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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制度,该制度通过高度的抽象而形成,成为联结民事主体制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的纽带,而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之中,成为民法学理论中举足轻重的制度。正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民法学界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论述,特别是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的区分上有很多独到之处,而本文也试图从一个小视角来略做分析。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法律体系 民法理论 物权制度
  • 简介: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打破不适应新经济体制的旧上层建筑.作为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亦不能例外.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分类是为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定好基调,其科学性、逻辑性如何,对整个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至关重要.

  • 标签: 民法通则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人民法院判定某项法律行为是否应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标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民法典,人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认识往往难以一致,掌握上也难相同。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保公民或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预期目的,探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十分必要。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要件 社会主义法制 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 审判实践
  • 简介:<正>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里说的行为人,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能够自由地、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思,并能依据自己的意思决定自己的行为,以取得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在我们国家,对于公民来说,只有成年人、精神正常的人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才能独立地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四讲 行为人 当事人 返还第三人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定位,给我国民事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基于对法律行为的内涵的正确认识,合法性不应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而只是评价已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的考量要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 标签: 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合法性
  • 简介: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中,对于禁止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导致在实践的过程中,产生规范使用错误的情况。在民事法律中,禁止性规范由其重要的存在意义,保证了公司法规范体系价值取向的有机SSS性。根据禁止性规范的本质,其本身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并不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民事法律中的转介条款进行实现。当出现违反禁止性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时,需要进行分析,确定是禁止“行为模式”或“法律后果”,进行科学、合理的判断。

  • 标签: 禁止性规范 民事法律 行为效力
  • 简介:案情简介:王甲与刘乙于1997年各出资五万元合伙向某服装厂购买服装,但该服装厂法人代表在收到货款后不久便携款潜逃,至今下落不明,王、刘二人多次索款无果。1998年10月5日,王甲与刘乙进行了分伙结算,王甲尚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因王甲手头紧张暂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王甲遂给刘乙写了一张欠条,上写“今欠刘乙人民币三万元整。归还期,到服装厂收回欠款后归还。1998年10月5日”。从1999年1月至1999年10月,

  • 标签: 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 欠条 下落不明 案情 合伙
  • 简介:在目前我国不少权威性民法学理论著作中,民事法律行为颇受非议,或干脆被废止不用。罗马法体系中由于民法地位显赫,以致民法与罗马法同义、与法学同称,在《德国民法典》中创造发明并直接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有其历史缘由与合理性。而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业已成为法律行为在民商法领域中的重要类型化成果,不应当将其恢复到德日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并与我国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相混淆,似应在坚守民事法律行为成果及其科学特色的基础上,对其来源于前苏联民法理论学术争议中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的这一不合理因素进行剔除,并使之改进发展为更加科学合理且具中国民商法理论特色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 标签: 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 简介: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概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消除了“无效的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法律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也是法律行为等等不科学的概念或观点中存在的矛盾,把民事法律行为汉仅限定在规范民事行为范围之内。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本质 合法性 民法通则 合法行为 民事义务
  • 简介: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中国民法通则独创性地给该概念下了一个立法定义。但该定义却存在诸多重大缺陷。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缺陷
  • 简介: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不能产生严格意义的物权转让效力。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政府决定不仅限于征收决定,《物权法》第30条所言之事实行为除建造、拆除外至少应当包含先占和添附在内。明确标明征收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没有标明土地四至的征收决定在实际明确征收土地的地块时生效。在建造行为完成时,建造人取得新建建造物的物权一般只为所有权。即使建造行为没有完成,建造人对于在建工程的整体也应当取得物权。因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享有物权的人,处分其不动产而又没有登记的,物权变动没有发生,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效力却是依旧有效。

  • 标签: 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 登记处分主义
  • 简介: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是基本权利进入民法场域的重要管道。这种影响不是通过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直接适用实现的,而是通过公法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发挥其影响。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不足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绝对否定性的影响,法院审查和判断的准则是:否认违反公法性强制规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否会构成对相关基本权利的过当侵害。是否构成过当侵害的判断标准是比例原则。违反公序良俗是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时候必须借助基本权利对其进行客观化塑造,但必须对注入私法场域的基本权利进行流量控制。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 公法性强制规范 私法自治
  • 简介: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民众之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民法是针对人民法律保障的重要措施,是保障民众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在民法实施的过程中是否会影响人民基本权利的行使,成为当下民法发展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法院在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借助人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问题进行客观化的处理,进而保证民法的公平性。

  • 标签: 基本权利 民事法律 行为效力 行为极限
  • 简介:《民法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较之《民法通则》第西章第-节“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在彰显意思自治原则上的进步,主要体现在《民法总则》放弃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定性,恢复了传统民法的法律行为概念体系,其关于表意瑕疵行为效力的规定彰显了对行为人意愿的尊重、关于违法性行为效力的规定扩大了意思自治的空间,凸显了“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础地位,为行为人实现意思自治提供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指引.另外该章也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在编纂民法典的后续立法活动中予以解决.

  • 标签: 民法通则 民法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自治
  • 简介: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学上的两个基本概念。这两个基本概念有同,也有异。弄清这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都是有益的。《民法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对于这条规定应如何理解?王美娟同志在《浅析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以下简称《浅析》)一文中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专指合法行为。合法性是民事行为的本质属性。”(见《法学理论与实践》,1990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窃以为《浅析》的观点值得商榷。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 单务合同 法学理论 法律权利 赠与合同
  • 简介:<正>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的。所以民事法律行为从形式来讲可分为明示法律行为和默示法律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明示法律行为一般较易认定,但对民事默示法律行为的认定却常发生

  •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 默示行为 意思表示 当事人 探略 明示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 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行为无效
  • 简介:作为古代吐蕃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吐蕃社会的民事法律有着自身独特的内容。作为维护本民族经济基础和民事权利,为维护一定的所有权制度和可能产生的商品关系、婚姻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能够体现出以调整其所有制关系和其所反映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主要是由吐蕃王朝社会高层通过赞普诏书和各机关或各级官吏针对吐蕃全局的经济、人身、婚姻、财产领域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规则,以及通过藏族古代社会特有的议事会议制度中盟誓后宣布的决定或法规演变而来,另外由地方各级官吏针对各自的统辖区处理大小事务时,征求吐蕃中央君臣意见后制定的各种民事领域的习惯法,还包括诸法合体的各种法典和契约表现出来的内容等,构成了吐蕃王朝时期法律体系中具有藏族本土法文化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

  • 标签: 吐蕃王朝 民事法律 藏族
  • 简介:行政法律规范本应是十足的行为规范,但在我国却出现“裁判规范化”现象,必须改变这种认识与现状,还行政法律规范作为行为规范法律特质,实现行政法律规范应有的完全价值。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规范化就在于:通过行政法或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对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加以约束或限制,实现行政秩序。强化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规范化去裁判规范化的途径是多样的:在改变规范意识的前提下,将直接规范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作为立法的重心,同时在行政执法中应实现对公民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的双重规范,改变泛责任化现象,并且要去司法中心化。

  • 标签: 行政法律规范 行为规范 裁判规范化 泛责任化 去司法中心化
  • 简介:在源于西方的现代法学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之间可以作谨慎、互动的学术冒险,这不止是形势使然。也是基于不同法律文明的社会功能和人类本质要求的相同和相近。沿着现代法学的视线,可以透视到唐代经济、民事法律中一些共同的和各自的特征。这些特征,相对于西方,体现出国家与社会、官方与民间、整体与个体、权力与权利、公与私两极主从式的一元化结构。其功能表现为一种社会控制法,价值上表达了传统中国特有的文化理想.于今不乏启发意义。

  • 标签: 现代法学 民事法律 法律文明 两极 权力 权利