: 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 冲突法 立法
  • 简介:<正>民事行为民事责任相适应(以下简称“相适应”)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是指行为的程度与责任的大小相适应。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所以,行为程度与责任大小相适应的客观标准,就是看是否能补偿实际损失,以能够弥补损失为适当;二是指行为的性质与承担责任的方式相适应。行为的性质不同,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例如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而不是支付违约金。归纳以上两方面涵义,“相适应”的概念可表述为:对一定的民事行为采用合适的责任方式,使之承担适度的民事责任。

  • 标签: 民事责任 民事行为 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 责任方式 补偿性
  • 简介:党的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是党的依法执政能力建设问题的重要内容.在依法治国的视野下,探讨党的行为法律规范问题既强调了后者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又着眼全局、凸现后者在依法治国整个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 标签: 依法治国 中国共产党 行为 法律规范
  • 简介:诉权虽然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但当事人应合法行使诉权,不应滥用。对于目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的情形,有必要予以规制.诉权的行使与送达、管辖权的冲突、管辖豁免等密切相关。目前,除了当事人不要滥用诉权以外,各国法院也要从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合作与礼让以及公平正义等角度出发,恰当地行使管辖权,这样既是节约本国司法资源,也是对当事人、其他国家负责。

  • 标签: 诉权的行使 送达 管辖权 管辖权的冲突 管辖豁免 国家行为
  • 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国际范围的军事斗争行为中,个人也逐渐成了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战争权不再是国家的绝对权利,作为国际法的正常主体要负法律责任.从国内法角度看,法与军事斗争具有阶级同源性,它们的政治本质相通,社会作用也相同,虽然某些军事斗争行为不仅具备犯罪构成的外部特性,也确实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但由于其特殊性,行为主体阻却违法应成立.在国际社会中,19世纪式的人道主义干涉现已被国际法确认为非法,并且联合国对一国采取军事斗争行为的合法性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 标签: 军事斗争行为 国内法 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